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九五號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敏吉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二0五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四0、一八五二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敏吉係設於高雄縣岡山鎮○○路八十九巷二十六號三樓小夜曲KTV之負責人,明知其所持有之「審死官翻案」錄影帶係學者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影帶;「小心黑夜」、「烹夫」錄影帶係好朋友電影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影帶;「你現在好嗎」錄影帶係重製騰祥唱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影帶,竟未經各該分司之授權同意,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三十日擅自在上開KTV店內,以錄放影機公開播放,供不特定顧客觀賞,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經警查獲,案經上開被害人公司訴由高雄縣警察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顏敏吉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罪嫌,係以告訴人代理人蕭風男、連永輝、黃秀蘭之指訴及搜證紀錄表一件附卷,並扣得上開錄影帶四捲為論據。惟訊據被告顏敏吉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你現在好嗎」係伊向銓得視聽有限公司買入合法之版權帶;伊經營之KTV係自助家庭式的碟影播放系統,根本沒有播放錄影帶之設備,「小心黑夜」、「烹夫」、「審死官翻案」錄影帶係伊租回下班供自己觀看,並未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等語。 三、無罪部分,即扣案之「小心黑夜」、「烹夫」、「你現在好嗎」錄影帶部分: 經查: (一)、證人即承辦警員張簡茂林雖於原審提出告訴人好朋友電影有限公司搜證人員搜證時攝得之播放錄影帶現埸照片二幀為證,惟經原審當庭播放扣案之錄影帶,並無照片中之畫面,證人即告訴人好朋友電影有限公司之代理人連永輝於原審審理中亦到庭證稱照片中之畫面係龍祥公司所有「濟公」錄影帶之畫面,且稱:「相片是我們好朋友公司搜證所拍( 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到三十日就找不到搜證的錄影帶,十月三十日是龍祥公司的人與我們去取締,找不到龍祥公司的帶子,卻找到扣案的錄影帶。」( 見原審八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審判筆錄 )顯見告訴人好朋友電影有限公司搜證人員僅搜證龍祥公司所有「濟公」錄影帶之畫面,不足以認定被告有公開播放扣案之「小心黑夜」、「烹夫」、「你現在好嗎」錄影帶並傳送至各客房供顧客觀賞之行為。況依一般情形,KTV店係供顧客唱歌娛樂,店內之伴唱錄影帶固能傳送至各單一房間供顧客歌唱,而電影錄影帶係傳送至店內每一房間供選歌空檔時間播出,自須店內所有電視螢幕均能接收,惟經原審勘驗被告所經營之小夜曲KTV店現埸,扣案之匣式電影錄影帶僅能播送至單一之房間,如欲傳送至各房間供選歌空檔時間播出應使用碟影帶,亦難證明被告顏敏吉有公開播放上開錄影帶至各客房供顧客觀賞。按公開播送乃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本案並未查獲被告有何傳送上開錄影帶聲音、影像行為之證據,雖在現埸查扣上開錄影帶,仍難憑此項證據遽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公開播送行為。 (二)、扣案之「你現在好嗎」錄影伴唱帶,係銓得視聽有限公司代理告訴人騰祥唱片有限公司發行,並由銓得視聽有限公司代理騰祥唱片有限公司將上開伴唱帶賣給被告顏敏吉之KTV店公開播映之事實,業據證人銓得視聽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民華及證人顏世祥於原審分別到庭結證無訛。被告所經營之小夜曲KTV店既向友歌企業有限公司之代理商銓得視聽有限公司購買經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之「你現在好嗎」營業用伴唱帶公開播映,其主觀上顯係認定其有將上開伴唱帶以公開上映於其所經營之小夜曲KTV店內之方式公開演出其內歌曲之權,尚難認被告顏敏吉有侵害告訴人騰祥唱片有限公司上開著作權之故意,自不得遽令負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罪責。 (三)、綜此,被告所辯伊經營之KTV係碟影播放系統,根本沒有播放錄影帶之設備云云,固不足採,惟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公開播送「小心黑夜」、「烹夫」、「你現在好嗎」錄影帶之行為,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四、不受理部分,即扣案之「審死官翻案」錄影帶部分: 公訴意旨另認被告顏敏吉有公開播放扣案之「審死官翻案」錄影帶並傳送至各客房供顧客觀賞之行為,亦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罪嫌。惟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審死官翻案」錄影帶之著作權人為學者有限公司,此有內政部著作權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本案代理人連永輝係代理告訴人好朋友電影有限公司於警訊時提出告訴,此有委任狀在卷可稽,被害人學者有限公司並未提出告訴,雖被害人學者有限公司代理人黃秀蘭曾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表示意見,惟亦僅敘述事實,未曾表示告訴意旨,有檢察官訊問筆錄在卷足憑,自屬未經告訴,依上開規定,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 五、綜上所述,就扣案之「小心黑夜」、「烹夫」、「你現在好嗎」錄影帶部分,尚難認被告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原審以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為無罪之諭知;並就扣案之「審死官翻案」錄影帶部分,以未經合法告訴為由,而諭知不受理判決,經核尚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鐵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祐治 法官 翁慶珍 法官 林茂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翠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