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一四號 上訴人即 自訴人兼 反訴被告 呂豐民 代 理 人 廖秋山 上訴人即 被 告 兼 反 訴 人 顏崑陽 居所花蓮縣吉安鄉○村○○○○街二四七巷十四號 被 告 蔡文甫 選任辯護人 謝天仁 被 告 郭樹炎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誹謗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五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自訴部分: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從事中國古典文學之研究著述二十多年,出版著作二、三十種,銷售海內外,十直廣受讀者喜歡。於六十九年編撰出版之「眉批新編幽夢影」,眉批注釋外,係將清初張潮所撰,原無標點分卷的二百餘則「幽夢影」,全部加上新式標點符號,並依個人品鑑觀點,將全書原文(連同其他百多人所撰短評),依文意性質重新編排分類,而成有組織系統的九類九卷,並一一加題卷名,而成具有原創性的「新編幽夢影」一書,為著作權法第七條明文保護享有「編輯著作權」的「編輯著作」,自訴人並依法向內政部註冊領有第109298號著作權執照。而被告顏崑陽身為國立中央大學中文系教授,卻於七十九年三月總策劃出版「幽夢影」一書,意圖不法利益,竟將上述自訴人苦心編撰享有編輯著作權之「新編幽夢影」全書,一句不改,用剪刀漿糊予以剪貼照抄,交由另一被告林蔚穎任總監負責人之漢藝色研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發行,公然侵害自訴人之編輯著作權,自訴人不得已,乃於年月依法告訴顏崑陽和漢藝公司林蔚穎、程顯灝共同侵害著作權。案歷二審,被告顏崑陽以中文專家策劃抄襲,知法犯法,又態度頑劣,本應依法重懲以儆不法,只因二審高雄高分院審判長及受命法官再三敦促和解,力勸自訴人「得理要能饒人」,自訴人感於兩位法官的一片苦心,才勉強接受和解裁定對被告之犯行不再追究。此有高雄高分院⒊⒙之刑庭和解筆錄可按,上開筆錄明載:「一、被告等願共同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應於八十一年三月廿七日庭訊時交付。二、被告等同意將漢藝色研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侵害原告「新編幽夢影」編輯著作之「幽夢影」餘書收回銷燬,並即日起永不再版及銷售。三、被告等同意,於書報中刊登道歉啟事(於八十一年三月廿五日刊登於中國時報人間副刊),爾後雙方互為尊重,不得再有攻訐行為。四、被告顏崑陽所著智慧就是太陽一書第一篇(我們都是網中人)中,誤指原告所著新編幽夢影無編輯著作權部份,保證於該書再版(一版三千本)時,將該部份改寫,不涉及呂豐民(呂自揚)。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六、原告於被告等履行二、三項約定後,撤回本刑案之上訴及在高雄地方法院對林蔚穎部份之自訴。」如此和解對被告顏崑陽的犯行,實太寬容,除抄襲侵權書收回銷毀不得再版銷售外,訴訟二年只賠償十五萬元。因顏某一再在報刊撰文以不實文字攻訐誹謗自訴人。故法官令其登報道歉,聲明爾後不得再有攻訐行為外,其所著「智慧就是太陽」(被告蔡文甫之九歌出版社出版)中之「我們都是網中人」一文,內有誹謗自訴人,也命其保證於書再版時修改,不得再有涉及自訴人之文字。而其第一版所印有誹謗內容之書三千本,賣完,即不可再印再賣。詎和解之後,被告顏崑陽不但不遵守約定,反而利用法院寬大之協議做掩護,與被告蔡文甫、林蔚穎、郭樹炎等人以書連續誹謗自訴人,其犯罪情形如后:甲、顏崑陽撰「人生因夢而真實」自序文部分。㈠顏崑陽在被告總策劃抄襲自訴人之「新編幽夢影」案,與自訴人和解後撰此文,說:「最讓人吃驚的是,狗兒們皆作人語,對我狠狠地喝道:「為什麼擋住我的肥肉。」白狗一甩尾巴,所有的狗齊湧而上,向我咬了過來。我驚慌地奔逃,跑到河畔,只見一間書店,門框上貼著對聯:「只能我翻印,不許你流傳」,橫批是「以和為貴」。我停下腳步,正想研究這副對聯的意思,突然從書店門內竄出一隻怪物,狀似狐狸,能作人語,厲聲對我說:「誰都別想搶我的肥肉!」我嚇然驚醒,汗流如雨。肥肉在那裡﹖為什麼大家都在搶肥肉﹖我何曾擋過或搶過誰的肥肉!這真是一場「無妄之災」,一場叫人啼笑皆非的噩夢。然而,人間似這等瘋狗者多矣,相來倒楣的大概不只我一個人吧!」㈡大家都知道,一般出版社向新聞局註冊登記的名稱,有的是取名叫○○出版社,有的叫書局,有的叫書店,有的叫館,有的叫出版公司、圖書公司、文化公司,例如:三民書局、開明書店、九歌出版社、東大圖書公司等,其性質、意義、在大眾的觀念和心目中,所聯想的意義和指射,實皆相同,說書店,大家想到的就是指或叫書店、書局或叫出版社,出版公司、文化公司等同性質、皆以出版銷售圖書為業務的圖書商店。就像一般人說到旅館,就想到或叫飯店或叫賓館或叫旅社或叫山莊的旅館一樣。㈢自訴人本名叫呂豐民,筆名呂自揚,是河畔出版社的發行人,此有新聞局出版登記證可按。而「河畔」出版社成立十五年來,以出版自訴人自己之著作為主,且有十餘本為新聞局和國立教育資料館,先後行文各機關推介為優良讀物,此有河畔出版書目可按。其中「歷代詩詞名句析賞探源」連續有七年列入全國最大圖書連鎖店金石堂文化廣場的一百名排行榜,此有該店「出版情報」月刊之統計表可按。在廣大讀者和圖書出版同業的心目中,河畔的代表人就是呂自揚,河畔的代表書就是自訴人的著作。「河畔」兩字,是「河畔出版社」的簡稱和代號,也是自訴人對外的簡稱和代號。此有中央圖書館之出版機構名錄和金石堂統計表可按。㈣依刑法和著作權法、出版法的相關規定,違反著作權的書都須沒收、扣押、銷燬、不得出版發行銷售,顏崑陽鑑定的自訴人「歷代詩詞名句析賞探源」被金陸文化公司抄襲案,和顏崑陽總策劃漢藝公司出版的抄襲自訴人「「新編幽夢影」案,其抄襲書依法都須沒收銷燬,不得再出版銷售流傳。顏崑陽在和解筆錄和中國時報⒊道歉啟事中,亦如此明載:「被告顏崑陽等同意將漢藝色研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侵害原告『新編幽夢影』編輯著作之「幽夢影」餘書收回銷燬,並即日起永不再版及銷售。」而自訴人上述二書連遭抄襲,打了司法史上最長、也最受矚目的著作權官司,顏崑陽在這兩案中扮演的角色,及因之與自訴人間的關係,廣大讀者包括文學界、出版界、學術教育界,鮮有不知,此有學者論評和新聞報導足憑。㈤由上所述,顏崑陽當然知道自訴人的出版社叫「河畔」,顏文說他驚慌奔逃,不說跑到路上、街上、道旁、山頂、河邊、溪岸、海灘,卻故意說是「跑到河畔」,又說「看到一間書店」,讀者一看,當然就馬上推知(馬上聯想到)他說的「河畔書店」,就是在說自訴人呂自揚的「河畔出版社」,說書店就是在說出版社。指射這樣明顯,任何人都可推知。像民國初年的新文化運動,陳獨秀、魯迅、胡適等人所稱的「孔家店」,大家一看都知道它是在指孔子,也在指孔子代表的孔子學說和儒家學說。所以,顏崑陽模仿前人的筆法,以河畔書店來指射攻訐自訴人和自訴人的河畔出版社,豈容狡賴﹖㈥顏崑陽是在「新編幽夢影」抄襲和解後撰此文,顏文說「河畔:::書店,門框上貼著對聯:『只能我翻印,不許你流傳』,橫披是『以和為貴』」。其以河畔書店指射自訴人之河畔出版社更為明顯:因為「以和為貴」就是指法官的敦勸兩造同意和解。和解條件之一是顏崑陽總策劃的抄襲書「收回銷燬,永不再版及銷售」,就是顏文下聯所寫的「不許你流傳」。而上聯的「只能我翻印」則是誹謗自訴人「河畔」出版社出版的書為「翻印」。因為在七十四年以前修正的著作權法條文中,「翻印」是侵權犯法的法律名詞,是指盜印,所以,到現在一般人說「翻印」都是在指侵權的「盜印」。顏文指自訴人「河畔」出版社出版有著作權的書為翻印,當然構成誹謗。㈦顏文又說:「突然從書店門內竄出一隻怪物,狀似狐狸,能作人語,厲聲對我說:『誰都別想搶我的肥肉』。」自訴人是河畔出版社的負責人,顏文竟直駡自訴人為「書店門內」竄出的「一隻怪物,狀似狐狸,能作人語」的「瘋狗」。而「誰都別想搶我的肥肉」是在誹謗攻擊自訴人的依法訴訟以維護著作權的不被搶奪侵害,亦至明顯。而此語與他在⒐聯合報「原創模仿抄襲」中誹謗自訴人的依法維護著作權為「以著作權法為壟斷的工具」,亦正前後連貫。㈧再對照⒊聯合報對「新編幽夢影」抄襲案的新聞報導,該新聞的小標題是「大學教授策劃出版幽夢影,被控抄襲作家呂自揚的新編幽夢影」,大標題是「顏崑陽道歉賠償,原書收回銷燬」,橫披是「和為貴」。顏文所寫書店的橫披「以和為貴」正與此新聞標題相同,只少一個「以」字。顏文對聯的下句「不許你流傳」,也與新聞標題的「原書收回銷燬」意思相同。兩相對照,顏撰此文以誹謗自訴人之用意更為明顯。乙、「智慧就是太陽」「初版三印」的「我們都是網中人」部分。㈠顏崑陽在此書「初版」的「我們都是網中人」中誹謗自訴人,依和解協議,改寫後不得再涉及自訴人。顏文卻又以「兩嘴狐」之名影射指駡自訴人。㈡自訴人從事著作出版二十多年(原任教職亦因上述「歷」著被抄襲纏訟多年而提前辭去)在一般人心目中是屬於文化人,編著出版的書前後有二、三十種由其他書局出版十餘種),又打了十多年的「著作權」官司,報紙雜誌多有評論報導,尤其是顏崑陽的鑑定「一字不漏不改才算抄襲案」,社會各界知道的人太多了。㈢自訴人姓呂,「呂」字拆開是兩個「口」,兩個口一般都說做「兩張嘴」,故顏文的「兩嘴狐」,稍識字,稍看過自訴人上述二書被抄襲案的新聞的人,一看就知道就可推知他是在駡自訴人,因為自訴人正是顏文中所指駡的「文化人」「好著書」「控告他們抄襲搶奪著作的」人。顏文所指射的人的身份背景,一對照,很明顯的都是在指射誹謗自訴人。㈣再對照顏撰「人生因夢而真實」的自序文,自序文駡自訴人是「書店門內竄出一隻怪物,狀似狐狸」,此文駡自訴人為「兩嘴狐」,前文是駡自訴人為「河畔出版社的一隻狐狸」,後者是駡自訴人為「姓呂的狐狸」,合起來就是駡自訴人為「河畔出版社姓呂的一隻狐狸」。顏崑陽的自序文說「誰都別想搶我的肥肉:::,我何曾擋過或搶過誰的肥肉」,而此文說「整天猜疑別人想要搶奪他的偉大著作:::這些都是我的智慧,誰都不許搶走它:::我要控告他們」前後二文相呼應,不正是在攻訐自訴人打了十多年的前後兩個著作權官司﹖不正是在攻訐自訴人的告他抄襲侵害,和辯護他的違法鑑定與策劃抄襲﹖顏文最後竟駡人「有一天,人們發現他死在鉛字房中,整排鉛字架翻倒,無數的鉛字壓在他的臉上,有幾個粗黑體字剛好排成讓人怵目的一句話:「我要控告倉頡,他侵害我的造字權」。㈤前後對照,文中所指每一項、每一段、每一句話,都指向自訴人,顏文如不是在誹謗自訴人,那又在誹謗誰﹖這樣明顯,一看即知在駡誰的文字,如何不構成誹謗﹖又被告蔡文甫係九歌出版社之發行人並出版發行「智慧就是太陽」(含修改前後之該書),被告郭樹炎係九歌出版社的業務經理,被告林蔚穎則係漢藝色研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發行人並出版發行「人生因夢而真實」,均明知上情,仍與被告顏崑陽勾結共謀,自均應負共犯之責。丙、本案被告是以「書」從事誹謗,因書會被機關圖書館和私人收藏,故其對自訴人構成長久誹謗之惡性,遠甚於報紙上的誹謗,況被告是先在報紙上誹謗後,又在印成書後誹謗。尤其是顏崑陽的「智慧就是太陽」一書,誹謗自訴人外,該書千字不到的自序中,共夾有個「三字經」,從頭到尾不是「他媽的」,就是「幹伊娘」云云這樣齷齪下流,污辱天下女性的骯髒書,竟然被行政院新聞局行文推薦為「中學生優良讀物」,如此卑劣敗德之言行,更不可原諒,如不重懲,不知將更敗壞多少學術倫理﹖污腐多少青年學生的純潔心靈﹖齷齪多少社會風氣﹖因認被告顏崑陽等四人,均涉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本件自訴人認被告顏崑陽、蔡文甫、林蔚穎、郭樹炎等人共同涉有上述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顏崑陽係「智慧就是太陽」、「人生因夢而真實」二書之作者,其於本院八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一號違反著作權法損害賠償事件之和解筆錄內保證「智慧就是太陽」書中之「我們都是網中人」一文在該書再版(一版三千本)時,將誤指自訴人所著新編幽夢影無編輯著作權部分改寫,不再涉及自訴人,惟自訴人於八十一年三月以後在坊間仍購得修改前「智慧就是太陽」一書;另「智慧就是太陽」書中之「我們都是網中人」一文修改後部分內容及「人生因夢而真實」書中自序文部分內容,被告顏崑陽多次影射誹謗自訴人。又被告蔡文甫係九歌出版社之發行人並出版發行「智慧就是太陽」(含修改前後之該書),被告郭樹炎係九歌出版社之業務經理,被告林蔚穎則係漢藝色研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發行人並出版發行「人生因夢而真實」,彼等明知上情,而與被告顏崑陽勾結共謀,仍繼續出版發行銷售上開書籍,顯然有犯意聯絡,事證已甚明確,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顏崑陽、蔡文甫、林蔚穎、郭樹炎等人均堅決否認有自訴人指訴之右開誹謗犯行,被告顏崑陽辯稱:伊所著「智慧就是太陽」一書曾於八十一年三月間再版修改過,有關再版、賣書均係出版社作主,與伊無涉。又著作寫書內容,可能係想像、虛構、寓言或社會一種現象,而伊在所著「人生因夢而真實」一書自序文中並未提及自訴人,或自訴人之河畔出版社,或其等住址,文中「河畔」泛指河邊,並無隱藏任何意義云云;被告蔡文甫辯稱:「智慧就是太陽」原書,伊出版第一次三千本版後,即未再付印,尤不可能明知而多印書來誹謗自訴人云云;被告林蔚穎辯稱:伊係漢藝色研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總經理,伊是根據審稿單上所寫之意見來決定書是否出版,「人生因夢而真實」一書,伊非審稿之人,無權刪改著作內容,又伊與自訴人並無仇恨,並無必要誹謗他云云;被告郭樹炎辯稱:伊是公司之業務經理,均係依照公司指示而為,何有可能去誹謗自訴人云云。經查:㈠被告顏崑陽就「智慧就是太陽」書中之「我們都是網中人」一文修改前誤指自訴人所著新編幽夢影無編輯著作權部分,曾與自訴人達成訴訟上之和解,其和解內容為:「被告等(指顏崑陽、程顯灝、漢藝色研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林蔚穎)願共同給付原告(指自訴人呂豐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應於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庭訊時交付。被告等同意將漢藝色研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侵害原告「新編幽夢影」編輯著作之「幽夢影」餘書收回銷燬,並即日起永不再版及銷售。被告等同意,於書報中刊登道歉啟事(於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刊登於中國時報人間副刊),爾後雙方互為尊重,不得再有攻訐行為。被告顏崑陽所著智慧就是太陽一書第一篇(我們都是網中人)中,誤指原告所著新編幽夢影無編輯著作權部份,保證於該書再版(一版三千本)時,將該部份改寫,不涉及呂豐民(呂自揚)。原告其餘請求拋棄。原告於被告等履行一、三項約定後,撤回本刑案之上訴及在高雄地方法院對林蔚穎部份之自訴」等情,有本院八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一號違反著作權法損害賠償事件之和解筆錄一份在卷可按。依上開和解內容第四項,被告顏崑陽保證於「智慧就是太陽」再版時(一版三千本),將上開誤指自訴人所著新編幽夢影無編輯著作權部分改寫,不涉及自訴人;查被告顏崑陽於與自訴人成立上開和解後,即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致函予被告蔡文甫與自訴人,表示將於再版前改寫「智慧就是太陽」書中之「我們都是網中人」一文等情,有新店七支郵局第八十四號存證信函一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二十六頁),次查,再修改後「智慧就是太陽」書中之「我們都是網中人」一文,確已將原指自訴人所著新編幽夢影無編輯著作權部分刪除,復有修改後「智慧就是太陽」一書附卷足資佐證,是被告顏崑陽顯已依照上開和解內容履行其條件。㈡自訴人呂豐民雖陳稱:伊與被告顏崑陽成立上開民事和解後,至本案訴訟期間,仍不斷購得修改前「智慧就是太陽」一書,且所購新書與「切頭切尾的回頭書」比較,均高出一截,可證蔡文甫確曾再印「未改版權版頁的初版書」云云,查被告蔡文甫否認有上開再印情事,並供稱:回頭書處理的方式很多,視情形而定,並非一定把天地(即頭尾)切掉,有時亦可用磨的,故回頭書不一定都會短一截」云云,另被告郭樹炎亦供稱:「回頭書經過處理後,可以當做新書再賣給中盤商,若無法處理,就當回頭書賣給讀者,回頭書上中盤商所蓋的章可以很輕易磨掉,就不切天地,磨掉章後就當新書」等語(見本院八十四年四月十日訊問筆錄),據此以觀,自訴人所購之上開書籍是中盤商退回經過處理,而未切天地之回頭書,已非無可能,又據被告蔡文甫提出「智慧就是太陽」一書之銷售月報表觀之,其所銷售之總數量亦未逾三千本,因此,自訴人所購之上開書籍仍是修改前已發行三千本內之書籍,亦非無可能,此外,復查無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自訴人所陸續購得修改前「智慧就是太陽」一書確係九歌出版社所再版發行,而非屬修改前已發行三千本內之部分書籍。㈢修改後「智慧就是太陽」書中之「我們都是網中人」文內,雖有「「兩嘴狐」讀過幾本書,竟然便以文化人自居了。他的豆腐嘴,常拿來裝點文化人的假樣子;雖然沒什麼學問,卻又好著書,自以為都是「藏諸名山」的鉅作。有一天,他突然患了妄想症,抱著自己的書,忽而以為自己是孔子,忽而以為自己是杜甫,忽而以為自己是李白......整天猜疑別人想要搶奪他的偉大著作。因此,他不管站著、坐著、躺著,都緊抱著書,嘴裡喃喃自語:「這些都是我的智慧,誰都不許搶走它......。」他在恍惚間見到了上帝,便憤怒地說:「主啊!我要控告他們!」有一天,人們發現他死在鉛字房中,整排鉛字架翻倒,無數的鉛字壓在他的臉上,有幾個粗黑體字剛好排成讓人怵目的一句話:「我要控告倉頡,他侵害我的造字權」」之一段文字,惟該「兩嘴狐」是否真有其人?究指何人?皆無法由該篇文章中得知;縱如自訴人所言該「兩嘴」意為雙口,即為「呂」,惟天下姓呂者何其之多,亦不能據以推知上開文章內所描述者即係指自訴人無疑。㈣「人生因夢而真實」一書,被告顏崑陽之自序內雖有「......最讓人吃驚的是,狗兒們皆作人語,對我狠狠地喝道: 「為什們擋住我的肥肉。」白狗一甩尾巴,所有的狗齊湧而上,對我咬了過來,我驚慌地奔逃,跑到河畔,只見一間書店,門框上貼著對聯:「只能我翻印,不許你流傳」,橫批是「以和為貴」。我停下腳步,正想研究這副對聯的意思,突然從書店內竄出一隻怪物,狀似狐狸,能作人語,厲聲對我說:「誰都別想搶我的肥肉!」我嚇然驚醒,汗流如雨。肥肉在那裡?為什麼大家都在搶肥肉?我何曾擋過或搶過誰的肥肉!這真是一場「無妄之災」,一場叫人啼笑皆非的噩夢。然而,人間似這等瘋狗者多矣,想來倒楣的大概不只我一個人吧!」之一段描寫,惟其內容應是寓言人世間爭相奪利之景象,尚無積極證據足堪認定專為辱罵自訴人而作。㈤由卷附自訴人所提出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由聯合報記者蔡榮耀所報導有關自訴人與被告顏崑陽違反著作權案件之和解結局中,橫批為「和為貴」,與上開被告顏崑陽自序文內容似有部分雷同,然就全篇文章意旨而言,並不當然直接可知或可得推知係因為辱罵自訴人而寫,否則即侷限於字句牽強附會之解釋。又按自訴人之解釋,「河畔」連結其後之書店,意指自訴人所經營之「河畔出版社」,則狀似狐狸之怪物應係指自訴人云云,設若誠如自訴人上開所言,則白狗或瘋狗又指何人?反之,如白狗或瘋狗係指自訴人,則狀似狐狸之怪物又係指何人?職是之故,殊難斷章,而捨其全義。㈥被告顏崑陽並無違反本院八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一號違反著作權法損害賠償事件所成立和解內容之行為,已如前述,況縱如自訴人所指被告顏崑陽有不履行上開和解內容之部分行為,除自訴人可依該和解內容請求外,依現行刑事法令,亦無處罰之明文規定。㈦依被告顏崑陽所著上開二書之文章內容,尚無法得知係在誹謗自訴人之名譽,而被告蔡文甫、郭樹炎、林蔚穎分別係九歌出版社之發行人、業務經理或漢藝色研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總經理,彼等發行、銷售或管理出版公司之行為,更無誹謗自訴人名譽之情節可言。㈧至於自訴人聲請將上開「人生因夢而真實」自序文及初版三印後之「我們都是網中人」二文送請學術單位鑑定有無誹謗一節,惟查,被告等人有無誹謗,業經本院調查審認如上,又因有無誹謗,事關行為人之主觀意識自宜由法院直接審認,是自訴人之上開聲請,本院認尚無必要,併予敍明。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綜上所述,自訴人所持之論據,尚不能證明被告等有上述誹謗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資審認,被告顏崑陽等四人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五、原審因而諭知被告等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自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呂豐民於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對反訴人所提之自訴狀中指摘自訴人所著之「智慧就是太陽」一書係「::齷齪下流,污辱天下女性的骯髒書::如此卑劣敗德之言行,更不可原諒,如不重懲,不知將更敗壞多少學術倫理﹖污腐多少青年學生的純潔心靈﹖齷齪多少社會風氣﹖」云云,惟查刑法第三百十條之誹謗罪,其基本構成要件有三:㈠須意圖散布於眾。㈡須有指摘或傳述之行為。㈢所指摘或傳述者,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被告將上述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之事指摘於前開自訴狀,寄予被告蔡文甫、林蔚穎多人(指本訴部分),並於六月九日庭訊時陳述,顯有意圖散布於眾之故意,且自訴人經行政院新聞局推薦為「中學生優良讀物」之「智慧就是太陽」一書,因自序中夾有「三字經」,即為被告指摘為「齷齪下流」、「污辱天下女性之骯髒書」、「敗壞學術倫理」、「污腐青少年學生的純潔心靈」及「齷齪社會風氣」,被告之指摘行為鐵證如山,而被告於上開書中之自序引用「三字經」,純係為表達文意中之憤怒,藉「三字經」以增強文章之氣勢,並無絲毫污辱天下女性之意,被告之指摘已嚴重毀損自訴人之名譽。基此,被告之行為確係該當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應論以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㈡自訴人於八十三年六月九日庭訊時竟謂,被告顏崑陽::是大學教授,這麼沒有格::涉及人身攻擊,而與案情無關,令顏崑陽至為難堪,並當庭表達制止之意,此除被告辯護人及證人郭樹炎當場聽到,並應有 鈞院錄音帶可證,經核被告呂豐民,亦與刑法第三0九條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相當,因認被告呂豐民涉犯上開罪嫌云云。 二、本件反訴人認被告呂豐民涉有上述加重誹謗罪嫌及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呂豐民曾於原審法院八十三年六月九日訊問時陳述「顏崑陽身為大學教授,罵人死在鉛字房裡,這麼沒有格」等語,及於上開誹謗案件之自訴狀內敘及反訴人所著「智慧就是太陽」書中夾有十四個「三字經」,係齷齪下流,污辱天下女性的骯髒書,因此有卑劣敗德之言行等詞,暨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聯合報記者蔡榮耀有關反訴人與被告呂豐民上開誹謗案件之報導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呂豐民堅決否認有右開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自訴反訴人顏崑陽犯罪,反訴人即提起反訴亂告,事實上,伊僅據實陳述,並無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情事云云,經查:㈠被告呂豐民於原審法院八十三年六月九日就上開誹謗案件訊問時確曾陳述「顏崑陽身為大學教授,罵人死在鉛字房裡,這麼沒有格」等語,已經原審法院播聽該日訊問庭錄音帶屬實,有該錄音帶在卷可參,並經被告呂豐民供明在卷,惟被告呂豐民係誤會反訴人所著「智慧就是太陽」書中之「我們都是網中人」一文修改後之相關文句係在誹謗伊之情,已如前述,據此,被告呂豐民就自訴誹謗案件所為之上開陳述,尚非全然無因,而其本意應係促使法院就反訴人即上開自訴案件之被告之品性有所瞭解,以便為科刑時之考量,應無公然侮辱或誹謗之犯意。(二)反訴人所著「智慧就是太陽」書中自敘文內確夾有多句「三字經」之情節,已經本院及原審法院核閱上開文章屬實,雖上開書籍經行政院新聞局推薦為中學生優良讀物,惟夾雜類如「他媽的」或「幹伊娘」等市井俚語之寫作手法,是否能夠突顯文章之氣勢或因此使讀者誤會作者之品性,本屬見仁見智,而反訴被告呂豐民既自訴反訴人著書誹謗其名譽,在積極使上開誹謗案件之被告即反訴人能被定罪科刑之前提下,為使法院對反訴人之品性有所瞭解,其在自訴狀內所敘述之上開事實及其評論,尚屬合理之攻擊方法。且被告呂豐民就上開誹謗案件之自訴狀係經原審法院依法送達或交由反訴人等簽收,而聯合報記者蔡榮耀係經法院其他管道得知反訴被告呂豐民自訴反訴人等誹謗案件,乃向反訴被告呂豐民要取一份自訴狀,並無要其他資料等情,復據證人蔡榮耀證述綦詳(見原審卷第三0八頁),是反訴被告呂豐民顯無將上開自訴狀內容任意散佈於眾之情形。綜上所述,反訴人所持之論據,尚不能證明被告呂豐民有上述誹謗及公然侮辱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資審認,是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四、原審因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反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四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