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七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 謝美足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00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謝美足連續擅自以公開上映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壹日。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謝美足係屏東縣恆春鎮○○路一百二十六號美協賓館負責人,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左右,向不詳姓名之人租得三立視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公司)已取得著作權之超級點唱秀錄影帶第一二二集及第一二八集各一捲,暨學者有限公司(下稱學者公司)已取著作權之現代應召女郎錄影帶一捲,而未經三立公司及學者公司之授權,即連續擅自在前賓館公開上映予投宿之旅客觀覽,迄八十二年十二月七日止。嗣經警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一時許,在前述賓館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案經三立視聽有限公司及學者有限公司訴由屏東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謝美足,否認右開犯行。辯稱:那三捲錄影帶是買回來自己看的,因品質不好,所以就未再觀賞,也從未播放過該三捲錄影帶給客人觀賞等語。惟右開事實,業據上訴人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之警訊時供承:是我以前承租的,專供播放給投宿的旅客觀賞之用。又供:大部分均由客人點取錄影帶之後,再由我本人播放,大約在二十日前就已租回該三捲錄影帶放映等語。(警局刑案偵查卷宗第一頁正、反面),核與三立視聽有限公司市場調查員游春生及學者有限公司調查員塗志隆於警訊時指訴情節相符(刑案偵查卷宗第二頁背面、第六頁背面),且經證人即至現場查獲之警員傅玉柱於原審到庭證述屬實,復有如附表所示之錄影帶三捲扣案可佐,又有公播巿埸蒐証記錄表附照片二張在卷可証。上訴人辯稱未播放給客人觀賞,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該三捲錄影帶,已分別由三立視聽有限公司及學者有限公司取得著作權,有內政部著作權登記簿謄本在卷可憑,罪証明確,上訴人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上訴人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上映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反覆為之,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三、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上開三捲錄影帶,均係八十一年七月間始著作,有上開內政部著作權登記簿謄本在卷可憑,原判決遽認上訴人自七十六年即買回該三捲錄影帶,核與事實不符;又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均敘明有附表,惟原判決卻缺附表,亦有疏漏。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固無可採,惟原判決既有可議,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審酌上訴人犯罪之情節,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仍依原判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扣押之如附表所示錄影帶三捲,係上訴人所有,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又以:上訴人自七十六年間買進上開三捲錄影帶,即擅自公開上映,直至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左右止,亦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惟上開三捲錄影帶,上訴人係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左右始租得,業據上訴人於警訊中供明,已如上所述,足見上訴人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左右以後,才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是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不能証明上訴人犯罪,惟此部分與右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連續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文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錦鴻 法官 張盛喜 法官 陳里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陳素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所有人姓名│ 備 註 │├──┼────────┼───┼─────┼─────────────┤│1 │超級點唱秀122集 │一 捲│謝 美 足│三立視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2 │超級點唱秀128集 │一 捲│謝 美 足│同右 │├──┼────────┼───┼─────┼─────────────┤│3 │現代應召女郎 │一 捲│謝 美 足│學者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