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三年度上更㈠第六四八號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功浩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五三七號) 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撤銷。 王功浩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公訴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
理由
一、撤銷改判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功浩係台北市○○○街八號一樓碧峰影視社負責人,為圖不法利益,於八十年間擅自重製協和影視公司、七福影視公司、友聯公司、標緻公司已取得著作權之視聽著作「魔俠震天雷」、「笨賊當道」、「鬼整人」、「表姐你好續集」、「追殺黑名單」共五捲,王功浩嗣後將此擅自重製之錄影帶陳列店內出租他人以牟取不法利益,擅自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並以此為常業,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許,經警於碧峰影視社內查獲,並扣得擅自重製之「魔俠震天雷」等五捲錄影帶。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同法第九十二條之罪為常業罪嫌云云。 (二)、訊據被告王功浩固供承係碧峰影視社負責人,及於前揭時地為警查扣得「魔俠震天雷」等五捲錄影帶等事實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情事,辯稱:「魔俠震天雷」等五捲錄影帶係伊碧峰影視社與協和、七福、友聯、標緻等公司分別簽約授權可供出租等語。查「魔俠震天雷」錄影帶係協和影視公司,「笨賊當道」錄影帶係七福影視公司,「表姐你好續集」及「追殺黑名單」錄影帶係標緻錄影公司,「鬼整人」錄影帶,係學者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物,已據協和影視公司八十二年九月八日,標緻錄影公司八十二年九月二日具狀陳報在卷,並經證人即協和影視公司林姿吟、七福影視公司陳美文及標緻錄影公司魏里南在原審到庭證述屬實,又「鬼整人」錄影帶,其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學者有限公司,此有內政部著作權執照影本一件可憑,而學者有限公司與龍祥公司合組友聯公司據以製作發行錄影帶業務,亦經學者有限公司八十二年十月十八日具狀陳報屬實,復經證人即友聯公司業務員江有福於偵查時及原審審理中結證無訛。 (三)、查被告係以經營出租錄影帶為業,縱於經營期間偶有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並非以重製他人著作為業,是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公訴人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之罪,容有誤會,其起訴法條應予變更,惟被告既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然卷查協和影視公司、七福影視公司、標緻公司、學者有限公司或友聯公司並未曾具狀,或由其代表人以言詞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指定對象表明希望訴追之意。有告訴權之協和影視公司、七福影視公司、標緻公司、學者有限公司或友聯公司既未向偵查機關作合法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即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法院未予詳察,遽為實體上之判決,即有未合,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改判,予以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四)、又本件既經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公訴人另以該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五七號,移送併辦之被告涉嫌重製「唐伯虎點秋香」、「天長地久」、「一九九一靚妹仔」等錄影帶後,仍出租予不特定顧客觀賞部分,即與本件並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予退還檢察官續行偵查,併予敘明。 二、上訴駁回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功浩係台北市○○○街八號一樓碧峰影視社負責人,為圖不法利益,於八十年間偽造行政院新聞局銘廣字第二0二六號,局錄影字二一五九五號「追殺黑名單」錄影帶直標,而後黏貼於擅自重製之「追殺黑名單」錄影帶上,足生損害於行政院新聞局;又王功浩於店內陳列「埃及淫后」色情錄影帶出租予不特定之顧客觀賞,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許,經警於碧峰影視社內查獲,並扣得擅自重製之「追殺黑名單」錄影帶及色情錄影帶「埃及淫后」各一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罪嫌。 (二)、訊據被告王功浩固供承係碧峰影視社負責人,及於前揭時地為警查扣得「追殺黑名單」錄影帶及「埃及淫后」色情錄影帶各一捲等事實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偽造特種文書及出租色情錄影帶情事,辯稱:「追殺黑名單」錄影帶係伊碧峰影視社與標緻公司分別簽約授權可供出租,「埃及淫后」錄影帶則係向友人陳憲文借得私自觀賞,置於店內抽屜,並未出租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追殺黑名單」錄影帶上所貼之銘廣字第二0二六號、局錄影字第二一五九五號之直標,係被告就標緻錄影公司印製發給簽約店之直標,加以影印黏貼,為被告於偵查或原審中供認不諱(見偵字第五五三七號卷第十九頁背面、第廿六頁背面─第廿七頁正面,原審卷第十二頁正面、第八十七頁正面),並有實施檢查紀錄、搜索扣押證明筆錄等附卷可稽。亦經原審提示扣案之「追殺黑名單」直標,予證人標緻錄影公司之魏里南辨認無訛結證在卷(見原審卷第四十三頁背面),參以系爭錄影帶乃被告經授權重製之合法著作物,則被告以授權公司發給之直標影印黏貼,尚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規定之偽造特許證罪有間,應不為罪。況特許證,是由有權機關發給特別許可之公文書。查本件「追殺黑名單」錄影帶上所貼之直標僅記載「銘廣字第二0二六號、局錄影字第二一五九五號」字樣,並未記載製作之有權機關或製作之公務員,製作年月日及特許文書之內容(直標附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五三七號卷證物袋內),僅在表明該錄影帶係屬合法授權之錄影 帶而已,而非意在表彰行政院新聞局特許之文書,尚難認係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規定之特許證或其他相類之文書,被告應無偽造該項文書可言。 (四)、查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一致供稱扣案之「埃及淫后」色情錄影帶一捲,係向友人陳憲文借來自己觀賞,並未陳列出租等語,所稱上情並經證人陳憲文於在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實在,且該「埃及淫后」錄影帶係在被告之座位上查獲,並非與前揭「魔天震天雷」等五捲錄影帶一併在店內陳列架上查扣者,亦經證人即警員林有渡在原審供證明確。被告所辯未出租「埃及淫后」錄影帶,堪以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被告有出租行為,自不能科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責。 (五)、綜上所述,原審就該部分,因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公訴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未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錦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 玉 榮 法 官 陳 志 洋 法 官 林 富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 碧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