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九六號 上 訴 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柔縉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 律師 林志峰 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七0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偵字第八五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柔縉意圖散布於眾,在其所著於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出版之「總統是我家親戚」一書中,以文字傳述足以毀損陳政忠名譽之「陳政忠議員則涉及社子島堤防基樁弊案。基樁拉出來一看,才發現包商偷工減料,短了一半,為了圖利,竟不顧公共安全,令人髮指。雖然最後只有市議員陳振芳被判刑,但陳政忠始終難脫陰影」之事,嗣並轉載於新聞周刊第三九0期(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九月三日)。因認被告陳柔縉涉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訊據被告陳柔縉堅詞否認有故意誹謗告訴人陳政忠之犯行,辯稱:伊曾擔任聯合報記者和新新聞周刊記者長達七年。當初伊撰寫「總統是我家親戚」一書時,主要是報導台灣之政商姻親關係。該書內容將近五百頁,近二十餘萬言,共報導五十六個家族。其中一章係報導「三重幫」之林榮三家族。因告訴人陳政忠之母林盡為林榮三之姊,故陳政忠為林榮三家族中之一員。伊當時係記述有關林榮三家族之特性,因該家族較不注重社會形象,故給予社會之印象負面大於正面。因而舉例報導林榮三家族成員。其中有關告訴人陳政忠部分,於該書中僅有「陳政忠市議員則曾涉及社子島堤防基樁弊案。基樁拉出來一看,才發現包商偷工減料,短了一半,為了圖利,竟不顧公共安全,令人髮指。雖然最後只有市議員陳振芳被判刑,但陳政忠始終難脫陰影」等語共七十九字。上述內容係經由七十九年國內報紙報導有關士林地區社子島堤防弊案提及告訴人陳政忠與該案有所牽連,致予社會形象不佳。伊僅舉例說明,並非判斷認定告訴人陳政忠是否與該弊病有無問題。前揭「陳政忠市議員::始終難脫陰影」一段七十九個字之文字內容,應皆毫無困難可以理解,被告所敘述者乃三件事。亦即,首句乃指告訴人曾涉及弊案;第二句則是簡述該弊案內容;第三句則指告訴人雖未被司法機關認定與該弊案具體相關,然而因與該弊案有所牽連,遂始終難免受到影響。其中對於「涉及弊案」一語,被告所著之書乃是通俗讀物,因此書中難免使用一些諸如「涉及」之類之通俗用語。對此等通俗用語,一般人事實上並不可能如起訴意旨般以法律觀點加以理解,而認其係相當嚴重負面指涉,相反地,一般人應僅會以生活用語加以了解,而認所謂「涉及弊案」即是「牽涉到弊案」或「與弊案有所牽涉、牽連」之意。亦即,一般讀者於閱讀前開文字後,腦海中浮現之印象應是「有一弊案稱為社子島堤防弊案,陳政忠市議員因為有所牽涉,因此在政途上屢次遭到不利」。此等印象,與事實正相吻合。蓋被告當時於記述告訴人陳政忠部分時,依所收集之新聞媒體,曾報導告訴人與上述社子島堤防弊案有所牽連。且由告訴人於提起告訴後尚且表示「數年來深受此流言所苦」等語更可見。事實上長久以來社會一般人皆知告訴人與該弊案有所牽連,在此種背景之下,被告稱告訴人與弊案有所牽涉,無非僅係將事實忠實呈現,實未以不實之陳述毀損告訴人之名譽。況且,社會一般人亦早知告訴人曾一度與弊案有所牽涉,因此其對告訴人之評價應不至於因被告之傳述而有所影響,是被告之行為應與誹謗無關。上述有關林榮三家族之內容和前述「陳政忠市議會則曾涉及社子島堤防基樁弊案::但陳政忠始終難脫陰影」等七十九字文字內容之所以會轉載於新聞周刊第三0九期(即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至同年九月三日),係因該周刊總編輯王健壯先生為報導有關自立報系之專文,故以電話向被告要求轉載上揭「總統是我家親戚」一書中第十三章「林榮三家族」全部文字所致,並非被告主動投稿,故意以文字傳述散佈毀損告訴人陳政忠之名譽,各等語。 三、經查,被告陳柔縉所著之前揭「總統是我家親戚」一書,內容係記述解嚴前後本省政壇要人為主,探索渠等之間之關係網路,特別是以婚姻為介,所架構之姻親網路,係以敘述性報導台灣政商名人姻親關係為其範圍。全書共計四百八十五頁,都二十餘萬言。其篇幅內容計分「總論」和「台灣篇,共十九章」及「外省篇,共二十章」總計記敘有五十八個家族。其中台灣篇第十三章係報導記述有關林榮三家族成員,內容即「陳萬富」及陳萬富之妻舅林育琪、林育璘及林榮三創設宏國建設,林育琪之妻林謝罕見之弟謝榮盛加入宏國,林家三兄弟之伯父之子林來進開立幸福建設公司,隨後於五十七年當選台北縣議員。六十二年謝榮盛亦當選縣議員,六十四年林榮三揮軍中央政壇一舉搶下立委席位,六十六年間三重幫姻親共有陳萬富、林來進、謝隆盛同時當選北縣議員,六十九年謝榮盛轉戰國大代表輕取過關。林榮三再戰監委,也獲成功。隨後林榮三兄弟之姐妹林盡之長子陳政忠地當選台北市議員到目前為止,林榮三剛於八十二年卸任監察院副院長,謝榮盛穩坐國民大會國民黨黨部工作會主任之位子;陳萬富獨子陳宏昌當選立委,陳政忠轉戰立委未捷,退回台北市議會。::等內容,為報導記述有關林榮三家族成員之政治經歷等等,有上揭「總統是我家親戚」在卷可稽(詳見該書第二0九頁,第二一0頁)顯見該書,該章,並非專門針對告訴人陳政忠個人之記述報導而已。再者該章記述有關上述林榮三家族在政治圈發展過程,所牽涉之事件,諸如「陳萬富曾涉及議長賄選案,在蘆洲鄉長任內,因整頓公有市場,未照縣政府核定之設計圖整理,:::事後又違抗縣府糾正之命令被移送公懲會懲戒遭撤職命運」「林榮三企業集團下之自由時報以賓士轎車、黃金誘引讀者訂報半年::把報紙徹底商品化::,連新聞學者都開嘴指責::」,陳政忠市議員曾涉及社子島堤防基樁弊案::」「陳宏昌參加八十一年立委選舉時,樁腳曾被抓到賄選::等等,致社會大眾對該三重幫家族成員之評價,造成負面印象多於正面形象;顯非僅就告訴人陳政忠個人之單獨記述,有上揭書第二一0頁第二一一頁記述可憑。且上述有關記載告訴人陳政忠市議員則曾涉及社子島堤坊基樁弊案」,等語,共計僅七十九個字,所佔該書中第十三章所記述林榮三家族一文內容極小篇幅,而該章又係記述林榮三家族在政壇成員之從政經過,亦非就告訴人陳政忠本人之從政歷程刻意渲染報導,再由其記載內容,首句「陳政忠市議員則曾涉及社子島堤防基樁弊案」共計十九個字係指告訴人陳政忠以前曾涉社子島堤防弊案之新聞報導,中間句「基樁拉出來一看才發現包商偷工減料,短了一半,為了圖利竟不顧公共安全,令人髮指」,共三十五個字,則指該弊案之內容,末句「雖然最後只有市議員陳振芳被判刑但陳政忠始終難脫陰影」共二十五個字,乃指告訴人陳政忠雖然未受司法機關認與上揭弊案有所關連而予以起訴,間接表示告訴人於該案並無不法情事,惟因受媒體報導流言所及始終受該弊案之影響。由上述七十九年字前後之內容以觀被告敍述告訴人「涉及弊案」無非僅在傳達告訴人曾與弊案有所牽連之意旨,此事於七十九年十二月間由多位台北市議員在議會提出質詢媒體多有報導(詳如後述)並非被告憑空杜撰,而「涉及」二字是一無評價義涵之新聞報導習慣之用語,該書僅是通俗讀物,書中所使用「涉及」之類亦屬通俗用語,此等通俗用語,一般人應僅會以生活用語加以了解,不可能以法律觀點加以理解,而認所謂「涉及弊案」即是,「牽涉到弊案」或與弊案有所牽連之意,足見被告於該書有關告訴人陳政忠前述文詞,僅係敍述性之記述,並無針對告訴人為誇大渲染之報導,尚難認被告主觀上以文字予以指摘傳述有貶損告訴人陳政忠名譽之誹謗故意。 四、次查:被告所記述「告訴人陳政忠市議員則涉及社子島堤防基樁弊案::但陳政忠終難脫陰影」等文詞,於被告撰書之前即為各大媒體所報導,此有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自由時報和新生報,八十年一月三日新生報及聯合報等剪報資料可稽(詳見偵查卷第十九、二十及二十二頁、第一審卷第五三頁六八頁)。卷查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之自由時報和新生報報導,針對議員所指稱的長群公司乃特權轉包工程,外傳為議員陳政忠所有,陳政忠則對此則表示絕無此事」,「部分委員指稱有兩位議員介入社子島防潮堤加高工程,而另外一位據傳介入的陳政忠議員雖未出面澄清,但曾私下表示,社子島堤防工程太小,他不可能介入」、八十年一月三日新生報第十版載述「檢方正積極辦社子島弊案,上星期曾約談養工處官員,而外傳陳振芳、陳政忠市議員與此案有關」等語,而八十年及八十一年間並有聯合報及中時晚報大成報等有關社子島堤防基樁工程弊案之報導,足見被告於其記述林榮三家族之成員之一即告訴人陳政忠曾涉及社子島堤防基樁弊案等文一節實係依據其集之媒體報導之載述內容記述而來,僅係將一般大眾已公知之事實加以報案。又上述社子島堤防基樁弊案長久以來困擾告訴人,此為告訴人所自知,因媒體報導和流言曾報導或傳述告訴人與該弊案有關,故告訴人每逢選舉即遭對手藉詞攻擊,造成莫大影響等情,有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和同月十八日之自立早報和大成報等剪報附原審卷可憑。即告訴人陳政忠於八十三年九月九日具狀告訴被告陳柔縉誹謗並向媒體自承:「數年來深受此一流言所苦」云云,復有八十三年九月九日之自立晚報剪報在卷可資叁證,足證被告前揭文詞內容所述告訴人陳攻忠始終難脫令影,即因受媒體報導流言所及始終受該弊案影響,其就所收集之媒體報導有關該弊案之經過,客觀平實記述該案所報導之事實及記述告訴人以前受該弊案之牽累,顯難認被告之前揭記述有何不實之情事。 五、末查:被告陳柔縉所著上揭「總統是我家親戚」一書係於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發行出版,適巧該時間自立報等所有權正移轉與告訴人陳政忠接辦,而陳政忠又屬三重幫林榮三家族成員之一,因「新新聞」周刊為對自立報轉讓過程作一專題報導,並作各種層面之報導,故該周刊之總編輯王健壯於獲悉被告出版上揭書籍,記述林榮三家族成員在政壇之歷程後,乃主動以電話聯繫,請求被告陳柔縉給予轉載其所記述該書之第十三章第榮三家族成員之全文內容而非被告主動投稿交予新新聞周刊轉載等情,業據證人即該周刊之總編王健壯於原審調查時結證明確(詳見第一審卷第四十一頁)而上揭周刊所轉載者係林榮三家族成員之全文內容,並非僅轉載告訴人陳政忠所被提及上述弊案內容,此有該新新聞周刊一本在卷可證。本件被告原為專業記者,惟從未因採訪、寫作或其他任何事實與告訴人有何恩怨,衡情不可能因挾怨報復而故意以不實之傳述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況本件前揭「總統是我家親戚」一書係於八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出版、八十三年八月廿八日轉載該文於新新聞周刊,與八十三年底台北市市議員選舉之日足有三個半月之久,且告訴人陳政忠仍以高票當選,益證被告並無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意思,告訴人之名譽亦未因上揭記述而受毀損。是被告於寫作時僅係描述所獲得告訴人與該弊案有所牽涉之理解,表達社會視聽一度將告訴人與該弊案有所牽涉之事實,絕無出於任何目的,告訴人所指被告惡意撰文散佈不實事實有毀損其名譽之意圖云云,即非可信。 六、按刑法上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必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意圖散佈於眾與誹謗之故意始足當之,亦即行為人要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認事,且知悉就其所認事之事以文字加以散佈而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而決意誹謗,即行為人具有誹謗之故意為該罪之構成要件,苟行為人主觀虛無意圖散佈於眾與誹謗之故意,自難遽論以加重誹謗罪。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陳柔縉雖於「總統是我家親戚」一書中林榮三家族一章記述有關「陳政忠市議員則曾涉及社子島堤防基樁弊案::但陳政忠始終難脫陰影」等文字,惟其僅係依其所收集之媒體報導對有關告訴人陳政忠之從政歷程中所發生之事件客觀平實地記述,並非憑空杜撰,故意捏造不實之事藉文字指摘或傳述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其主觀上並無意圖散佈於眾與毀謗之故意,顯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況本件社子島堤防樁弊案攸關公眾之生命安全,事關公共利益,為可受公評之事項,自不因其事隔數年或判決確定而影響於該事件之可受公評性,又告訴人既身為公眾人物,其係居於受公評之地位乃無庸置疑,本件被告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之善意發表言論,亦合於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之誹謗罪之免責條件,亦難以誹謗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具體之證據足認被告陳柔縉有故意誹謗之犯行。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案經檢察官錢漢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四 年 十一 月 廿一 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吳 啟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上訴。 書記官 吳 瑞 英 中 華 民 國 八十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