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八十四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七四六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沿洲 男三十二歲( 民國○○○年○月○日生) 業工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路一二一號 居員林鎮○○里○○路○段二三○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一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四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盧沿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盧沿洲平日從事裝潢工作,駕車載運工具等物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十五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客貨 二用車,沿彰化縣員林鎮○○路九十八巷,由東往西行方向行駛,途經該巷與建國路之無號誌交叉口時,欲穿越建國路後左轉,明知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車道車先行,況依當時天候晴,路面乾燥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猶貿然通過該路口,適有江淑子無照駕駛車牌號碼KRW-00八號重型機車,沿建國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欲通過該路口,亦疏未注意 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應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即貿然通過該路口,致遇前方盧沿洲所駕車輛駛出煞避不及,所騎機車與該客貨二用車之右前車頭發生擦撞,江淑子隨即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股骨骨折之傷害。盧沿洲自首通知警員至現場處理。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被害人江淑子訴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盧沿洲 我的車,她當時車速很快云云。惟查,前開事實,業據告訴人江淑子 ,而告訴人江淑子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車輛行至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車道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查依前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⑴、⑵所載,本件肇事路口為未設號誌之交叉路口,其中建國路九十八巷為支道,建國路則係幹道,被告途經肇事地點,本應注意車前狀況,讓幹線道車輛先行,以防碰撞之發生,且依當時天候、路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乃竟疏於注意,猶貿然通過,致遇狀況煞避不及而致本件肇事,實難辭過失之咎,又依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所顯示:肇事後客貨二用車車頭略朝西南,斜停橫佔建國路大半北向車道,左後輪遺有煞車痕零點六公尺,足見被告係先從九十八巷支道駛出橫佔建國北向車道後,見告訴人機車駛來,始立即煞車猶煞避不及與被害人機車發生擦撞,是肇事當時縱係被告已然煞停,然其於先前未注意幹道上有無來車即貿然駛出,亦無碍過失之認定,臺灣省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認被告駕駛自小客貨車支道車貿然駛入路口阻擋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江淑子無照駕駛且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此有該會鑑定意見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二十四頁︶,被告辯稱其無過失云云,殊不可採。雖告訴人江淑子無照騎乘機車,行經無號誌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貿然通過,同為本件車禍發生之原因,但被告之過失行為與之並存,而為危害發生之原因,仍應負過失責任。又告訴人江淑子確因本件車禍受傷,已如前所述,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受傷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罪證明確,被告過失犯行堪以認定。 三、本件被告平日以裝潢為業,駕車載運工具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執行業務中肇事致人受傷,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隨即以電話報案,請求警察到場處理,並寫下自己之姓名、住址交由其工人持交至現場處理之警員,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在卷可稽,被告自行出首後既已接受審判,核與自首之規定相符,應依法減輕其刑,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稽,惟就被告於犯罪後已有自首之事實,疏未論及,雖被告上訴,否認犯罪,固無足取,然原判決既有上開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之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過失程度,所生危害,且告訴人就本件車禍之發生亦與有過失,及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依法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爰此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六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克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