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豐富 男 右上訴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二五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辯稱不知所僱用之人係大陸人民云云;查大陸人民在台,並無身分證件,被告僱用之前,豈有不詢問其年籍、住所、連絡電話等事項,辯稱不知情,實難採信,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