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七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素珠 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陳素珠連續以文字圖畫演說以外之方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明牌參考資料壹疊及台灣時報壹份均沒收。 事 實 一、陳素珠係台灣時報卑南辦事處派報主任,為提高報紙銷售量,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二年間起至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止,連續多次將六合彩明牌參考資料夾放報紙內供訂戶參考之式,公然煽惑他人犯賭博罪,嗣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凌晨五時十分許,在台東市○○路一三九號前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六合彩明牌參考資料乙疊及台灣時報乙份。 二、案經台東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素珠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復有扣案之六合彩明牌參考資料乙疊及台灣時報乙份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密接,所犯構成要件復相同,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後態度良好,坦白認錯等一切情狀,對被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另扣案之六合彩明牌參考資料乙疊及台灣時報乙份,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憲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