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二七五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朱秀蘭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五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邱朱秀蘭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十三張、傳真機一台、計算機一台、記事簿二本均沒收。 事 實 一、邱朱秀蘭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初起,連續提供桃園縣中壢市○○路六二四號做為公眾得出入場所,設置賭具簽單,經營俗稱六合彩港式二星、三星簽卡,聚集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賭博方式為港式二星自0一至四五號碼中任選二組號碼為一支簽,港式三星則任選三組號碼為一支簽,二星每簽一支為新台幣(下同)八十元,三星每簽一枝七十五元,以每星期二及星期四開獎之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所組合之數字為依據,簽中者,港式二星由邱朱秀蘭賠付嬴家五千元,港式三星賠付四萬五千元之彩金,若未簽中,則賭資歸邱朱秀蘭取得營利。嗣於八十四年三月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簽單十三張、傳真機一台、計算機一台、記事簿二本。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邱朱秀蘭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並有簽單十三張、傳真機一台、計算機一台、記事簿二本扣案足佐,事證已明,被告右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邱朱秀蘭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犯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罪。其於每星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之多次接續行為,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一部分行為。而被告於每期開獎賭博財物,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為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屬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簽單十三張、傳真機一台、計算一台、記事簿二本係被告所有業據其自承在卷,為供其經營六合彩賭博犯罪用之物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錦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