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八八五一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豫江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八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劉豫江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叁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傳真機壹臺、帳冊壹本、簽注單貳本、簽注單陸張、臺組賠率對照表壹張及特三尾賠率對照表壹張及未扣案使用號碼(0七)0000000號電話機具均沒收。 事 實 一、劉豫江為償還欠債,及養家育女,竟基於概括犯意,意圖營利,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初某日起,以「一江」名義,連續提供其高雄市○○區○○里○○鄰○○路二三五號二樓之二住所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而自任組頭,以俗稱「六合彩」之賭博方式,用號碼(0七)0000000號電話為聯絡工具,聚集不特 定之多數人,在上揭處所賭博財物,其賭法係由不特定多數賭客以每支新臺幣(下同)一百元賭金,先於劉豫江出具之簽注單上猜號簽選號碼,嗣後由賭客以附表所列之方式,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及重新編組之號碼,中獎者可按附表所列簽賭種類贏得倍數不等之彩金,否則所繳賭資悉歸所有,而劉豫江經營之前開賭局累積簽注金額已達一百八十餘萬元,所得用以償還欠債約五十餘萬元,獲利甚多。嗣於同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押其所有供賭博犯罪用之傳真機壹臺、帳冊一本、簽注單二本、簽注單六張、臺組賠率對照表一及特三尾賠率對照表一張。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察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劉豫江供認有於右揭時地自任組頭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附表所列之方式,猜號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重新編組之號碼賭博財物之事實不諱,核與其在警訊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傳真機壹臺、帳冊一本、簽注單二本、簽注單六張、臺組賠率對照表一及特三尾賠率對照表一張扣案可資證明,被告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前開住所,既係供作不特定多數人聚賭之用,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劉豫江所為係犯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普通賭博罪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所犯圖利供給賭場、圖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三罪,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先後數次犯行,時間緊接,而反覆實施犯同一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應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茲審酌被告劉豫江經營俗稱之「六合彩」賭博,雖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惟被告犯後於警訊、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參酌附卷被告所呈診斷證明書、學生在學證明書、償還欠款收據及戶籍謄本各項資料,顯示被告丈夫從事船員工作無暇顧家,女兒又罹患自閉症有待供養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之傳真機一臺、帳冊一本、簽注單二本、簽注單六張、臺組賠率對照表一張及特三尾賠率對照表一張及使用號碼(0七)0000000號電話機具均係被 告所有而供犯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警訊中供敘明確,其本院審理中改口傳真機係用作其丈夫出外報平安之用,顯係事後掩飾之詞,不足採信,另電話機具係被告用以聯絡賭客簽賭之用,公訴人雖未一併請求沒收,惟該電話機具亦未能證明滅失,爰併同上開所列物品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藥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