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一六六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雄 董進貴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吳明雄、董進貴共同違反一般管制區內,經國家公員管理處之許可,得為私建築物之建設規定,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吳明雄,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董進貴,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六行知情之吳明雄之後增列「,基於犯意之聯絡,共同」外,餘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茲引用之。 二、被告吳明雄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間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茲審酌被告等之素行,犯後態度及嚴重破壞水土保持及國家公園管制區景觀等其他一切犯罪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