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馬簡字第43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 年度毒偵字第 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刑法第 11 條前段、第 41 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