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1993 號被付懲戒人 劉建芳
主文
劉建芳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甲、監察院彈劾意旨: 壹、案由:高雄縣甲仙鄉(按 99 年 12 月 25 日已改制為高雄市甲仙區)鄉長劉建芳為該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未能確實指揮防災與救災工作,做好應變措施,以致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造成甲仙鄉小林村 9-18 鄰 381 人死亡、16 人失蹤,合計全鄉 439 人死亡、21 人失蹤之慘重災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被彈劾人劉建芳自 95 年 3 月 1 日起擔任高雄縣甲仙鄉長迄今,對外代表該鄉,綜理鄉政。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鄉長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但劉建芳鄉長未確實指揮防災與救災工作,以致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造成甲仙鄉小林村 9-18 鄰 381 人死亡、16 人失蹤,合計全鄉 439 人死亡、21 人失蹤之慘重災情: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莫拉克颱風氣象預報之情形:(一)氣象局於本(98)年 8 月 5 日晚上 8 時 30 分發布莫拉克海上颱風警報,接著於 8 月 6 日早上 8 時30 分發布陸上颱風警報,並於 8 月 6 日下午 2 時30 分起將高雄縣列入颱風警報之警戒區域內,除呼籲警戒區域內要嚴加戒備,並防強風豪雨外,同時於颱風警報單中之警戒區域及事項內發布豪雨特報,強調南部地區 6日有局部性大雨或豪雨,7 日有豪雨或大豪雨,尤其山區有超大豪雨發生的機率,並呼籲民眾應避免進入山區及河川活動,山坡地區應嚴防坍方、落石、土石流及山洪爆發,沿海低窪地區應防淹水。而莫拉克颱風於 8 月 7 日晚上 11 時 50 分在花蓮市附近登陸,8 月 8 日下午 2時左右從桃園附近出海,高雄縣於 8 月 9 日上午 11時 30 分脫離颱風之暴風圈,此時氣象局仍持續發布豪雨特報,強調苗栗以南地區有豪雨或大豪雨,尤其臺中以南地區及苗栗山區將有超大豪雨發生(詳附件一,見第 3頁)。(二)氣象局發布高雄地區總雨量預測之情形(詳附件一,見第5 至 7 頁):┌──┬───┬────────────────┐│日期│時間 │發布內容 │├──┼───┼────────────────┤│8/6 │10 時│預估高雄地區平地降雨量約 250 毫││ │ │米,山區 8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 │6 日 0 時至 6 日 10 時平地及山││ │ │區尚未降雨,實際總降雨量為 0 毫││ │ │米。) │├──┼───┼────────────────┤│8/7 │7 時 │修正高雄地區平地降雨量約 500 毫││ │ │米,山區 11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 │6 日 0 時至 7 日 7 時平地實際││ │ │總降雨量為 27 毫米及山區為 179 ││ │ │毫米。) │├──┼───┼────────────────┤│8/7 │16 時│修正高雄地區平地降雨量約為 700 ││ │ │毫米,山區 1400 毫米。(高雄地區││ │ │於 6 日 0 時至 7 日 16 時平地││ │ │實際總降雨量為 53 毫米及山區為 ││ │ │336 毫米。) │├──┼───┼────────────────┤│8/8 │8 時 │修正高雄地區平地區預估降雨量為 ││ │ │800 毫米,山區 1400 毫米。(高雄││ │ │地區於 6 日 0 時至 8 日 8 時││ │ │平地實際總降雨量為 310 毫米及山││ │ │區為 907 毫米。) │├──┼───┼────────────────┤│8/8 │16 時│修正高雄地區平地降雨量約為 800 ││ │ │毫米,山區 1800 毫米。(高雄地區││ │ │於 6 日 0 時至 8 日 16 時平地││ │ │實際總降雨量為 462 毫米及山區為││ │ │1326 毫米。) │├──┼───┼────────────────┤│8/9 │1 時 │修正高屏地區平地降雨量約為 1200 ││ │ │毫米,山區 2400 毫米。(高雄地區││ │ │於 6 日 0 時至 9 日 1 時平地││ │ │實際總降雨量為 644 毫米及山區為││ │ │1346 毫米。) │├──┼───┼────────────────┤│8/9 │4 時 │修正高屏地區平地降雨量約為 1400 ││ │ │毫米,山區 2700 毫米。(高雄地區││ │ │於 6 日 0 時至 9 日 4 時平地││ │ │實際總降雨量為 672 毫米及山區為││ │ │1434 毫米。) │├──┼───┼────────────────┤│8/9 │10 時│高屏地區平地降雨量約為 1400 毫米││ │ │,山區 27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6││ │ │日 0 時至 9 日 10 時平地實際總││ │ │降雨量為 750 毫米及山區為 1658 ││ │ │毫米。) │├──┼───┼────────────────┤│8/9 │16 時│高屏地區平地降雨量約為 1400 毫米││ │ │,山區 27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6││ │ │日 0 時至 9 日 16 時平地實際總││ │ │降雨量為 759 毫米及山區為 1803 ││ │ │毫米。) │├──┼───┼────────────────┤│8/9 │22 時│高屏地區平地降雨量約為 1400 毫米││ │ │,山區 27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6││ │ │日 0 時至 9 日 22 時平地實際總││ │ │降雨量為 764 毫米及山區為 1879 ││ │ │毫米。)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保局)發布高雄縣土石流警戒之情形(詳附件二,見第 10 至 11 頁):┌──┬───┬─────────────────┐│日期│時間 │土石流警戒範圍 │├──┼───┼─────────────────┤│8/7 │17 時│發布高雄縣(六龜鄉、甲仙鄉、杉林鄉││ │ │、那瑪夏鄉及桃源鄉)38 條潛勢溪流││ │ │黃色警戒,並加註高雄縣六龜鄉、甲仙││ │ │鄉,因預估降雨量將集中於入夜後,建││ │ │議地方政府於入夜前提早疏散。 │├──┼───┼─────────────────┤│8/7 │23 時│發布高雄縣(六龜鄉、甲仙鄉、杉林鄉││ │ │、那瑪夏鄉及桃源鄉)17 條土石流潛││ │ │勢溪流黃色警戒及 21 條土石流潛勢溪││ │ │流紅色警戒。 │├──┼───┼─────────────────┤│8/8 │05 時│持續發布高雄縣(六龜鄉、甲仙鄉、杉││ │ │林鄉、那瑪夏鄉及桃源鄉)17 條土石││ │ │流潛勢溪流黃色警戒及 21 條土石流潛││ │ │勢溪流紅色警戒。 │├──┼───┼─────────────────┤│8/8 │08 時│發布高雄縣(內門鄉、美濃鎮、六龜鄉││ │ │、甲仙鄉、杉林鄉、那瑪夏鄉及桃源鄉││ │ │)27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黃色警戒及 ││ │ │24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紅色警戒。 │├──┼───┼─────────────────┤│8/8 │11 時│發布高雄縣(旗山鎮、內門鄉、美濃鎮││ │ │、六龜鄉、甲仙鄉、杉林鄉、那瑪夏鄉││ │ │及桃源鄉)21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黃色││ │ │警戒及 37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紅色警戒││ │ │。 │├──┼───┼─────────────────┤│8/8 │17 時│發布高雄縣(田寮鄉、旗山鎮、內門鄉││ │ │、美濃鎮、六龜鄉、甲仙鄉、杉林鄉、││ │ │那瑪夏鄉及桃源鄉)10 條土石流潛勢││ │ │溪流黃色警戒及 49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 │ │紅色警戒。 │├──┼───┼─────────────────┤│8/8 │23 時│發布高雄縣(阿蓮鄉、田寮鄉、旗山鎮││ │ │、內門鄉、美濃鎮、六龜鄉、甲仙鄉、││ │ │杉林鄉、那瑪夏鄉及桃源鄉)10 條土││ │ │石流潛勢溪流黃色警戒及 50 條土石流││ │ │潛勢溪流紅色警戒。 │├──┴───┼─────────────────┤│8/9 05 時│持續發布高雄縣(阿蓮鄉、田寮鄉、旗││至 │山鎮、內門鄉、美濃鎮、六龜鄉、甲仙││8/10 05 時│鄉、杉林鄉、那瑪夏鄉及桃源鄉)10 ││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黃色警戒及 50 條土││ │石流潛勢溪流紅色警戒。 │├──────┼─────────────────┤│8/10 11 時│發布高雄縣 15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黃色││至 │警戒及 45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紅色警戒││8/11 05 時│。 │├──┬───┼─────────────────┤│8/11│11 時│發布高雄縣 45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黃色││ │ │警戒。 │├──┼───┼─────────────────┤│8/11│17 時│解除高雄縣所有土石流潛勢溪流警戒。│└──┴───┴─────────────────┘三、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情形:甲仙鄉公所於 98 年 8 月 6 日下午 3 時整接獲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傳真指示成立鄉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即報告指揮官劉建芳鄉長成立該鄉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通知該鄉各課室及各機關團體進駐,本於權責應變各種災害,同時通知各村長及村幹事注意颱風動向,隨時查報災害報告該中心彙整,並告知各單位加強作好防災準備(詳附件四,見第 26 頁)。四、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對甲仙鄉公所之警示及防災作為:(一)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自 98 年 8 月 6 日下午 3 時一級開設起,高雄縣政府農業處成立「農業災害及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並進駐縣災害應變中心,於 98 年 8月 7 日下午 5 時 22 分該縣災害應變中心交下水保局發布之土石流警戒區預報第 5 報後,便通報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依土石流警戒區預報內容進行防災警戒作為,並於 98 年 8 月 7 日下午 6 時 19 分聯絡甲仙鄉長,為防入夜後風雨增強,請及早撤離以策安全。嗣後 98 年8 月 7 日晚上 11 時 30 分土石流警戒區預報第 6 報提升六龜鄉及甲仙鄉計 21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為紅色警戒後,農業處「農業災害及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亦通報六龜鄉及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進行防災警戒作為,並於土石流警戒區預報第 8 報,98 年 8 月 8日下午起,聯絡甲仙鄉小林村、和安村、東安村長或村幹事,進行疏散避難與撤離(詳附件三,見第 16 頁、第19 頁)。(二)另依據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工作紀錄表,98 年 8 月 7日下午 5 時 22 分農業處輪值人員馬綠芬科長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但電話未接;98 年 8 月 7 日晚上11 時整農業處輪值人員許文銓技士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聯繫 4 次分機無人接聽;98 年 8 月 8 日早上 5 時 25 分農業處輪值人員許文銓技士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分機仍無人接聽(詳附件三,見第 19 至23 頁)。五、莫拉克颱風造成甲仙鄉及小林村 9-18 鄰人命傷亡情形: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於莫拉克颱風降雨期間,降雨延時長達5 天(98 年 8 月 6 日至 10 日),以甲仙雨量站降雨資料顯示,最大時雨量 92mm/hr,其中高於 50mm/hr 之降雨超過 8 小時以上,集中於 98 年 8 月 8 日至 9 日間,同年 8 月 8 日單日降雨超過 200 年降雨重現期,迄 8 月 9 日累積降雨量達 1,879 毫米,因高強度長延時降雨,加上地質構造破碎,同時超大洪水發生,引發崩塌及洪水、堰塞湖及土石流等複合型災害,8 月 9 日早上 6時 9 分小林村旁之獻肚山大規模山崩,碎石和泥流將小林村 9-18 鄰 169 戶掩埋,共計 381 人死亡、16 人失蹤,合計全鄉 439 人死亡、21 人失蹤(詳附件二,見第13 至 14 頁)。六、劉建芳鄉長得知小林村 9-18 鄰遭獻肚山山崩掩埋之時間及緊急救援措施:甲仙鄉 98 年 8 月 9 日因甲仙便橋及四德大橋被沖毀,全鄉頓時電信、電力中斷,劉建芳鄉長緊急用衛星電話與副縣長求助支援直升機,因為當時雲層太厚聯繫直升機不易,隔天天氣有好轉,8 月 10 日上午 10 時,直升機救出 2位小林村民,但仍無法得知小林村受災情況。直到 98 年 8月 10 日下午 1 時 10 分接獲兩名民眾報案說小林村忠義路兩旁住宅區已變成好寬河床,這時劉建芳鄉○○○道小林村忠義路住戶已經全部滅村(9-18 鄰),但仍不知道情況如何,死亡多少人(詳附件四,見第 27 頁)。、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又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三(二)規定:災害應變中心設指揮官 1 人,指揮官由鄉長兼任。同要點六規定:指揮官綜理災害應變中心各項災害防救事宜。及同要點七規定:災害應變中心設於甲仙鄉公所二樓;各編組單位經通知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後,立即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之甲仙鄉各課、室及相關單位人員應 24 小時待命依權責處理突發狀況;災害發生或發生之虞時,各編組單位進駐人員應隨時掌握該機關執行緊急應變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並通報中心轉報縣災害應變中心(詳附件五,見第 33 至 38頁)。是以,甲仙鄉長劉建芳為該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協調與整合災害應變中心各項防救災事宜。而甲仙鄉各課、室及相關單位人員應進駐甲仙鄉公所二樓之災害應變中心,24 小時待命依權責處理突發狀況,且應隨時掌握該機關執行緊急應變情形及相關災情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並通報中心轉報縣災害應變中心。然監察院要求甲仙鄉公所提供莫拉克颱風期間(8 月 6 日至 12 日),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後,救災因應作為、指揮中心輪值表及指揮官鄉長、副指揮官秘書、民政課長等之行程,卻僅檢附98 年 8 月 6 日下午 3 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之值勤紀錄簿 1 張,進駐人員輪值表及值勤資料均付之闕如。(詳附件四,見第 25 至 32 頁)再證諸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工作紀錄表,98 年 8 月 7 日下午 5 時 22 分農業處輪值人員馬綠芬科長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但電話未接;98 年 8 月 7 日晚上 11 時整農業處輪值人員許文銓技士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聯繫 4 次分機無人接聽;98 年 8 月 8 日早上 5 時 25 分農業處輪值人員許文銓技士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分機仍無人接聽(詳附件三,見第 19 至 23 頁)。顯示甲仙鄉雖依規定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但鄉公所各課室及各機關團體仍分散上班,並未實際進駐確實輪值,以致災害應變中心防災功能不彰,已違反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1 項之規定。二、另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規定:「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鄉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鄉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詳附件五,見第 33 頁)。然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自 98 年 8 月 6 日下午 3 時一級開設起,於 98 年 8 月 7 日下午 5 時 22 分交水保局發布之土石流警戒區預報第 5 報後,便通報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依土石流警戒區預報內容進行防災警戒作為,並於 98年 8 月 7 日下午 6 時 19 分聯絡甲仙鄉長,為防入夜後風雨增強,請及早撤離以策安全。嗣後 98 年 8 月 7日晚上 11 時 30 分土石流警戒區預報第 6 報提升六龜鄉及甲仙鄉計 21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為紅色警戒後,農業處「農業災害及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亦通報六龜鄉及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進行防災警戒作為,並於土石流警戒區預報第 8 報,98 年 8 月 8 日下午起,聯絡甲仙鄉小林村、和安村、東安村長或村幹事,進行疏散避難與撤離。(詳附件三,見第 16 頁、第 19 頁)但甲仙鄉長劉建芳卻未能在此緊要時間,依據水保局及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土石流警戒區預報及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之規定,事先下令強制撤離村民,以致小林村近乎滅村與滅族之浩劫,亦有未確實指揮防救災之違失。三、又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做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詳附件五,見第 35頁)是以,劉建芳鄉長對於各項防救災事宜,應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做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惟甲仙鄉小林村因莫拉克颱風 8 月 8 日至 9 日間,降下之大豪雨,引發崩塌及洪水、堰塞湖及土石流等複合型災害,以致 8 月 9 日早上 6 時 9 分小林村旁之獻肚山大規模山崩,碎石和泥流將小林村 9-18 鄰 169 戶掩埋,共計 381 人死亡、16 人失蹤。然劉建芳鄉長 8 月 10 日上午 10 時,2 位小林村民經直升機救出,仍無法確知小林村受災情況,直到 98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 時 10 分接獲兩名民眾報案說小林村忠義路兩旁住宅區已變成好寬河床,這時鄉○○○道忠義路住戶已經全部滅村(9-18 鄰),但仍不知道情況如何,死亡多少人(詳附件四,見第 27 頁)。證諸本院於 98 年 10 月 9 日約詢筆錄,劉建芳鄉長亦承認小林村 9-18 鄰遭獻肚山山崩掩埋時不知,至 8 月10 日上午 9-10 時許方知,而至 13 時 10 分才確定(詳附件六,見第 44 頁)。顯示劉建芳鄉長對小林村受災情況,遲至 30 小時後才知道災情慘重,未能迅速掌握訊息,積極展開救災,有違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綜上,莫拉克颱風於 98 年 8 月 6 日至 9 日期間,在高雄山區降下將近 2,000 毫米的驚人雨量,以致甲仙鄉小林村 9-18 鄰 169 戶遭獻肚山山崩掩埋,造成 381 人死亡、16 人失蹤,合計全鄉 439 人死亡、21 人失蹤,在臺灣史上為最嚴重天災、悲慘事件之一。高雄縣甲仙鄉鄉長劉建芳身為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未確實指揮防災與救災工作,均有重大違失,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 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第 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及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2 款:「公務員有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者,應受懲戒」之規定,爰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及監察法第 6 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肆、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附件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函復公文(98 年 9 月 22 日中象壹字第 0980010986 號)。附件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復公文(98 年 9 月 29 日農水保字第 0981853358 號)。附件三:高雄縣政府函復公文(98 年 10 月 2 日府消企字第 0980066889 號)。附件四:甲仙鄉公所函復公文(98 年 10 月 14 日甲鄉行字第 0980009712 號)。附件五:本案相關法規。附件六:甲仙鄉公所人員約詢筆錄(打字版)。附件七:甲仙鄉公所人員約詢筆錄(手寫版)。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壹、申辯人劉建芳於莫拉克八八風災期間並無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情事。一、申辯人劉建芳於就任鄉長以來,即積極配合中央及縣政府之指導,執行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演練及宣導。(一)95 年 11 月 27 日高雄縣政府即以府農保字第0950261589 號函,要求甲仙鄉公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為整合有限資源並配合「新農業運動」之推動,填報申請疏散避難演練地點保全住戶。當時甲仙鄉所提報之保全戶即為小林村 16 戶共 60 人(附件 1)。(二)嗣水土保持局於 96 年 3 月 5 日以水保監字第0961855337 號函核定甲仙鄉「96 年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演練及宣導計劃」(附件 2)。甲仙鄉公所立即於 96年 3 月 20 日召開籌備會,籌備演練事宜(附件 3)。並於 96 年 4 月 20 日依所核定之「甲仙鄉公所土石流社區防災計劃作業手冊」進行演練(附件 4)。(三)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於 98 年 4 月 10 日以災防整字第 0989970034 號函,檢送 98 年 4 月 7 日之「98年度防災社區」會議紀錄,並遴選甲仙鄉和安村社區為輔導之防災社區(附件 5)。甲仙鄉並於 98 年 7 月 3日起結合和安社區發展協會辦理「防災社區」計劃(附件6 )。(四)是即使在莫拉克颱風尚未來襲之前之 7 月份,甲仙鄉公所即有鑑於天災之無情,而努力作好防災之宣導及防災救難人員之演練,絲毫不敢掉以輕心。二、莫拉克颱風期間,申辯人亦依相關規定,為防災救災之準備與執行。(一)甲仙鄉於 98 年 8 月 6 日 15:00 接獲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傳真指示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本鄉立即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通知本鄉各課室及各機關團體進駐,本於權責應變各種災害(附件 7)。颱風期間並立即依災害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方式執行(附件 8)。(二)中央氣象局於 8 月 7 日 7 時修正雨量預報高雄地區山區 1100 毫米(事實上自 8 月 6 日 0 時至 7 日7 時山區實際雨量為 179 毫米-見彈劾案文第 2 頁),擔任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申辯人立即親自或指示所屬通知有關單位及各村村長注意颱風訊息,請各村準備好怪手至土石流警戒區域隨時待命,並請村長通知危險區域之保全戶作好準備隨時搬離到安全地方,或作好防災準備,持續聯絡,尤其小林村長劉仁和更係於 8 月 7 日7:31 即由申辯人親自聯絡,此有申辯人之通聯紀錄可稽(附件 9)。1.由附件 9 之通聯紀錄可見,自 8 月 7 日至 8 月9 日凌晨,申辯人以電話聯繫之勤快,8 月 8 日上午8:42 尚與小林村長作第三次聯繫,確認該村之狀況。2.另公所財經課長吳家瑛亦以其手機作為公務之聯繫,並於 8 月 8 日下午 16:37 尚與小林村長為聯繫(附件 10 )。3.建設課長呂宗力於 8 月 7 日 20:25 分亦以其所有之 0000000000 行動電話與小林村劉村長連絡(村長手機 0000000000 )(附件 11 )。4.由甲仙鄉公所之總機(0000000 )之通聯紀錄,亦可查知於 8 月 6 日 16:56、8 月 7 日 18:39 均有與小林村劉村長家中電話(0000000 )及手機(0000000000)聯絡之紀錄(附件 12 )。(三)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有依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之規定,對有災害發生之虞之地區執行勸告及撤離,並為安置。1.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規定:「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因此遇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是否撤離依上舉法條規定,仍應視災害規範而定,否則動輒即為強制撤離,除人民配合度不夠外,亦容易引起民怨。2.災害應變中心為了解各村之狀況,即需由最了解地方災情之各村提供資訊而作分析研判。8 月 8 日上午10:30 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依據中央氣象局之預報及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之土石流警示,分別連絡各村長,對危險地區需撤離民眾,並保持聯絡。是日下午風雨漸大,約 3 時 30 分左右,分別再次以電話連絡各村長對危險地區採取各項行政措施並為撤離居民之工作。3.經於 8 月 8 日下午 4 時 37 分由財經課長吳家瑛與小林村劉村長聯絡結果(見附件 10 通聯紀錄),劉村長評估,小竹溪水大,怪手挖破台 21 省道柏油路及破壞紐澤西護欄,引小竹溪水流至旗山溪即可避免淹水。此亦有小林村之生還者李錦容先生之口述內容可證(附件 13 )。事實上,甲仙鄉公所亦於 98 年 8 月 8 日支援二台挖土機作為小林村 9 號橋土石淤積清疏之用(附件14)。4.而事實上,事後亦證明小林村劉村長的處置並沒有錯誤。該村 10 鄰至 18 鄰唯一生還者翁瑞琪先生於 8 月9 日上午 5:30 ,從 14 鄰走到 9 鄰的工寮,經過忠義路的土石流警戒區,並沒有發生土石流現象,忠義路除第 9 鄰外沒有淹水,此亦有翁瑞琪先生之證明可證(附件 15 )。5.高雄縣政府亦確認於 8 月 8 日下午 15:12 確實通知小林村劉村長,惟劉村長回應:「無土石流災情,會持續注意雨勢,會視實際情況進行疏散避難,無須撤離。」且相關通聯亦合計 17 次之多(見彈劾案文附件三、第 19 頁 3. 災害應變中心農業處緊急應變小組)。6.除了小林村外,經過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之聯繫及指揮,亦於 8 月 8 日 11 時起即有效且成功的撤離包括東安、西安、和安、寶隆及關山等村之居民計 175 人(附件 16 )。7.甲仙鄉東安村游新儀村長於監察院調查時曾證稱:「(請教 2 位村長,何時將災情報鄉?)本人是土石流防災員,8 月 6 日接獲簡訊,辛樂克及卡玫基颱風即有經驗,即通知村民準備撤離,8 月 7 日進入災區,已無法撤離。」「(鄉公所何時通知?)8 月 7 日上午接獲手機通知,促本村要注意,8 月 7 日路斷無法入災區,通訊亦中斷,村長在第一線最知道撤離時機,會看情形通知撤離,通知 30 人撤至龍鳳寺。」;和安村李新福村長亦答稱:「有 7 戶房屋遭沖毀,8 月 7日上午接鄉公所通知注意;8 月 8 日上午鄉長、課長通知雨大要注意,村長對河道上漲俱會掌握,當撤離必要時,即通報鄉公所應進行撤離動行。」(見彈劾文附件第 47 頁,A7、A8)。是顯見甲仙鄉公所確於第一時間通知第一線之村長,注意災情,隨時做好撤離之準備,事後也證明,東安村及和安村均分別有 30 人,38人安全撤離(請參見附件 16 )。8.準此,小林村之未能適時撤離乃因最了解當地災情之小林村長研判災情,且未見有土石流跡象(事後亦證明無土石流)而作出暫無需撤離之決定,並持續關注雨勢,視情況進行疏散避難,實已符合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彈劾文僅以事後小林村受難之事實,即認申辯人未能事先下令強制撤離村民,而將小林村受難之災情事實之責任,責由申辯人一肩挑起,而認申辯人有未確實指揮防救災之違失,實非事理之平。更何況依甲仙鄉公所擬定,高雄縣政府核准之本鄉小林村土石流疏散避難計劃,於小林村轄內經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於2003 年 5 月 6 日劃定為土石流潛勢溪流之危險範圍及保全對象,僅小林村第 11、12、13 鄰野溪上游,內有 16 戶 60 人。而疏散避難之地點係小林國小(請參見附件 4 甲仙鄉公所土石流社區防災計劃作業手冊第 10 頁),而小林國小亦於本次水災中被埋入土中。有撤離之必要者,乃土石流潛勢溪流之保全戶,而於經是若劉村長認實無土石流跡象之情況下,申辯人縱未下達強制撤離居民,亦於法無違,又有何未確實指揮防救災之違失?(四)申辯人對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及運作並無違失:1.甲仙鄉公所一接獲縣政府之通知,於第一時間即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已如上(一)所述,相關人員並立即動員,並由各單位排定輪值,雖未彙整成一書面輪值表(災害防救法及相關規定亦未要求制作輪值表),但各課、室之輪值順序皆明確執行。鄉級單位人員編制本即較少,而辦公地點皆近在咫尺,是應變中心雖無如民眾及監察院大委員於電視媒體習見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大陣仗排排坐之規模,然各單位各司其職,亦未減損應變中心之功能,且益見靈活。2.查彈劾文指 8 月 7 日下午 5 時 22 分縣府農業處輪值人員馬綠芬科長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但電話未接。(1)由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之工作紀錄表記載,馬科長係電話聯絡財經課長,然甲仙鄉公所陳報與縣政府之應變中心電話乃民政課之分機,顯然馬科長並未確實撥打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電話(見彈劾文附件第 20 頁)。(2)由上述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之工作紀錄表記載,馬科長連絡之內容乃土石流警戒預報第 5 報,新增土石流潛勢溪流達黃色警戒,依慣例,縣府輪值人員於傳真土石流預報後來電,僅是確認有否收到傳真而已。而災害應變中心皆已多次提醒村長注意土石流災情,並掌握撤離之時機,已如上述。是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並無怠忽職責之情事。3.彈劾文指 8 月 7 日晚上 11 時整縣府農業處人員許文銓技士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聯繫 4 次分機無人接聽;8 月 8 日早上 5:25 再次聯繫,分機仍無人接聽。(1)當時災害應變中心確有應輪值人員葉百晃(已另予行政處分),其亦非不當值而蹺班,漏接電話應係臨時有事離席或人疲倦而睡著,但許文銓技士亦另連絡建設課長呂宗力處理應變(見彈劾文附件第 20 頁),顯見並未因此而漏失訊息。(2)再許技士聯絡之訊息,均係:「目前風雨不大尚無須撤離」,由此更可見至少於 8 月 8 日 7:50 縣政府仍指示暫無需撤離,顯見當時土石流之跡象尚不明顯,災情亦未擴大。4.按「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第二款: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而依比例原則,所稱之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必已達因此而致發生損害或其他無可補救之情事時,方足以構成公務員須受懲戒。如上所述,申辯人已依法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隨時掌握災情,指揮所屬應變。雖應變中心之設置未完全符合集中辦公之形式(事實上,全國 319 個鄉鎮,能如中央政府一般,開設災害應變中心集中辦公者,寡寡可數,監察院之大委員應下鄉實際瞭解各鄉鎮之實際運作,統一認定標準,而非閉門檢索相關條文,羅織罪名,否則即有失公平),但亦無損其功能,且係因地制宜之權宜之策。而應變中心輪值人員之漏接電話,漏接之訊息亦僅通知目前暫無須撤離居民,並無須有所為,且亦改通知呂宗力課長而獲得補救,若因此即指申辯人違反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28 條第 1 項規定,而應受懲戒,顯與比例原則不符,亦違公平原則。(五)申辯人雖於 8 月 10 日下午 1 時 10 分方知小林村之災情,亦無違法失職之處。1.如上(三)3.所述,8 月 8 日下午 4:37 分,財經課長吳家瑛尚與小林村長確認災情,劉村長研判只要引小竹溪水流至旗山溪即可避免淹水,且當時亦無土石流跡象。2.依高雄縣政府檢送之莫拉克風災處理情形報告資料顯示:(1)通訊狀況:8 月 8 日 19 時 0 分 5 秒小林村中華電信電話斷訊。8 月 9 日 1 時 34 分 18 秒甲仙鄉中華電信電話斷訊。(2)道路橋樑狀況:旗山分局里關派出所巡佐兼所長莊啟雄於 98 年 8 月 8 日 10 時接獲民眾報案甲仙鄉○○○○村○○○○○路基流失約 50 公尺,經莊所長 8 月 8 日 10 時 30 分前往查看,確認道路已中斷;又該所往甲仙鄉方向四德橋於 8 月 9 日10 時 30 分中斷,甲仙往小林村之道路均中斷(見彈劾文附件第 19 頁)。(3)因此在小林村發生山崩之前,小林村與外界之聯繫,包括電信、道路均已中斷,而當時國軍尚未投入救災行列,申辯人實無從立即獲得任何小林村之訊息。3.小林村遭獻肚山無預警山崩造成 9 至 18 鄰遭淹埋之慘狀,發生之時間係於 8 月 9 日上午 6 時 9 分,此亦有當時倖免罹難並親眼目睹山崩之生還者林建忠可證(附件 17 )。是於山崩後,更無任何可能之訊息可傳出,申辯人更無其他設備得以瞭解災情。4.依中央社記者陳守國之報導:高雄縣政府係於 8 月 9日上午 7 時 30 分第一次接獲 110 轉知民眾報案,指甲仙鄉小林村被淹沒,43 人逃到電信局後山待救。(此訊息縣府並未轉知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縣府消防局表示,9 日上午 7 時 44 分、7 時 50 分、8 時 13 分又連續接獲民眾報案,因地面救災人、車無法進入小林村,因此上午 8 時 29 分向國軍搜救中心申請直升機救援作業,但整天天候不佳,直升機無法進入救援,直至 9 日下午 4 時 57 分冒險進入搶救,仍因天候惡劣無法執行任務(附件 18 )。5.申辯人因一直未接獲縣府相關單位就小林村災情之報告,亦無其他資訊可獲得,直至 10 日上午 10 時左右,直升機救出陳秋蓮祖孫 2 人,才大約知悉小林村狀況。當時雖已心知不妙,但仍心存希望,待前舉之生還者林錦容妻舅黃諸鎮先生自甲仙步行至小林村返回向申辯人哭述後,小林村確已遭山崩淹沒之事實,方已確認。6.是申辯人於小林村受難後之 10 日下午方確認滅村之事實,乃因客觀惡劣環境及無設備可供使用(連國軍都無法推進)所致,並非對小林村漠不關心,更非有任何違法失職之情事所造成。(六)莫拉克颱風期間,自 8 月 9 日 06:09 至 8 月 10日 13:30,申辯人仍係積極救災,除無法進入小林村外,其他以鄉公所能力所及之災區,申辯人均戮力而為,不敢懈怠,茲將此期間之個人指揮救災情形列表以利查證(附件 19 )。(七)綜上所述,於莫拉克風災期間,申辯人之一切作為均依相關規定行事,並積極準備及執行,並無任何違法失職之情事。三、小林村之滅村係獻肚山山崩所引起而非肇因於土石流。(一)依目擊生還者林建忠之口述,8 月 9 日上午 6:09 分獻肚山無預警之山崩造成小林村 9-18 鄰均遭淹沒,並非土石流造成,有其證述可稽(見附件 17 )。(二)依小林村生還村民李錦容及翁瑞琪之口述,亦證明於 8月 9 日上午 5 時 30 分左右,10-18 鄰尚無淹水現象,其中翁瑞琪且步行至 9 鄰羅順錤住處與其聊天,不到二分鐘即遇獻肚山山崩,而非土石流所造成(請見附件13、15)。(三)瑞士 Hugo Raetzo 博士及 Daniel Bollinger 博士二位地質學專家來臺,除了指出水土保持局土石流防災應變及觀測系統使用之高科技整合技術,較瑞士更為先進外,更根據現場及航遙測資料研判,小林村淹沒事件,非土石流所致,而是獻肚山山崩導致災害之主要原因(附件 20 )。(四)依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列管土石流潛勢溪流之保全對象,於小林村僅 16 戶 60 人,而核定之撤離地點為小林國小,是若僅因土石流跡象(事實本事件並無土石流跡象),而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為強制撤離,亦係將該 16 戶 60 人撤至小林國小,而非全村撤離。今因從未被列管且無預警之獻肚山山崩,造成全村數分鐘之內即淹沒於土堆中,實是重大意外天災所致。(五)依高雄縣政府之紀錄,至 8 月 8 日下午 15:12 分,小林村長尚回覆依目前狀況,暫無需撤離,會持續注意雨勢(見彈劾文附件第 22 頁)。則若當時小林村已達需強制撤離之地步,則掌握更多資訊,更多權力之縣政府為何不下令強制撤離?而今反倒要求掌握資訊相對弱勢之甲仙鄉公所完全負起撤離災民之責任?更何況,小林村之對外道路於 8 月 8 日 10:30 已中斷,撤離亦僅撤至小林國小,監察院大委員事後諸葛之視,認當時甲仙鄉公所應將小林村全體村民撤離下山,實係苛求。(依當時情況,即使中央出動國軍部隊亦無可能辦到)。(六)因此彈劾文未究明小林村滅村之元凶禍首,竟僅以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之些許行政瑕疵,即指稱申辯人應擔負小林村減村滅族,381 人死亡,16 人失蹤,合計全鄉 439人死亡,21 人失蹤之,全臺史上最嚴重天災、悲慘事件之責任,實非申辯人能以承受,且對申辯人亦屬不公平之指控,申辯人情何以堪?貳、申辯人在 88 風災期間全力防救災工作,接受內政部表揚為有功人員,特頒獎狀乙張(附件 21 ),並因此榮獲總統召見,特贈八八水災防救有功人員紀念錶乙只(附件 21 )。顯然申辯人於 88 風災期間全力投入防救災工作獲得肯定。然監察院通過彈劾申辯人之理由「未能確實指揮防災與救災工作,做好應變措施,以致此次風災期間造成小林村遭山崩之慘重災情」,把責任歸咎於申辯人。一樣事兩樣情,已然造成申辯人聲譽受損。、綜上所述,申辯人於莫拉克風災期間並無任何廢弛職務或其 他失職行為,而達該當移付懲戒之情事,彈劾文所述,並不足以構成申辯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理由,為此特申辯如上,狀請鈞會鑒核,為申辯人不受懲戒之議決,以符公義,並維申辯人之權益,至感法便。肆、提出證據:一、聲請通知證人李錦容、翁瑞琪、林建忠到場作證。二、提出下列書證為證(除附件 13、15、17 為正本外,餘均為影本在卷):附件 1:高雄縣政府 95 年 11 月 17 日府農保字第0950261589 號函暨甲仙鄉填報資料。附件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96 年 3 月 5 日水保監字第 0961855337 號函。附件 3:高雄縣甲仙鄉公所 96 年 3 月 26 日函稿,檢送高雄縣甲仙鄉 96 年度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演練籌備會議紀錄。附件 4:甲仙鄉公所土石流社區防災計畫作業手冊(96 年4 月),暨「96 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演練」成果(96 年 5 月)。附件 5: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98 年 4 月 10 日災防整字第 0989970034 號函。附件 6:98 年度防災社區指導課程暨防災演練腳本及成果(和安村)。附件 7:莫拉克颱風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執勤紀錄簿(成立時間 98 年 8 月 6 日 15 時)。附件 8:甲仙鄉莫拉克颱風期間災害查報通報複式佈建執行狀況(98 年 8 月 24 日填報)。附件 9:劉建芳手機通聯紀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98年 8 月 7 日至同月 8 日通話明細報表)。附件 10 :吳家瑛手機及家中電話通聯紀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98 年 8 月 6 日至 9 日通話明細報表)。附件 11 :呂宗力手機通聯紀錄(98 年 8 月 7 日、8日未出帳通話明細)。附件 12 :甲仙鄉公所總機通聯紀錄(98 年 8 月 4 日至同月 13 日)。附件 13 :小林村生還村民李錦容證明書正本(98 年 11月 12 日)。附件 14 :甲仙鄉公所 98 年度災害緊急搶修採購執行搶修工作確認單(98 年 8 月 8 日)。附件 15 :小林村民翁瑞琪先生證明書正本(98 年 11 月12 日)。附件 16 :高雄縣甲仙鄉 88 水災甲仙全鄉撤離概況。附件 17 :小林村民林建忠證明書正本(98 年 11 月 12日)。附件 18 :中央社報導「小林村民指報案無人理,高縣消防局澄清」,更新日期:2009/08/25,21:00 。附件 19 :指揮官任務執行情形表(98 年 8 月 9 日06:09 至 8 月 10 日 13:30),暨衛星電話通聯紀錄(98 年 8 月 9 日至同月 13 日)。附件 20 :中央社 98 年 10 月 14 日報導。附件 21 :內政部表揚獎狀(98 年 10 月 27 日)影本及八八水災防救有功人員紀念錶相片紙乙張。丙、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申辯書之核閱意見:(一)依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1 項之規定,被付懲戒人劉建芳為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又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三(二)、六、七亦規定,被付懲戒人為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綜理災害應變中心各項災害防救事宜,而甲仙鄉各課、室及相關單位人員應進駐甲仙鄉公所二樓之災害應變中心,24 小時待命依權責處理突發狀況,且應隨時掌握該機關執行緊急應變情形及相關災情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並通報中心轉報縣災害應變中心(詳附件五,見第 33 至 38 頁)。然依本案向高雄縣政府、甲仙鄉公所調卷資料(詳附件三,見第 19至 23 頁;附件四,見第 25 至 32 頁),卻顯示甲仙鄉公所雖依規定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但鄉公所各課室及各機關團體仍分散上班,並未實際進駐確實輪值。被付懲戒人雖辯稱甲仙鄉公所一接獲縣政府之通知,於第一時間即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人員並立即動員,並由各單位排定輪值,雖未彙整成一書面輪值表(災害防救法及相關規定亦未要求製作輪值表),但各課、室之輪值順序皆明確執行;各單位各司其職,亦未減損應變中心之功能,且益見靈活。惟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未實際進駐確實輪值,且輪值表及任務交接紀錄又付之闕如,完全欠缺明確運作機制,豈是擔負全鄉災害應變工作應有之作法,又如何確保各課、室能明確執行輪值,並隨時掌握防、救災資訊及進行任務交接,以致 98 年 8 月 7 日至 8 日期間,出現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 3 度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卻電話無人接聽之現象。至於被付懲戒人認為 8 月 7日下午 5 時 22 分縣府農業處輪值人員馬綠芬科長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但電話未接,係甲仙鄉公所陳報縣政府之應變中心電話乃民政課之分機,而馬科長電話聯絡財經課長,並未確實撥打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電話所致,然依據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工作紀錄表(詳附件三,見第19 至 23 頁),馬科長係分別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甲仙鄉農業財經課長及甲仙鄉長,而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確實電話未接;另 8 月 7 日晚上 11 時整縣府農業處人員許文銓技士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聯繫 4 次分機無人接聽,以及 8 月 8 日早上 5 時 25 分再次聯繫,分機仍無人接聽,被付懲戒人申辯係因輪值人員臨時有事離席或人疲倦而睡著,又認為上開未接電話,漏接之訊息亦僅通知目前暫無須撤離居民,並無須有所作為,且亦改通知呂宗力課長而獲得補救,作為卸責理由,不僅刻意忽略 8 月 7 日晚上 11 時整、8 月 8 日早上 5時 25 分 2 次電話聯絡,係分別確認 21 條土石流潛勢溪為紅色警戒之重要通報,更刻意漠視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未確實輪值,防災功能不彰之事實。故被付懲戒人之申辯主張,為卸責之詞,委不可採。(二)又依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之規定,甲仙鄉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但被付懲戒人申辯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為了解各村之狀況,即需由最了解地方災情之各村提供資訊而作分析研判,故小林村之未能適時撤離乃因最了解當地災情之小林村長研判災情,且未見有土石流跡象(事後亦證明無土石流)而作出暫無需撤離之決定,並持續關注雨勢,視情況進行疏散避難,實已符合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之規定之立法意旨等語。惟證諸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於 98 年 8 月 7 日下午 5時 22 分交水保局發布之土石流警戒區預報第 5 報後,便通報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依土石流警戒區預報內容進行防災警戒作為,並於 8 月 7 日下午 6 時 19 分聯絡甲仙鄉長,為防入夜後風雨增強,請及早撤離以策安全;嗣後 8 月 7 日晚上 11 時 30 分土石流警戒區預報第6 報提升六龜鄉及甲仙鄉計 21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為紅色警戒後,農業處輪值人員亦通報六龜鄉及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進行防災警戒作為,並於土石流警戒區預報第 8 報,98 年 8 月 8 日下午起,聯絡甲仙鄉小林村、和安村、東安村長或村幹事,進行疏散避難與撤離(詳附件三,見第 16 頁、第 19 頁)。被付懲戒人未能在此緊要時間,依據水保局及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土石流警戒區預報,事先下令強制撤離村民,或於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向縣政府請求協助,卻將是否撤離村民之重大決定,委由小林村長等研判災情,此顯已誤解並違反災害防救法第 24條對甲仙鄉公所課與之責任。甲仙鄉公所並不是將土石流警戒區預報轉知村長,或是將是否撤離村民之重大決定,委由小林村長等研判災情,即已盡到責任。而是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事先準備撤離機具及安置場所,積極協助所轄各村(包含小林村)進行勸告撤離,且當鄉民抗拒不願撤離時,立即施予強制撤離。而本案係以上開防救災資訊聯繫、研判及處置過程,論究事實真相與責任,並非僅以事後小林村受難,認定被付懲戒人未確實指揮防救災之違失。至被付懲戒人主張土石流潛勢溪流之危險範圍及保全對象,僅小林村第 11、12、13 鄰野溪上游,內有 16 戶 60 人,而疏散避難地點小林國小亦於本次水災中被埋入土中,因此有撤離之必要者,乃土石流潛勢溪流之保全戶,而於經劉村長認實無土石流跡象之情況下,被付懲戒人縱未下達強制撤離居民,亦於法無違,又有何未確實指揮防救災之違失?然被付懲戒人為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卻劃地自限,自我限縮權責,此無助於釐清被付懲戒人未確實指揮防救災之違失,更凸顯對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課與責任之誤解。(三)至於 98 年 8 月 9 日早上 6 時 9 分小林村旁之獻肚山大規模山崩,碎石和泥流將小林村 9-18 鄰 169 戶淹埋,共計 381 人死亡、16 人失蹤,而被付懲戒人卻遲至 30 小時後,直到 98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 時10 分才知道災情慘重。被付懲戒人申辯係因客觀惡劣環境及無設備可供使用(連國軍都無法推進)所致,並非對小林村漠不關心,更非有任何違法失職之情事所造成。然依申辯書第 12 頁- 第 13 頁:「…直至 10 日上午 10時左右,直升機救出陳秋蓮祖孫 2 人,才大約知悉小林村狀況。當時雖已心知不妙,但仍心存希望,待前舉之生還者林錦容妻舅黃諸鎮先生自甲仙步行至小林村返回向被付懲戒人哭述後,小林村確已遭山崩淹沒之事實,方已確認。」顯示甲仙至小林村係可步行返回,並非完全無法得知災情,而被付懲戒人身為該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卻未能於高雄山區降下將近 2,000 毫米的驚人雨量後,警覺可能引發之災害,迅速掌握全鄉災情,對小林村積極展開救援,實有違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四)關於被付懲戒人接受內政部表揚為有功人員,頒獎狀乙張,及獲總統召見,贈八八水災防救有功人員紀念錶乙只部分,與本案論究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期間(98 年 8 月6 日至 9 日),被付懲戒人為該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未能確實指揮防災與救災工作,做好應變措施之違失,係不同階段之 2 件事,當予敘明釐清。丁、被付懲戒人補充申辯意旨〔即申辯書(二)〕:為被彈劾案件,提出補充申辯事:一、申辯人劉建芳遲至 98 年 8 月 10 日方知小林村災情,並不能苛責申辯人。(一)因為通訊中斷,以致於申辯人無法與小林村取得聯繫。1.98 年 8 月 8 日 19 時 5 秒小林村中華電信電話斷訊;8 月 9 日 1 時 34 分 18 秒甲仙鄉中華電信電話斷訊〔彈劾文附件第 19 頁(1) 〕。2.證人李錦容、翁瑞琪、林建忠均證稱,山崩後,對甲仙鄉方向之電訊全部中斷,無法聯絡,而對其他地區則因訊號不良,撥打 20 通,約僅能接通一通。(二)因為道路中斷,小林村之狀況無法查知。1.依旗山分局里關派出所莊啟雄所長之報告,小林村往甲仙市區方向之「牛寮橋」於 98 年 8 月 8 日10:30 已確認道路中斷,而該所往甲仙鄉方向四德橋於 8 月 9 日 10 時 30 分中斷,甲仙往小林村之道路均中斷〔見彈劾文附件第 19 頁(2) 〕。2.甲仙鄉於 8 月 9 日因道路中斷、斷訊、斷電,全鄉頓成孤島,僅靠衛星電話對外聯繫。茲將當時甲仙鄉道路、橋樑中斷情形示意如附圖(附件 22 )。由附圖所示,足見甲仙全鄉○道路(含聯外)均已中斷,無處可通。3.綜上,小林村滅村之災情,申辯人無法立即得知,乃因天候、交通、通訊等之影響,並非申辯人漠不關心。而證人林建忠亦證稱其被救往旗山國中時,曾與申辯人透過衛星電話談過話,時間大約 8 月 10 日上午 10 、11 時左右(最早救出之陳秋蓮祖孫二人,則約於當日10 時左右),因此申辯人該時雖已知大事不妙,但仍心存希望,直至黃諸鎮先生(證人李錦容妻舅)徒步往返甲仙與小林村後,向申辯人確定小林村滅村之事實,申辯人僅存之希望,為之泡滅,方才相信小林村滅村,是實非申辯人遲至 8 月 10 日下午 1:10 方知小林村之災情。二、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並非未排定輪值人員,僅係未將鄉公所各課、室以外之單位,如公路局甲仙工務段、消防隊、甲仙鄉救難協會等排入輪值。亦因災害應變中心排有輪值人員,因此高雄縣府災害應變中心來電而未能及時接電話之輪值人員葉百晃,則因此已遭懲處在案(如附件 23 )。是彈劾文稱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未排定輪值人員誠屬誤會。三、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之規定,對於是否強制撤離居民,乃委諸各救災指揮中心指揮官之視狀況為裁量,因此方規定「…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而對於各地區災情是否達到應予強制撤離之地步,亦必因地制宜由現場指揮官視情況而定。就本次小林村是否應於 98年 8 月 7 日或 8 月 8 日即予以撤離,尚不能以果為因,而為事後認定小林村之滅村即係申辯人未及時撤離村民之結果。(一)證人李錦容、翁瑞琪於作證時均稱,小林村於山崩前均無嚴重淹水(有淹水部分亦經村長帶領人員及機具排除)情況。而前年有土石流災情之北極殿附近潛勢溪流,亦經水保局於 98 年間修護並加強防護工事,因此亦無土石流跡象,因此根本沒有撤離之必要。(二)中央於 98 年 8 月 8 日下午 1 時發布第 021 號傳真,請高雄縣政府高危險潛勢地區執行疏散撤離作為。甲仙鄉公所財經課長吳家瑛與與小林村長聯繫上後(8 月 8日 16:37 分),村長告知小林村狀況良好,只要引小竹溪水流至旗山溪即可避免淹水,並無撤離之必要;而高雄縣政府亦於 15:12 分聯絡上小林村村長,所得之答覆亦是無須撤離之答覆。至於小林村以外之各村,有撤離必要者,皆已陸續執行撤離工作,而成功撤離 175 人。是顯見申辯人並未忽視中央及高雄縣政府之傳真通報,且亦積極執行。而小林村長對無須撤離之判斷亦非無據,僅因無可預知之山崩而造成滅村,實非各相關人員執行撤離不力所致。(三)山崩與土石流為不同之災害類型,山崩無任何機制可提前知悉預防,土石流可透過累積雨量預測作應變措施。然小林村亦有兩位土石流專員依其任務(如附件 24 )可協助村長作判斷,其中一位土石流專員陳漢源先生 8 月 8日下午與村長及李錦容先生前往小竹溪引水流至旗山溪(如第一次申辯書附件 13 ),足證明小林村長處置得當,小林遭淹沒事件,確為山崩而非土石流所造成。四、申辯人於 8 月 6 日依規定成立莫拉克颱風應變中心至 8月 9 日應有防災救災作為,詳如附件 25 說明,足證明申辯人已盡應變中心指揮官之責。五、綜上所述,特狀請鈞會鑒核,為申辯人不受懲戒之議決,至感法便。六、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附件 22 :88 風災期間甲仙鄉交通中斷示意圖及說明。附件 23 :高雄縣甲仙鄉公所 98 年 11 月 23 日核定葉百晃之獎懲令。附件 24 :土石流專員任務。附件 25 :莫拉克颱風期間甲仙鄉指揮官 8 月 6 日至 8月 9 日行程。戊、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申辯書(二)之核閱意見:(一)被付懲戒人高雄縣甲仙鄉長劉建芳遲至 98 年 8 月 10日方知小林村災情,並不能苛責被付懲戒人部分:被付懲戒人重申小林村滅村之災情,無法立即得知,乃因天候、交通、通訊等之影響,並非被付懲戒人漠不關心,不能苛責被付懲戒人。然證諸被付懲戒人之說明「證人林建忠亦證稱其被救往旗山國中時,曾與被付懲戒人透過衛星電話談過話,時間大約 10 月 10 日上午 10、11 時左右(最早救出之陳秋蓮祖孫 2 人,則約於當日 10 時左右),因此被付懲戒人該時雖已知大事不妙,但仍心存希望,直至黃諸鎮先生(證人李錦容妻舅)徒步往返甲仙與小林村後,向被付懲戒人確定小林村滅村之事實,被付懲戒人僅存之希望,為之泡滅,方才相信小林村滅村…」顯示被付懲戒人身為該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竟仰賴災民徒步往返小林村,才被動得知災情慘重,未能於高雄山區降下將近 2,000 毫米的驚人雨量後,造成道路、橋樑中斷之情況下,警覺災害之嚴重性,迅速掌握全鄉災情,對小林村積極展開救援,消極作為實有違災害防救法第 31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二)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未排定輪值人員誠屬誤會部分:被付懲戒人申辯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並非未排定輪值人員,僅係未將鄉公所各課、室以外之單位,如公路局甲仙工務段、消防隊、甲仙鄉救難協會等排入輪值;至於 98 年8 月 7 日至 8 日期間,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電話無人接聽,係因輪值之約僱人員葉百晃臨時有事離席或人疲倦而睡著,已申誡 2 次懲處在案。惟證諸本院向甲仙鄉公所調卷時,要求提供莫拉克颱風期間(8 月 6 日至 12日),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後,救災因應作為、指揮中心輪值表及指揮官鄉長、副指揮官秘書、民政課長等之行程,卻僅檢附 98 年 8 月 6 日下午 3 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之值勤紀錄簿 1 張,進駐人員輪值表及值勤資料均付之闕如,以及 98 年 8 月 7 日至 8 日期間,未見一級主管留值,僅以 1 位約僱人員敷衍之事實,均顯示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未確實輪值,以致防災功能不彰,確已違反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1 項之規定。(三)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之規定,對於是否強制撤離居民,乃委諸各救災指揮中心指揮官之視狀況為裁量部分:被付懲戒人申辯認為依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之規定,對於是否強制撤離居民,乃委諸各救災指揮中心指揮官之視狀況為裁量,因此各地區災情是否達到應予強制撤離之地步,亦必因地制宜由現場指揮官視情況而定。而就本次小林村是否應於 98 年 8 月 7 日或 8 月 8 日即予以撤離,尚不能以果為因,而為事後認定小林村之滅村即係被付懲戒人未及時撤離村民之結果。被付懲戒人認為將是否撤離村民之重大決定,委由小林村長等研判災情,即已盡到責任,此顯已誤解並違反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之立法意旨,並不是將土石流警戒區預報轉知村長,而是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事先準備撤離機具及安置場所,積極協助所轄各村(包含小林村)進行勸告撤離,且當鄉民抗拒不願撤離時,立即施予強制撤離。而本案係以上開防救災資訊聯繫、研判及處置過程,論究事實真相與責任,並非僅以事後小林村受難,認定被付懲戒人未確實指揮防救災之違失,此當予嚴正敘明。(四)以附件 25 說明被付懲戒人已盡應變中心指揮官之責部分:審視附件 25 主要為電話通聯紀錄及通話內容,且大都為呈上轉下之電話通聯,未見具體之防救災作為,顯無法據此證明被付懲戒人已盡應變中心指揮官之責。理 由一、被付懲戒人劉建芳係前高雄縣甲仙鄉(99 年 12 月 25 日起改制為高雄市甲仙區)鄉長,自 95 年 3 月 1 日起,擔任高雄縣甲仙鄉鄉長,迄至 99 年 12 月 24 日為止。其於上開擔任高雄縣甲仙鄉鄉長期間,對外代表該鄉,綜理鄉政。依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1 項之規定,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鄉長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被付懲戒人在上開高雄縣甲仙鄉鄉長任內,98 年 8 月間發生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於 98 年 8 月 6 日早上 8 時 30 分發布陸上颱風警報,並於同日下午 2 時 30 分,將高雄縣列入颱風警報之警戒區域內。甲仙鄉公所於 98 年 8 月 6 日下午 3時,接獲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傳真指示,成立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被付懲戒人擔任該鄉應變中心之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該鄉應變中心各項防災事宜。但被付懲戒人未確實指揮防災與救災工作。其於 98 年 8月 6 日至同月 11 日莫拉克颱風期間,未確實指揮該鄉公所各課、室及相關單位人員實際進駐該鄉公所二樓該鄉災害應變中心,確實輪值,以致該鄉災害應變中心防災功能不彰。又未依氣象局預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為水保局)所發布土石流警戒區預報之土石流警示及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人員所為及早撤離村民之通知,事先撤離村民。以致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造成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 9-18 鄰 169 戶遭掩埋,381 人死亡,16 人失蹤,合計全鄉 439 人死亡,21 人失蹤之慘重災情。其詳情如下:(一)氣象局發布莫拉克颱風氣象預報之情形:氣象局於 98 年 8 月 5 日晚上 8 時 30 分發布莫拉克海上颱風警報,接著於同年 8 月 6 日早上 8 時30 分發布陸上颱風警報,並於同年 8 月 6 日下午 2時 30 分起將高雄縣列入颱風警報之警戒區域內,除呼籲警戒區域內要嚴加戒備,並防強風豪雨外,同時於颱風警報單中之警戒區域及事項內發布豪雨特報,強調南部地區6 日有局部性大雨或豪雨,7 日有豪雨或大豪雨,尤其山區有超大豪雨發生的機率,並呼籲民眾應避免進入山區及河川活動,山坡地區應嚴防坍方、落石、土石流及山洪爆發,沿海低窪地區應防淹水。而莫拉克颱風於 98 年 8月 7 日晚上 11 時 50 分在花蓮市附近登陸,98 年 8月 8 日下午 2 時左右從桃園附近出海,高雄縣於同年8 月 9 日上午 11 時 30 分脫離颱風之暴風圈,此時氣象局仍持續發布豪雨特報,強調苗栗以南地區有豪雨或大豪雨,尤其臺中以南地區及苗栗山區將有超大豪雨發生。氣象局並於 98 年 8 月 6 日至同月 9 日發布高雄地區總雨量預測之情形,如附表(一)所示。(二)水保局於 98 年 8 月 7 日至同月 11 日發布高雄縣土石流警戒之情形,如附表(二)所示。(三)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情形:高雄縣甲仙鄉公所於 98 年 8 月 6 日下午 3 時整,接獲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傳真指示成立鄉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即報告指揮官被付懲戒人劉建芳鄉長成立該鄉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通知該鄉各課室及各機關團體進駐,本於權責應變各種災害,同時通知各村長及村幹事注意颱風動向,隨時查報災害報告該中心彙整,並告知各單位加強作好防災準備。(四)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對甲仙鄉公所之警示及防災作為: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自 98 年 8 月 6 日下午 3 時一級開設起,高雄縣政府農業處成立「農業災害及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並進駐縣災害應變中心。於 98 年 8月 7 日下午 5 時 22 分,該縣災害應變中心交下水保局發布之土石流警戒區預報第 5 報後,便通報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依土石流警戒區預報內容進行防災警戒作為,並於 98 年 8 月 7 日下午 6 時 19 分聯絡甲仙鄉長即被付懲戒人,為防入夜後風雨增強,請及早撤離(指撤離村民)以策安全。嗣於 98 年 8 月 7 日晚上 11 時30 分,土石流警戒區預報第 6 報提升六龜鄉及甲仙鄉計 21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為紅色警戒後,農業處「農業災害及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亦通報六龜鄉及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進行防災警戒作為。並於 98 年 8月 8 日上午 11 時 25 分,土石流警戒區預報第 8 報,以電話聯絡告知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有關土石流紅黃色警戒狀況,並通知紅色警戒鄉災害應變中心值班人員,協助撤離村民。且於 98 年 8 月 8 日下午 3 時 12分起,聯絡甲仙鄉小林村、和安村、東安村長或村幹事進行疏散避難與撤離〔詳見附表(三)〕。其間,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農業處輪值人員馬綠芬科長,於 98 年 8 月 7 日下午 5 時 22 分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但該鄉災害應變中心未接電話;98 年 8 月7 日晚上 11 時整農業處輪值人員許文銓技士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聯繫 4 次,分機無人接聽;98 年 8月 8 日早上 5 時 25 分農業處輪值人員許文銓技士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分機仍無人接聽〔詳見附表(三)〕。有關高雄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接獲中央資訊警示,通報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及小林村村長計 26 次處置情形,詳如附表(三)所示。(五)莫拉克颱風造成甲仙鄉及小林村 9-18 鄰人命傷亡情形: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於莫拉克颱風降雨期間,降雨延時長達 5 天(98 年 8 月 6 日至 10 日)。以甲仙雨量站降雨資料顯示,最大時雨量 92mm/hr,其中高於50mm/hr 之降雨超過 8 小時以上,集中於 98 年 8 月8 日至 9 日間,98 年 8 月 8 日單日降雨超過 200年降雨重現期,迄 8 月 9 日累積降雨量達 1,879 毫米,因高強度長延時降雨,加上地質構造破碎,同時超大洪水發生,引發崩塌及洪水、堰塞湖及土石流等複合型災害,98 年 8 月 9 日早上 6 時 9 分小林村旁之獻肚山大規模山崩,碎石和泥流將小林村 9-18 鄰 169 戶掩埋,共計 381 人死亡、16 人失蹤,合計全鄉 439人死亡、21 人失蹤。(六)被付懲戒人得知小林村 9-18 鄰遭獻肚山山崩掩埋之時間及緊急救援措施:甲仙鄉 98 年 8 月 9 日因甲仙便橋及四德大橋被沖毀,全鄉頓時電信、電力中斷,被付懲戒人緊急用衛星電話與副縣長求助支援直升機,因為當時雲層太厚聯繫直升機不易,隔天天氣有好轉,98 年 8 月 10 日上午 10 時,直升機救出 2 位小林村民,但仍無法得知小林村受災情況。其後軍方直升機於同日(10 日)上午,將林建忠、李錦容、翁瑞琪等小林村民 40 餘人救出,載至旗山。被付懲戒人以電話問林建忠,小林村之大概情況。經林建忠告知:小林村全村剩渠等幾人,其他的大概都滅了等語。直到 98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 時 10 分接獲兩名民眾報案說小林村忠義路兩旁住宅區已變成好寬河床,此時被付懲戒人才確定知道小林村忠義路住戶已經全部滅村(9-18 鄰),但仍不知道死亡多少人。二、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之事實如下:(一)按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同法第 28條第 1 項規定:「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又「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三點(二)規定:災害應變中心設指揮官 1 人,指揮官由鄉長兼任。同要點第六點規定:指揮官綜理災害應變中心各項災害防救事宜。第五點(一)1.(2) 規定風災之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進駐機關及人員:由鄉公所民政課人員通知鄉長、秘書、甲仙鄉民代表會、社會課、建設課、財經課、主計室、政風室、行政室、清潔隊、甲仙衛生所、甲仙分駐所、公路局甲仙工務段、甲仙消防隊、臺電公司甲仙服務所、甲仙鄉戶政事務所、甲仙鄉救難協會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動態及災情狀況,經報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第七點「七、作業程序:」規定:「(一)本中心(按指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下同)設於甲仙鄉公所二樓,供各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措施、行政支援等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本所(按指甲仙鄉公所,下同)民政課協助之。但各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措施、行政支援之需要,另擇本中心之成立地點,經報請會報召集人同意後,通知相關單位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災害防救、應變等措施。」;「(三)各編組單位經通知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後,立即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五)災害發生或發生之虞時,各編組單位進駐人員應隨時掌握該機關執行緊急應變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並通報中心轉報縣災害應變中心。」;「(七)進駐本中心之本鄉各課、室及相關單位人員應 24 小時待命依權責處理突發狀況。」是以,被付懲戒人身為高雄縣甲仙鄉鄉長,為該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協調與整合災害應變中心各項防救災事宜。而甲仙鄉各課、室及相關單位人員應進駐甲仙鄉公所二樓之災害應變中心,24 小時待命依權責處理突發狀況,且應隨時掌握該機關執行緊急應變情形及相關災情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並通報中心轉報縣災害應變中心。高雄縣甲仙鄉公所於 98 年 8 月 6 日下午 3 時,接獲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傳真,指示成立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被付懲戒人即依規定成立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被付懲戒人為該鄉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官,固如上述。然僅於 98 年 8 月 6 日下午3 時該鄉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成立時,上揭「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五點(一)1.之(2) 所列應進駐該鄉災害應變中心人員,至甲仙鄉公所二樓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出席簽到外,於 98 年 8 月 6 日下午3 時該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以後,至同月 11 日為止,莫拉克颱風期間,甲仙鄉公所各課室及各該相關之機關團體仍分散上班,並未實際進駐甲仙鄉公所二樓該鄉災害應變中心,確實輪值。被付懲戒人亦未確實指揮該鄉公所各課、室及相關單位人員實際進駐該鄉公所二樓該鄉災害應變中心,確實輪值。致使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之農業處輪值人員曾多次以電話聯絡該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然該鄉災害應變中心無人接聽電話。其中 98 年 8 月 7 日下午 5 時 22 分,土石流警戒預報第 5 報,新增六龜鄉、甲仙鄉、杉林鄉、那瑪夏鄉、桃源鄉等 5 鄉計有38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達黃色警戒時,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農業處輪值人員馬綠芬科長以電話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但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未接電話;98 年 8 月 7日晚上 11 時整,土石流警戒預報第 6 報,新增六龜鄉、甲仙鄉計 21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為紅色警戒時,農業處輪值人員許文銓技士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聯繫 4次,分機無人接聽;98 年 8 月 8 日早上 5 時 25分,土石流警戒預報第 7 報,維持土石流潛勢溪流 17條黃色警戒及 24 條紅色警戒時,農業處輪值人員許文銓技士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該分機仍無人接聽。被付懲戒人未確實指揮該鄉公所各課室及相關單位人員,確實進駐甲仙鄉公所 2 樓,該鄉災害應變中心,確實輪值,以致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防災功能不彰,違反上揭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之規定及災害防救法第 12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1 項之規定。(二)次按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規定:「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鄉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鄉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1.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自 98 年 8 月 6 日下午 3 時一級開設起,於 98 年 8 月 7 日下午 5 時 22 分交水保局發布之土石流警戒區預報第 5 報〔該預報內容,詳見附表(二)第 1 欄所載〕後,便通報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依土石流警戒區預報內容進行防災警戒作為。當日(7 日)17 時 22 分,土石流警戒預報第 5 報後,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農業處輪值人員馬綠芬科長,以電話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該鄉災害應變中心電話未接後,馬綠芬科長乃以電話聯絡甲仙鄉公所財經課課長(吳家瑛)及甲仙鄉鄉長即被付懲戒人,進行疏散避難勸告。高雄縣政府民政處於同日(7 日)17 時 45 分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電話通報,入夜後若風雨增大,請加強鄉鎮市緊急撤離及勸離的工作等語後,即傳真通報各鄉鎮市公所災害應變中心,立即加強防災應變工作,若災情擴大立即啟動緊急撤離及勸離的工作。農業處輪值人員馬綠芬科長除於當日(7 日)18 時整,傳真土石流警戒預報第 5 報資料予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外,並於 98 年 8 月 7 日18 時 19 分聯絡甲仙鄉長即被付懲戒人,為防入夜後風雨增強,請及早撤離以策安全。於同日(7 日)19 時43 分,馬綠芬科長再次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詢問該鄉是否撤離。鄉公所災害應變中心大都表示會通知村長密切注意,目前風雨勢尚可,尚未撤離〔以上通聯,詳見附表(三)前五欄所載〕。2.嗣於 98 年 8 月 7 日23 時 30 分,土石流警戒區預報第 6 報〔該預報內容詳見附表(二)第 2 欄所載〕,提升六龜鄉及甲仙鄉計21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為紅色警戒後,農業處「農業災害及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亦通報六龜鄉及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進行防災警戒作為。該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農業處輪值人員許文銓技士,於 98 年 8 月 7 日23 時整,以電話聯繫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聯繫 4 次,分機電話無人接聽。乃依高雄縣政府黃國維科長指示,轉通報甲仙鄉公所呂宗力課長(建設課長),責請甲仙鄉公所視實際情況進行撤離及安置。輪值人員許文銓技士並於 98 年 8 月 8 日 5 時 25 分,土石流警戒預報第7 報〔該預報內容詳見附表(二)第 3 欄所載〕後,以電話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分機,該分機仍無人接聽電話。乃聯絡呂宗力課長,以目前無土石流災情,責請各公所持續觀察警戒〔以上通聯內容詳見附表(三)第 7、8欄所載〕。3.其後於 98 年 8 月 8 日 8 時整,土石流警戒預報第 7~1 報〔該預報內容,詳見附表(二)第4 欄所載〕,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農業處輪值人員陳俊安技士,以電話聯絡告知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有關土石流紅黃色警戒狀況,並通知紅色警戒鄉災害應變中心值班人員協助撤離村民。同日(8 日)9 時 30 分,高雄縣政府民政處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分析研判建議事項表第 007號之資訊警示:「根據氣象局降雨分析,未來中南部山區降雨持續累積,南投、嘉義、臺南、高雄、屏東等縣市,易引起落石、崩塌土石流。」等語。民政處立即通報予各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上通聯情形,詳見附表(三)第10、11 欄所載〕。4.98 年 8 月 8 日 11 時 25 分,土石流警戒預報第 8 報〔該預報內容,詳見附表(二)第 5 欄所載〕,農業處輪值人員陳俊安技士並以電話聯絡告知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有關土石流紅黃色警戒狀況,且通知紅色警戒鄉災害應變中心值班人員,協助撤離村民。同日(8 日)13 時整,高雄縣政府民政處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參字第 021 號傳真通報:「依據中央氣象局自 6 日 0 時至 8 日 12 時,最大累積雨量統計高達 1607 毫米,時雨量高達 126 毫米,預計累積雨量上修 2000 毫米,請高雄縣政府針對高危險潛勢地區執行疏散撤離作為。」等語。民政處即通報各鄉鎮公所,對高危險潛勢地區執行疏散撤離作為,並務必回報撤離人數表〔以上通聯情形,詳見附表(三)第 12、13 欄所載〕。5.農業處輪值人員陳俊安技士復於 98 年 8 月 8 日15 時 12 分起至 15 時 21 分止,以電話聯絡甲仙鄉小林村、和安村、東安村村長,告知該地已達土石流紅色警戒,請利用白天視線良好,儘速撤離等語。其中小林村村長回覆:無須撤離,會持續注意雨勢等語,即掛斷電話。和安村村長回覆:昨夜有部分民眾已自行撤離至親戚家(較安全處)。目前雨勢頗大,會再出去巡視,若有必要,將勸村民儘早撤離。東安村長回覆:已撤離至避難中心等語〔以上通聯情形,詳見附表(三)第 14 欄至第 16 欄所載〕。而且 98 年 8 月 8 日下午 3 時多,莫拉克颱風雨勢甚大,甲仙鄉○○村○○路小林社區淹水等情,被付懲戒人當時即已知悉。乃被付懲戒人身為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此緊要時間,卻未能依據水保局及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土石流警戒區預報,及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之規定,事先下令強制撤離村民,作適當之安置,以保護村民生命、財產之安全。以致小林村未能避免該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引發崩塌及洪水、堰塞湖及土石流等複合型災害。98 年 8 月 9 日早上 6 時 9 分,小林村旁之獻肚山大規模山崩,碎石和泥流將小林村9~18 鄰 169 戶掩埋,共計 381 人死亡,16 人失蹤。致使小林村遭到近乎滅村之浩劫,被付懲戒人亦有未確實指揮防救災之違失。三、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中,承認高雄縣政府於 98 年 8 月 6 日下午 3 時傳真,通知甲仙鄉公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由渠擔任指揮官,秘書擔任副指揮官,並無輪值表。農委會(按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同)傳真土石流警戒預報,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有收到。98 年 8 月 7 日晚上 7 時接黃色警戒,農委會水保局以傳真通知;同年 8 月 8 日上午 9時通知紅色警戒,並詢問有無進行疏散?同年 8 月 9 日獻肚山崩時,渠不知,至同年 8 月 9 日上午 9~10 時許方知悉,同日下午 1 時 10 分許才確定。小林村失聯及死亡計 397 人等情無訛。並經時任甲仙鄉公所民政課課長卓加忠於監察院約詢時,證述:縣府(按指高雄縣政府)通知成立災變中心,及水保局土石流警戒通知,及接獲村通報災情等多次通報縣應變中心,詳如書面資料等情屬實。時任甲仙鄉財經課課長之證人吳家瑛於監察院約詢時,證述:有收到農委會傳真的土石流紀錄及土石流警戒通報。98 年 8月 7 日快中午時,接黃色警戒通報,縣(按指高雄縣,下同)消防局通報;同年 8 月 8 日上午 9 時 10 分左右接獲紅色警戒,當時是縣消防局通知,無電話紀錄。農委會8 月 7 日有傳真土石流紀錄,渠有收到縣消防局陳小姐通知。黃色警戒未報告鄉長或秘書,紅色警戒有報告秘書,是通知各村長後,才通知秘書,約於 10 時 40 幾分時報告秘書等情在卷。時任甲仙鄉公所秘書之證人曾海星於監察院約詢時證稱:縣消防局通報,渠不知,98 年 8 月 7 日晚上 7 時左右接傳真方知悉等語在卷。復經時任甲仙鄉東安村村長之證人游新儀於監察院約詢時,證述:渠是土石流防災員,98 年 8 月 6 日接獲簡訊,辛樂克及卡玫基颱風即有經驗,即通知村民準備撤離,8 月 7 日進入災區,已無法撤離。8 月 7 日上午接獲(鄉公所)手機通知,促該村注意。8 月 7 日路斷無法進入災區,通訊中斷。村長在第一線最知道撤離時機,會看情形通知撤離,渠通知 30 人撤離至龍鳳寺等語。時任甲仙鄉和安村村長之證人李新福於監察院約詢時,證述:該村有 7 戶房屋遭沖毀,98 年 8月 7 日上午接鄉公所通知注意;8 月 8 日上午鄉長、課長通知雨大要注意,村長對河道上漲俱會掌握,當撤離必要時,即通報鄉公所應進行撤離動作等語。由此足以佐證被付懲戒人及甲仙鄉公所課長等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於98 年 8 月 7 日、同月 8 日,通知所轄小林村、東安村、和安村等各村村長時,僅促各村長注意雨大,並無下令強制撤離村民之舉。凡此有被付懲戒人及各該證人之監察院約詢筆錄在卷可稽。且經被付懲戒人所舉證人李錦容、翁瑞琪、林建忠等人於本會調查中,結證莫拉克颱風期間,98年 8 月 8 日下午 3 時多,小竹溪水順著台 21 線公路流到小林村,往小林村社區道路灌進,小林村開始淹水。經小林村村長率其子及村民陳漢源父子、劉祥瑞、證人李錦容,綽號英琪者,以及怪手司機綽號阿國者,用甲仙鄉公所支援之怪手,將路邊之水泥護欄(李錦容稱之為「堤防」)打掉,將水溝裡面之砂石挖出來堵住馬路,引水往旗山溪流,8 日下午 3 時至傍晚 7 時許,渠等將小竹溪之溪水清掉後,小林村 10 鄰至 18 鄰此小林市區中央未再淹水(惟翁瑞琪稱 8 日下午 5 時多,小林社區就未再淹水)。98年 8 月 8 日下午,小林村村長雖有與甲仙鄉鄉長(按即被付懲戒人)聯繫,但沒有叫村民撤離。然當日(8 日)晚上 8、9 時,小林村 9 鄰就開始大淹水,家家戶戶都在掃水,不到半小時,水淹及胸,小林村 9 鄰房屋都淹水,水淹至約有 2、3 台尺之高度,9 鄰住戶均往 2 樓跑。小林村村民如要順利撤離,應於 8 日晚上 7 時以前,才可撤離。因為 8 日晚上 8 時許,小林村 9 鄰附近之八號橋已斷掉,該橋是連接台 21 線公路甲仙往那瑪夏,通往阿里山的方向。又 8 日當晚 9 時許,九號橋處亦淹水。98年 8 月 9 日凌晨 5 時 30 分許,水未在九號橋下流,而是往台 21 線道路流,往小林村 9 鄰之方向流。小林村9 鄰自 98 年 8 月 8 日晚上淹水,水淹之高度忽高忽低,迄至 8 月 9 日獻肚山崩前,均如此。98 年 8 月 9日凌晨 6 時 9 分或 10 分許,獻肚山崩,整個獻肚山像水庫洩洪般衝下來,將小林社區掩埋。獻肚山最高處有1,600 公尺,從大約 1,300 公尺處就整座山垮下來,小林村 10 鄰到 18 鄰全部都被土石掩沒,整個村都滅了。包括小林村村長暨其妻子、證人翁瑞琪之家人等未及逃出之村民,都被掩沒。小林村 9 鄰在 8 月 9 日山崩的第一時間沒有被土石流掩埋,當時掩埋的地方是小林村第 10 鄰到第18 鄰。證人李錦容、翁瑞琪、林建忠與小林村 9 鄰住戶姚元能、羅順錤暨其家人,逃至林建忠住處(小林村 9 鄰)後面的山「頭角埔」。渠等與同至該處避難之村民黃金寶等人,合計共約 40 餘人(約 44 人至 47 人),到工寮找到帆布,躲在裡面,開始以手機打電話予 119 或 110 等消防單位求救,均無回應。當時電話沒有辦法通,打給甲仙鄉也都沒有辦法通,且在該地訊號不良,打十幾通,只有一通電話會通。直到 8 月 10 日早上約 7 時多,證人林建忠拿手機卡片予證人翁瑞琪,打電話到李鴻鈞議員處求救,告知小林已滅村了,剩下渠等幾個人。李議員打電話給時任內政部長之廖了以,差不多 40 分鐘後,軍方直升機就來將渠等救出。在此之前,雖有一部應屬消防署的黃色直升機在下面盤旋,救走小林村民兩人,但未發現在平台上之渠等。渠等獲救後,被直升機直接載到旗山,鄉公所有派人過去。獲救在旗山時,甲仙鄉鄉長(按即被付懲戒人)用衛星電話打電話予國民黨黨部的主任鄭雅中,鄭主任將電話交予證人林建忠聽。甲仙鄉長向證人林建忠問小林村的大概情形,林建忠說全村剩渠等幾個人,其他的大概都滅了等語。就莫拉克颱風導致小林村第 9 鄰淹水,獻肚山崩,土石將小林村第 10 鄰至第 18 鄰全部掩埋,該等證人至後山「頭角埔」避災,打電話求救,獲救經過情形,及 98 年 8 月 8 日下午,小林村村長雖與被付懲戒人聯繫,但未叫村民撤離,貽誤當晚 7 時以前撤離時機等情,證述綦詳,有證人李錦容、翁瑞琪、林建忠之本會調查筆錄在卷可稽。並有 1.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98 年 9 月 22 日中象壹日第0980010986 號函檢送之該局 98 年莫拉克颱風預報作業說明、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 年 9 月 29 日農水保字第0981853358 號函,所檢送之該會「莫拉克颱風期間高雄縣土石流預報及資訊發布情形」,及甲仙雨量站降雨組體圖、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莫拉克颱風前後地形對照圖等相關佐證資料、3.高雄縣政府 98 年 10 月 2 日府消企字第0980066889 號函檢送該府莫拉克風災處理情形報告資料,含該府農業處「農業災害及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工作紀錄表、高雄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接獲中央資訊警示,通報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至少 26 次處置情形表〔即後附之附表(三)〕、4.高雄縣甲仙鄉公所 98 年 10 月 14 日甲鄉行字第 0980009712 號函,檢送該所莫拉克颱風災害期間應變處置、受災情況及高雄縣甲仙鄉應變中心 98 年 8 月 6日 15 時成立時之執勤紀錄簿、4.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第24 條、第 27 條、第 28 條、第 31 條、第 34 條、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等本案相關法規等件影本(見彈劾案文附件一至附件五證據),附卷可稽。四、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否認於莫拉克颱風八八風災期間有違失情事。關於未確實指揮甲仙鄉公所各課、室及相關單位人員,進駐鄉公所二樓該鄉災害應變中心,確實輪值部分,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辯稱:(一)渠對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及運作並無違失:甲仙鄉公所一接獲縣政府之通知,於第一時間即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人員並立即動員,並由鄉公所各單位排定輪值,雖未彙整成一書面輪值表,但各課、室之輪值順序皆明確執行,各單位各司其職,亦未減損應變中心之功能,且益見靈活。甲仙鄉公所二樓沒有電話,沒有設備,所以沒有特別設災害應變中心,集中辦公。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未完全符合集中辦公之形式,但無損其功能,且係因地制宜權宜之策。甲仙鄉公所陳報縣政府之應變中心電話,乃民政課之分機,而 98 年 8 月 7 日下午 5時 22 分,縣政府農業處輪值人員馬綠芬科長聯絡財經科長,並未撥打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電話,以致電話未接。另 8月 7 日晚上 11 時整及 8 月 8 日早上 5 時 25 分,縣政府農業處人員許文銓技士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分機無人接聽,係因輪值之約僱人員葉百晃臨時有事離席或因疲倦而睡著,已申誡 2 次,懲處在案。又上開未接電話,漏接之訊息,亦僅通知目前暫無須撤離居民,並無須有所作為,且亦改通知呂宗力課長,而獲得補救。(二)又該中心並非未排定輪值人員,僅未將鄉公所各課、室以外之單位,如公路局甲仙工務段、消防隊、甲仙鄉救難協會等排入輪值。亦因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排有輪值人員,因此高雄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來電而未能及時接電話之輪值人員葉百晃,因此已遭懲處在案。是彈劾文稱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未排定輪值人員,誠屬誤會云云。五、惟查:(一)依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1 項之規定,被付懲戒人為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又「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三點(二)、第六點、第七點亦規定,被付懲戒人為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綜理災害應變中心各項災害防救事宜,而甲仙鄉各課、室及相關單位人員應進駐甲仙鄉公所二樓之災害應變中心,24 小時待命依權責處理突發狀況,且應隨時掌握該機關執行緊急應變情形及相關災情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並通報中心轉報縣災害應變中心。經查甲仙鄉公所雖依規定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但鄉公所各課室及各機關團體仍分散上班,並未實際進駐該鄉公所二樓之災害應變中心,確實輪值。被付懲戒人未確實指揮該鄉公所各課、室相關人員實際進駐該鄉公所二樓該鄉災害應變中心,確實輪值,已屬違反上揭規定。又「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七點(一)前段規定:「本中心(按指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設於甲仙鄉公所二樓,供各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措施、行政支援等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本所(按指甲仙鄉公所)民政課協助之。」甲仙鄉公所二樓之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苟無電話設備,依上揭規定,自應由民政課協助為資訊、通訊設施,以便相關單位進駐。自不容被付懲戒人以該鄉公所二樓無電話設備,資為未指揮該鄉公所各課、室相關人員進駐該鄉公所二樓災害應變中心之免責事由。(二)甲仙鄉公所於 98 年 8 月 6 日下午 3 時成立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後,除 98 年 8 月 6 日下午 3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之值勤紀錄簿 1 張外,進駐人員輪值表、值勤資料及任務交接紀錄均付之闕如。欠缺明確運作機制,如何確保鄉公所各課、室能明確執行輪值,並隨時掌握防、救災資訊及進行任務交接。以致 98 年 8月 7 日至 8 日期間,出現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三度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卻電話無人接聽之現象。依據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工作紀錄表(詳彈劾案文附件三證據),98 年 8 月 7 日 17 時 22 分,縣府農業處輪值人員馬綠芬科長係分別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甲仙鄉農業財經課長及甲仙鄉長,而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確實電話未接。乃被付懲戒人辯稱馬綠芬科長電話聯絡財經課長,並未確實撥打甲仙鄉應變中心電話-民政課之分機,以致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電話未接云云,經核與上開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工作紀錄表之記載不符,為不足採。又 98 年8 月 7 日 23 時整,縣府農業處人員許文銓技士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聯繫 4 次分機無人接聽,以及同年8 月 8 日早上 5 時 25 分再次聯繫,分機仍無人接聽。被付懲戒人申辯稱:係因輪值人員臨時有事離席或人疲倦而睡著,又認為上開未接電話,漏接之訊息亦僅通知目前暫無須撤離居民,並無須有所作為,且亦改通知呂宗力課長而獲得補救云云。不僅刻意忽略 8 月 7 日 23 時整、8 月 8 日早上 5 時 25 分 2 次電話聯絡,係分別確認 21 條土石流潛勢溪為紅色警戒之重要通報,更刻意漠視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未確實輪值,防災功能不彰之事實。是被付懲戒人執此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三)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於 98 年 8 月 6 日下午 3 時成立後,僅有 98 年 8 月 6 日下午 3 時成立時之值勤紀錄簿 1 張,有關進駐人員輪值表及值勤資料,均付之闕如,以及 98 年 8 月 7 日至 8 日期間,未見一級主管留值,僅以 1 位約僱人員葉百晃敷衍。於 98 年 8月 7 日至 8 日期間,出現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 3 度聯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卻電話無人接聽之現象後,甲仙鄉公所始於 98 年 11 月 23 日下令懲處,就葉百晃於98 年莫拉克風災期間,98 年 8 月 7 日下午 11 時7 分值勤期間睡覺,怠忽職守之行為,予以申誡二次(見被付懲戒人所提出附件 23 證據,高雄縣甲仙鄉公所獎懲令)。凡此事實,顯示莫拉克颱風期間,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未確實輪值,以致防災功能不彰,確已違反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第 1項、第 28 條第 1 項之規定。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所辯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未排定輪值人員,誠屬誤會,鄉公所各單位排定輪值,輪值順序皆明確執行,並無不確實輪值情事云云,經核與事實不符,為不足採。所提出附件 23 證據高雄縣甲仙鄉公所獎懲令,僅能證明該鄉公所事後懲處約僱人員葉百晃於 98 年 8月 7 日 23 時 7 分值勤期間睡覺等情,並不足以證明該鄉公所各課、室單位排定輪值,並確實輪值之情事。尚難資為被付懲戒人指揮鄉公所各課、室單位排定輪值,並確實輪值之有利證據。六、關於被付懲戒人於 98 年 8 月 8 日下午未強制撤離小林村村民,違反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規定之違失部分,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謂:(一)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有依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之規定,對有災害發生之虞之地區執行勸告及撤離,並為安置。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為了解各村之狀況,即需由了解各村提供資訊而作分析研判。98 年 8 月 8 日上午 10 時 30分,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依據中央氣象局之預報及水保局之土石流警示,分別聯絡各村長,對危險地區需撤離民眾,並保持聯絡。是日下午風雨漸大,約 3 時 30 分左右,分別再次以電話聯絡各村長,對危險地區採取各項行政措施,並為撤離居民之工作。當日下午 4 時 37 分,由財經課長吳家瑛與小林村劉村長聯絡結果,劉村長評估小竹溪水大,怪手挖破台 21 線省道柏油路及破壞紐澤西護欄,引小竹溪水流至旗山溪即可避免淹水,並無撤離之必要。甲仙鄉公所於 98 年 8 月 8 日支援二台挖土機,作為小林村 9 號橋土石淤積清疏之用。事後證明小林村劉村長之處置並沒有錯誤,98 年 8 月 9 日上午 5時 30 分,證人翁瑞琪從 14 鄰走到 9 鄰的工寮,經過忠義路的土石流警戒區,並沒有發生土石流現象,忠義路除第 9 鄰外沒有淹水。高雄縣政府亦確認於 98 年 8月 8 日下午 15 時 12 分通知小林村劉村長,惟劉村長回應:「無土石流災情,會持續注意雨勢,會視實際情況進行疏散避難,無須撤離。」故小林村之未能適時撤離乃因最了解當地災情之小林村長研判災情,且未見有土石流跡象(事後亦證明無土石流)而作出暫無需撤離之決定,並持續關注雨勢,視情況進行疏散避難,實已符合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之規定之立法意旨。況且土石流潛勢溪流之危險範圍及保全對象,僅小林村第 11、12、13 鄰野溪上游,內有 16 戶 60 人,而疏散避難地點小林國小亦於本次水災中被埋入土中,因此有撤離之必要者,乃土石流潛勢溪流之保全戶,而於經劉村長認實無土石流跡象之情況下,被付懲戒人縱未下達強制撤離居民,亦於法無違,又有何未確實指揮防救災之違失?〔詳見本議決事實欄乙、二、(三)所載〕。(二)又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之規定,對於是否強制撤離居民,乃委諸各救災指揮中心指揮官之視狀況為裁量,因此各地區災情是否達到應予強制撤離之地步,亦必因地制宜由現場指揮官視情況而定。而就本次小林村是否應於 98 年 8月 7 日或 8 月 8 日即予以撤離,尚不能以果為因,而為事後認定小林村之滅村即係被付懲戒人未及時撤離村民之結果。1.證人李錦容、翁瑞琪作證時均稱,小林村於山崩前均無嚴重淹水情況,有淹水部分亦經村長帶領人員及機具排除。2.中央於 98 年 8 月 8 日下午 1 時發布第 021 號傳真,請高雄縣政府高危險潛勢地區執行疏散撤離作為。甲仙鄉公所財經課長吳家瑛與小林村村長聯繫上後(8 月 8 日 16 時 37 分),村長告知小林村狀況良好,只要引小竹溪溪水流至旗山溪,即可避免淹水,並無撤離之必要。而高雄縣政府亦於 15 時 12 分聯絡上小林村村長,所得之答覆亦是無須撤離之答覆。至於小林村以外之各村,有撤離必要者,皆已陸續執行撤離工作,而成功撤離 175 人。顯見渠並未忽視中央及高雄縣政府之傳真通報,且亦積極進行。而小林村村長對無須撤離之判斷,亦非無據,僅因無可預知之山崩而造成滅村,實非相關人員執行撤離不力所致。3.小林村亦有兩位土石流專員依其任務(如被付懲戒人所提出之附件 24 號證據)可協助村長作判斷。其中一位土石流專員陳漢源 8 月 8 日下午與村長及證人李錦容前往小竹溪引水流至旗山溪(如被付懲戒人所提出附件 13 證據)。足以證明小林村長處置得當,小林村遭淹沒事件,確為山崩,而非土石流所造成云云。〔詳見本議決事實欄丁、三、(一)、(二)、(三)所載〕。七、惟查:(一)依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之規定,甲仙鄉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為農委會)依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規定,於 95 年 3 月 13 日修正發布之「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第四點「四、應變作業程序」,第(三)款「(三)發布土石流警戒區」,規定:「1.發布時機:(1)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訂定並公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2)當中央氣象局發布某地區之預測雨量大於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該地區為二級(黃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區,地方政府應進行疏散避難勸告。(3)當某地區實際降雨已達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該地區為一級(紅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區,地方政府得指示撤離強制疏散。(4)地方政府可依各地區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自行發布局部地區為二級(黃色警戒)或一級(紅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區。」此有該作業規定繕本附卷可稽。1.證諸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於 98 年 8 月 7 日下午 5時 22 分交水保局發布之土石流警戒區預報第 5 報(黃色警戒)後,便通報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依土石流警戒區預報內容進行防災警戒作為,並於 98 年 8 月 7日下午 6 時 19 分聯絡甲仙鄉長即被付懲戒人,為防入夜後風雨增強,請及早撤離以策安全。嗣後 8 月 7日晚上 11 時 30 分土石流警戒區預報第 6 報提升六龜鄉及甲仙鄉計 21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為紅色警戒後,農業處輪值人員亦通報六龜鄉及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進行防災警戒作為,並於 98 年 8 月 8 日中午 11 時許,土石流警戒區預報第 8 報,計有土石流潛勢溪流21 條為黃色警戒,37 條為紅色警戒後,於 98 年 8月 8 日中午 11 時 25 分,以電話聯絡告知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有關土石流紅黃色警戒狀況,並通知紅色警戒鄉災害應變中心值班人員協助撤離村民。復於同日(8 日)中午 13 時整,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參字第 021號傳真通報:「依據中央氣象局自 6 日 0 時至 8日 12 時,最大累積雨量統計高達 1607 毫米,時雨量高達 126 毫米,預計累積雨量上修 2000 毫米,請高雄縣政府針對高危險潛勢地區執行疏散撤離作為。」等語。高雄縣政府民政處即通報各鄉公所對高危險潛勢地區執行疏散撤離作為,並務必回報撤離人數表。且自98 年 8 月 8 日下午 15 時 12 分起,以電話聯絡甲仙鄉小林村、和安村、東安村等村之村長,「告知該地已達土石流紅色警戒,請利用白天視線良好,儘速撤離。」主動協助甲仙鄉公所,聯繫通報各警戒區之村長,應進行疏散避難與撤離〔詳見本議決附表(三)所載,並見彈劾案文附件三證據之第 16 頁、第 19 頁至第22 頁所載〕。顯示甲仙鄉小林村、和安村、東安村等地,已達土石流紅色警戒,依上開農委會「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地方政府得指示撤離強制疏散。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農業處輪值人員並已於 98 年 8月 8 日下午 3 時 12 分起,聯繫通報小林村、和安村、東安村等各該村村長,應進行疏散避難與撤離。足見縣災害應變中心亦認為各該村有發生災害之虞,有撤離村民之必要。2.被付懲戒人於申辯書中自陳 98 年 8 月 8 日下午莫拉克颱風風雨漸大外,於本會調查中,亦不諱言,關於98 年 8 月 8 日下午 3 時多至 4 時許,小竹溪水灌入小林村忠義路小林社區,致該社區淹水等情,渠當時已知悉。並自稱 8 月 8 日小林村村長打渠之手機電話予渠,要求再支援 T300 之大型怪手,去挖台21 線省道柏油路,使小竹溪的水可以順利流向旗山溪,渠才將怪手給他的云云。足見被付懲戒人於 98 年 8月 8 日下午已知小林村第 10 鄰至第 18 鄰,小林社區淹水,該村有發生災害之虞等情事。3.參諸「氣象局發布高雄地區總雨量預測之情形表」〔詳見附表(一)所示〕。氣象局於 98 年 8 月 7 日 7時,修正高雄地區山區降雨量約 11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6 日 0 時至 7 日 7 時山區實際總降雨量為179 毫米);同月 7 日 16 時,修正高雄地區山區降雨量約 14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6 日 0 時至 7 日16 時山區總降雨量為 336 毫米);同月 8 日 8時,修正高雄地區山區預估降雨量為 14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6 日 0 時至 8 日 8 時山區實際總降雨量為 907 毫米);同月 8 日 16 時,修正高雄地區山區降雨量 18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6 日 0 時至 8日 16 時山區實際總降雨量為 1326 毫米);同月 9日 4 時,修正高屏地區山區降雨量約為 27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6 日 0 時至 9 日 4 時山區實際總降雨量為 1434 毫米)。亦即高雄地區山區於 98 年 8月 7 日 7 時起至同月 8 日 8 時止,25 小時之實際降雨量達 728 毫米(907mm-179mm=728mm );98年 8 月 7 日 16 時起至同月 8 日 16 時止,24小時之實際降雨量 990 毫米(1326mm-336mm=990mm)。與氣象局所定之「超大豪雨」定義:「24 小時累積雨量 350 毫米以上」相較,顯已逾「超大豪雨」標準。並超過當時農委會水保局所定甲仙鄉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累積雨量 450 毫米」。且高雄地區山區 98年 8 月 8 日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16 時止,計 8小時,實際降雨量達 419 毫米(1326mm-907mm=419mm)。被付懲戒人擔任甲仙鄉長多年(當時為第三次當選甲仙鄉長),衡諸以往經驗,對於莫拉克颱風密集而下該等「超大豪雨」,逾土石流警戒基準值,雨勢之大,足以成災,被付懲戒人尚難諉為不知。況且高雄縣政府民政處於 98 年 8 月 8 日 9 時 30 分,已經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分析研判建議事項表第 007 號之資訊警示:「根據氣象局降雨分析,未來中南部山區降雨持續累積,南投、嘉義、臺南、高雄、屏東等縣市易引起落石、崩塌土石流。」等語,通報予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復於同日(8 日)13 時整,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參字第 021 號傳真通報:「依據中央氣象局自 6日 0 時至 8 日 12 時,最大累積雨量統計高達1,607 毫米,時雨量高達 126 毫米,預計累積雨量上修 2,000 毫米,請高雄縣政府針對高危險潛勢地區執行疏散撤離作為。」等語,通報甲仙鄉公所,對高危險潛勢地區執行疏散撤離作為,並務必回報撤離人數表〔詳見附表(三)所載〕。則被付懲戒人當知莫拉克颱風上揭持續密集而下的超大豪雨,足以使甲仙鄉高危險潛勢地區,有發生災害之虞。除對土石流警戒區之鄉民,依規定應執行疏散及撤離外,對其他高危險潛勢地區之鄉民,亦應執行疏散及撤離。而小林村小林社區於 98年 8 月 8 日下午 15 時多,已淹水,因莫拉克颱風雨勢大,小竹溪之溪水順著台 21 線省道公路,灌入小林村第 10 鄰至第 18 鄰小林市區中央,被付懲戒人當時即已知悉該等情事,已如前述。是則被付懲戒人於98 年 8 月 8 日上午 8 時起至同日下午 16 時之間,當知甲仙鄉高危險潛勢地區及土石流警戒區尤以小林村,有發生災害之虞。依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規定,應勸告或強制撤離甲仙鄉鄉民及小林村村民,以維護該鄉鄉民及村民生命、財產之安全。自屬有勸告甲仙鄉鄉民及小林村村民撤離,如拒不撤離,即施行強制撤離之必要。4.又參考甲仙雨量站所測得之雨量,依「甲仙雨量站降雨組體圖」(見彈劾案文附件二證據),顯示甲仙鄉 98年 8 月 6 日 0 時雨量值為 0 起算,至同月 7日 7 時為止之累積雨量近 200 毫米,其間之時雨量最高者,超過 20 毫米,近 30 毫米。至同月 8 日 5時之總累積雨量為超過 400 毫米,接近 600 毫米,其間之時雨量最高者超過 40 毫米,接近 50 毫米。至同月 9 日 3 時之總累積雨量為超過 1400 毫米,接近 1600 毫米,其間之時雨量最高者為 90 毫米以上。其中 98 年 8 月 8 日 16 時之前(約為 15 時許)之時雨量為每小時 70 毫米以上,將近 80 毫米,同日(8 日)16 時許之時雨量為每小時 50 毫米以上,其後迅即攀升至每小時雨量 90 毫米以上,為莫拉克颱風期間時雨量之最高峰,再下降至每小時雨量 80 毫米以上,又下降至時雨量 70 毫米以上。亦即 98 年 8 月7 日 7 時起至同月 8 日 5 時止,計 22 小時,甲仙鄉實際降雨量超過 200 毫米,至接近 400 毫米。98 年 8 月 8 日 5 時起至次日(9 日)3 時止,22 小時之實際降雨量約 1000 毫米(1400mm-400mm=1000mm,1600mm-600mm=1000mm)。顯已逾甲仙鄉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累積雨量 450 毫米」。其間,尤以98 年 8 月 8 日 16 時前後雨勢最大,密集下超大豪雨,時雨量超過 50 毫米,在「70 毫米以上」至「90 毫米以上」之間盤旋。衡諸以往颱風之經驗,山區此等密集持續之超大豪雨,足以成災,由此顯示甲仙鄉高危險潛勢地區及土石流警戒區有發生災害之虞,被付懲戒人尚難諉為不知。依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規定,甲仙鄉公所應疏散、撤離鄉民,以策安全。被付懲戒人身為甲仙鄉鄉長,並為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 98 年 8 月 8 日上午 8 時起,至同日下午 15 時、16 時許為止,應注意並能注意,由上述1~4 點之情況,顯示甲仙鄉高危險潛勢地區及土石流警戒區包含小林村,有發生災害之虞,依災害防救法第24 條規定,應下令所轄各村(包含小林村)進行勸告撤離,並下令甲仙鄉公所各課、室及相關單位人員,事先準備撤離機具及安置場所,積極協助所轄各村(包含小林村)進行勸告疏散、撤離,以策安全。且當鄉民或村長、村民抗拒不願撤離時,立即施予強制撤離,以維護該鄉鄉民、各村村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尤其是小林村,當時小林村第 10 鄰至第 18 鄰之小林市區中央已淹水,被付懲戒人更應下令疏散撤離,以維護該村村民生命、財產之安全。乃被付懲戒人於 98 年 8 月 8日下午,未能在此緊要時間,依據水保局及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土石流警戒區預報,事先下令進行勸告撤離鄉民及各村村民,於鄉民或村民抗拒不願撤離時,立即施予強制撤離,作適當之安置,以保護鄉民及村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卻將是否撤離村民之重大決定,委由小林村長等研判災情,顯已誤解並違反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對甲仙鄉公所課與之責任。被付懲戒人未依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規定,確實指揮防救災,為有違失。(二)依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規定,甲仙鄉公所並不是將土石流警戒區預報轉知村長,或是將是否撤離村民之重大決定,委由小林村長等研判災情,即已盡到責任。而是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事先準備撤離機具及安置場所,積極協助所轄各村(包含小林村)進行勸告撤離,且當鄉民抗拒不願撤離時,立即施予強制撤離。又莫拉克颱風雨勢甚大,甲仙鄉(包含小林村)於 98 年 8 月 8 日下午,除已達土石流紅色警戒外,其密集降雨之超大豪雨,亦使該鄉(包含當時已淹水之小林村),有發生災害之虞,已如前述。則被付懲戒人依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規定,下令所轄各村(包含小林村)進行勸告撤離,且當鄉民抗拒不願撤離時,立即施予強制撤離,為適當之安置。其撤離之對象,並非僅以土石流潛勢溪流危險範圍之保全對象為限。就因颱風超大豪雨有成災之虞者,亦應予以撤離,安置至適當之地點。因之,關於安置之場所,亦非僅限於土石流預定疏散避難地點。而本案係以上開防救災資訊聯繫、研判及處置過程,論究事實真相與責任,並非僅以事後小林村受難,認定被付懲戒人未確實指揮防救災之違失。至被付懲戒人主張土石流潛勢溪流之危險範圍及保全對象,僅小林村第 11、12、13 鄰野溪上游,內有 16 戶60 人,而疏散避難地點小林國小亦於本次水災中被埋入土中,因此有撤離之必要者,乃土石流潛勢溪流之保全戶,而於經小林村劉村長認實無土石流跡象之情況下,被付懲戒人縱未下達強制撤離居民,亦於法無違,又有何未確實指揮防救災之違失云云。然被付懲戒人為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卻劃地自限,自我限縮權責,此無助於釐清被付懲戒人未確實指揮防救災之違失,更凸顯對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課與責任之誤解。是其執此辯稱縱未下令強制撤離鄉民,亦於法無違,並無未確實指揮防救災之違失云云。核無足取。被付懲戒人將是否強制撤離村民之決定,委由小林村村長等研判災情,顯已誤解並違反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對甲仙鄉公所課與之責任,已如上述。是則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謂:依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之規定,對於是否強制撤離居民,乃委諸各救災指揮中心指揮官之視狀況為裁量,因此各地區災情是否達到應予強制撤離之地步,亦必因地制宜由現場指揮官視情況而定。而就本次小林村是否應於 98年 8 月 7 日或 8 月 8 日即以撤離,尚不能以果為因,而為事後認定小林村之滅村,即係被付懲戒人未及時撤離村民之結果云云。核無足採。(三)至於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高雄縣政府農業處輪值人員於98 年 8 月 8 日下午 15 時 12 分起,聯絡小林村村長,告知該地達土石流警戒,請利用白天視線良好,儘速撤離。小林村劉村長回覆:「無須撤離,會持續注意雨勢」等語後,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未強制小林村村民撤離,有無行政違失,係屬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之權責問題。對於被付懲戒人未下令撤離小林村民,於村民抗拒不願撤離時,立即施予強制撤離。違反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規定,未確實指揮防救災之違失,所應負之行政違失責任,不生影響。被付懲戒人尚難執此解免其違失咎責。(四)再者,被付懲戒人所提出之附件 24 號證據,依其中「防災專員工作任務」、「土石流防災作業流程」之記載,氣象局颱風警報(豪雨特報)發布傳至 FEMA 系統,預測雨量大於警戒值,達黃色警戒時,土石流防災員應通知保全對象,協助地方政府進行疏散避難勸告;實際雨量大於警戒值,達紅色警戒時,應通知保全對象,協助地方政府指示撤離,強制疏散。土石流防災專員架設雨量筒,觀測雨量,回傳簡訊至 FEMA 系統,簡訊回傳起始值 0,雨量大於 150mm 起,每 50mm 回傳一次,簡訊回傳累積雨量。實際雨量大於警戒值,達紅色警戒時,土石流防災員應通知保全對象,協助地方政府指示撤離,強制疏散。經查依「氣象局發布高雄地區總雨量預測之情形表」所示,高雄地區山區於 98 年 8 月 7 日 7 時起至同月 8 日 8時止,25 小時之實際降雨量達 728 毫米(907mm-179mm=728mm );98 年 8 月 7 日 16 時起至同月 8 日 16 時止,24 小時之實際降雨量達 990 毫米(1326mm-336mm=990mm),已逾氣象局所定之超大豪雨定義:「24 小時累積雨量達 350 毫米」,並超過當時甲仙鄉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累積雨量 450 毫米」,已如前述。依上揭「土石流防災作業流程」所載,已達紅色警戒,土石流防災員應通知保全對象,協助地方政府指示撤離強制疏散。亦即身為甲仙鄉鄉長兼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被付懲戒人應為指示撤離強制疏散鄉民之舉。次查小林村土石流防災專員陳漢源使用簡易雨量筒,觀測土石流警戒雨量,持續回傳之「小林村雨量回傳情形表」(亦屬被付懲戒人所提出之附件 24 號證據),記載以98 年 8 月 6 日上午 9 時 26 分 47 秒為起始點,簡訊起始值雨量為 0,持續回傳小林村之雨量情形為:98年 8 月 7 日上午 8 時 36 分 50 秒,累積雨量為150mm ,同月 7 日下午 5 時 21 分 14 秒、下午 10時 2 分 5 秒,累積雨量分別為 200mm、270mm ,98年 8 月 8 日上午 8 時 47 分 38 秒,累積雨量為540mm ,同日(8 日)下午 3 時 23 分 23 秒、下午 3時 58 分 42 秒,累積雨量分別為 790mm、800mm ,同日(8 日)下午 4 時 52 分 42 秒、下午 8 時 31 分49 秒,累積雨量分別為 890mm、1100mm。按此記載,小林村 98 年 8 月 7 日上午 8 時 36 分 50 秒起,至次日(8 日)上午 8 時 47 分 38 秒止,24 小時實際降雨量為 390 毫米(540mm-150mm=390mm ),已逾氣象局所定之「超大豪雨」標準:「24 小時累積雨量達 350毫米」。又依此「小林村雨量回傳情形表」之記載,小林村於同月 7 日下午 5 時 21 分 14 秒起,至次日(8日)下午 4 時 52 分 42 秒止,約 23 小時 30 分之實際降雨量為 690 毫米(890mm-200mm=690mm ),顯已逾氣象局所定之「超大豪雨」標準,並超過當時甲仙鄉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累積雨量 450 毫米」。即使以同月7 日下午 5 時 21 分 14 秒起至次日(8 日)下午 3時 23 分 23 秒止,約 22 小時之實際降雨量 590 毫米(790mm-200mm=590mm )觀之,亦已超過當時甲仙鄉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累積雨量達 450 毫米」,已達紅色警戒。依上揭「土石流防災專員作業流程」之規定,土石流防災員於 98 年 8 月 8 日下午 3 時 23 分 23 秒起,即應通知保全對象,協助地方政府指示撤離強制疏散。且由該「小林村雨量回傳情形表」所載之累積雨量以觀,98 年 8 月 8 日自上午 8 時 47 分 38 秒起至當日傍晚持續降雨。當日(8 日)下午 15 時 23 分 23 秒起至同日 16 時 52 分 42 秒止,計 1 小時 29 分之實際降雨量為 100 毫米(890mm-790mm=100mm ),由當日(8 日)下午 15 時 58 分 42 秒起,至同日 16 時 52分 42 秒止,共計 54 分鐘(將近 1 小時)之實際降雨量為 90 毫米(890mm-800mm=90mm)。此與「甲仙雨量站降雨組體圖」(見彈劾案文附件二、證據),所載甲仙鄉98 年 8 月 8 日 16 時之前時雨量超過 70mm ,16時之時雨量為 50mm 以上,其後迅即攀升至時雨量 90mm以上,為莫拉克颱風期間時雨量之最高峰等情相當。如此密集而下之超大豪雨,易釀成災,使小林村有發生災害之虞。是則按「小林村雨量回傳情形表」所載,於 98 年 8月 8 日下午 15 時 23 分起至 16 時 52 分為止,小林村已達土石流紅色警戒,依上揭「土石流防災專員作業流程」,土石流防災專員應通知保全對象,協助地方政府指示撤離,強制疏散。亦即身為甲仙鄉鄉長兼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被付懲戒人於斯時,應下令指示小林村長,勸告村民疏散撤離,如村民抗拒不撤離,應立即施予強制撤離。並指揮甲仙鄉公所各課、室及相關人員,事先準備撤離機具及安置場所,積極協助小林村進行勸告撤離,且當村民抗拒不願撤離時,立即施予強制撤離,以維護小林村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如此始符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規定之旨。而小林村村長亦應撤離村民,以維護小林村民生命、財產之安全。乃被付懲戒人於 98 年 8 月 8 日下午 15 時 30 分至 16 時多,近 17 時許,並未下令指示小林村長勸告村民疏散撤離及於村民拒不撤離時,立即施予強制撤離,違反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規定,未確實指揮防救災,為有違失。而小林村劉村長亦未依「小林村雨量回傳情形表」所回傳之小林村雨量資訊,於 98 年 8月 8 日下午 15 時 23 分,小林村已達土石流紅色警戒時,勸告村民撤離。其於當日(8 日)下午 15 時 12 分回覆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人員陳俊安技士,「無須撤離,會注意雨勢。」;同日(8 日)下午 16 時 37 分,告知甲仙鄉公所財經課長吳家瑛,「只要引小竹溪溪水流至旗山溪,即可避免淹水,並無撤離之必要。」等語。所為無須撤離;無撤離之必要之評估與判斷,經查與小林村土石流防災專員觀測小林村雨量,回傳之「小林村雨量回傳情形表」,所顯示小林村實際降雨量已達土石流紅色警戒,應撤離、強制疏散之結論相反,並非依土石流防災專員任務之協助,所為之判斷,而是該村長憑一己之見所為之評估與判斷。該村長所為之上揭評估與判斷,並非正確,其依此評估、判斷,所為之處置,難謂得當。是則被付懲戒人尚難以小林村劉村長評估、判斷無撤離村民之必要等詞,資為其免責之依據。所提出附件 24 號證據,不足為其有利之證明。(五)復查小林村土石流防災員陳漢源於 98 年 8 月 8 日下午 16 時 52 分 42 秒,回傳小林村之累積雨量資訊後,迄至當日 19 時許,因與小林村劉村長及證人李錦容等人,同往台 21 線公路,協助拆道路水泥護欄,挖涵管、水溝內砂石,引小竹溪水入旗山溪,故其間未將觀測所得之小林村累積雨量資訊回傳。然於當日(8 日)下午 8 時31 分 49 秒,復回傳該村之累積雨量為 1100mm ,此有該「小林村雨量回傳情形表」在卷可查。按該表所載小林村之累積雨量資訊,98 年 8 月 8 日下午 4 時 52分 42 秒,累積雨量為 890mm,同日(8 日)下午 8 時31 分 49 秒,累積雨量為 1100mm 等資料以觀,表示其間約 3 小時 38 分鐘,小林村之實際降雨量達 210 毫米(1100mm-890mm=210mm),平均每小時雨量達 60 毫米。顯示該段期間,莫拉克颱風雨勢甚大,並未或歇。小林村自 8 日下午實際降雨量逾土石流紅色警戒值,持續密集之超大豪雨,易釀成災,使該村有發生災害之虞,應疏散、撤離村民之原因並未消滅。(六)再查證人李錦容於本會調查中證述,98 年 8 月 8 日下午 3 時多,因公路局所作ㄇ型涵管太小,堵住了,小竹溪之水往小林社區灌進來。渠與小林村劉村長、村長之子、陳漢源暨其子、劉祥瑞、綽號「英琪」及怪手司機,用怪手將路邊所做的「堤防」(實為水泥護欄)打掉,將水溝裡面的砂石挖出來,堵住馬路,水就會往旗山溪流,而不會往小林社區流。8 日下午 3 時至傍晚 7 時,渠等把小竹溪的溪水清掉後,小林市區中央沒有淹水。渠等於 8 日下午 4 時多去做,就做好了,所以村長沒有叫渠等撤離。村長雖有與鄉長聯繫,但既然小林沒什麼事情,為什麼要撤離。然於 8 日晚上 8 時、9 時許,就開始大淹水,即渠清完小竹溪回來,吃完晚飯就開始大淹水,是小林村第 9 鄰大淹水。於是家家戶戶都在掃水,不到半小時,水就淹到胸部那麼高,大家都往 2 樓跑,渠就一直在樓上。渠宅前面有水利署越域引水的棄土場,棄土場堵住水,所以水忽高忽低,直到 8 月 9 日獻肚山崩之前,都是如此。如果要順利撤離,應於 8 月 8 日晚上 7 時以前,才可以撤離。因為 8 日晚上 8 時許,渠家附近八號橋已斷掉,該橋是連接台 21 線公路甲仙往那瑪夏,通往阿里山方向的等語。證人翁瑞琪於本會調查中證述 98 年 8 月 8 日下午 3 點多,小林村開始淹水是因涵管被塞住,小竹溪的水順著台 21 線公路流到小林村裡。那時渠在九號橋那邊,村長叫一部怪手清那條河流,其後怪手司機說村長要調怪手到涵管挖水溝,渠未再跟上去。到傍晚約 5 時多,小林社區就沒有淹水了。8 日晚上約 9 時許,渠徒步走下去,看到九號橋下面有淹水。8 月 9 日清晨 5 時半左右,渠從小林村 14 鄰忠義路 117 號住家徒步走下來,沿忠義路走到第 9 鄰,經過北極殿、小林國小及九號橋,那邊都沒有淹水,水也沒有在九號橋下流,而是往台 21 線道路流,是往 9鄰的方向流。然後到九號橋過來外環道路旁邊的工寮,巡視約 1、20 分鐘,到羅順錤家,然後發生山崩等語。證人林建忠(原住小林村第 9 鄰)於本會調查中亦證述98 年 8 月 8 日小林村有淹水,從晚上開始淹水,很晚了,沒有看時間,當時也沒有電了。從第 9 鄰那個地方開始淹水,房子都淹水,淹到差不多 2、3 台尺。8 日晚上愈淹愈高時,渠到宅後地勢較高的小林村第 9 鄰姚元能家。幾戶人家在那邊泡茶,差不多泡到早上 6 時左右,天已經亮了,就聽到山崩的聲音,就大概知道小林村全村都滅了等語。此有上揭證人之本會調查筆錄,在卷可查。由上開證人之證述,足見 98 年 8 月 8 日下午15 時多,小林社區中央,小林村第 10 鄰至第 18 鄰淹水。當日 15 時多至 19 時許,小林村劉村長與陳漢源及證人李錦容等人,以怪手打掉台 21 線省道水泥護欄,挖涵管、水溝內之砂石,堵住道路,將小竹溪水引往旗山溪流後,小林村第 10 鄰至第 18 鄰之淹水雖暫時消退,然於當晚 20 時、21 時許,小林村第 9 鄰復再大淹水,迄至 9 日清晨 6 時 9 分獻肚山崩之前為止,小林村第 9 鄰之淹水迄未消退等情屬實。顯示小林村因莫拉克颱風超大豪雨,逾越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以致淹水,使該村有發生災害之虞,應予撤離村民之原因並未消滅。且因98 年 8 月 8 日 20 時許,八號橋斷,必須於 8 日晚上 19 時以前,才可以順利撤離。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謂證人李錦容、翁瑞琪作證時,均稱小林村於山崩前均無嚴重淹水情況,有淹水部分,亦經村長帶領人員及機具排除云云。經核與上開證人李錦容、翁瑞琪、林建忠證述之內容不符,為不足採。所提出附件 13 、附件 15 、附件17、該三位證人於 98 年 11 月 12 日出具之證明書正本,不足以證明 98 年 8 月 8 日晚上,小林村第 9 鄰未再淹水,應撤離村民之原因消滅,尚不足為其有利之證明。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辯稱小林村劉村長於 98 年 8月 8 日下午,評估判斷,引小竹溪水至旗山溪,即可避免淹水,並無撤離村民之必要云云。經查該小林村村長上揭評估判斷之說詞,既與該村實際降雨量已達土石流紅色警戒基準值,應撤離、強制疏散村民之規定不合;復與該村第 9 鄰自當晚(8 日晚上)20 時、21 時許,開始大淹水之事實不符,核無足取。則小林村劉村長執此說詞,於當日(8 日)下午所為僅引小竹溪水流向旗山溪之處置,並為無需疏散、撤離小林村村民之判斷及決定,即難謂無誤。被付懲戒人尚難執此資為免責之論據。乃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徒以 98 年 8 月 8 日 15 時至 19 時許,小林村劉村長率陳漢源、李錦容等人,引小竹溪水往旗山溪流後,小林村第 10 鄰至第 18 鄰小林社區之淹水暫時消退之情形,而申辯稱:事後證明小林村劉村長僅引小竹溪水至旗山溪之處置沒有錯誤,劉村長研判災情,未見有土石流跡象,而作出暫時無需撤離村民之決定,符合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云云。核無足採。是則被付懲戒人執此進而辯稱:渠未下達強制撤離居民,於法無違,渠並無未確實指揮防救災之違失云云,併無足取。(七)經查小林村劉村長於 98 年 8 月 8 日 15 時 12 分,回覆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人員陳俊安技士:「無須撤離,會注意雨勢。」;同日下午 16 時 37 分,告知甲仙鄉公所財經課課長吳家瑛:「只要引小竹溪之溪水流至旗山溪,即可避免淹水,並無撤離之必要。」等語,所為之評估與判斷,核與小林村土石流防災專員陳漢源觀測小林村累積雨量,予以回傳之「小林村雨量回傳情形表」,顯示 98 年 8 月 8 日下午 15 時 23 分 23 秒、16 時52 分 42 秒回傳時,小林村累積雨量均已逾甲仙鄉土石流警戒基準值,達紅色警戒,應撤離、強制疏散村民之結論相反。小林村劉村長未依規定撤離疏散村民,所為上揭「無須撤離」;「只要引小竹溪之溪水流至旗山溪,即可避免淹水,並無撤離之必要。」之評估與判斷,並非依小林村土石流防災專員之任務(見被付懲戒人所提出之附件24 號證據)協助,所為之評估與判斷,該評估與判斷,自屬無據,且並非正確;所為之處置,難謂得當,已如前述。又依上揭「小林村雨量回傳情形表」所載,98 年 8月 8 日下午 16 時 52 分 42 秒回傳之小林村累積雨量為 890 毫米。而小林村劉村長於 8 日下午 15 時多至19 時許,率證人李錦容、及陳漢源等人,將小竹溪之溪水,引往旗山溪流後,陳漢源於當晚(8 日)20 時 31分 49 秒回傳之小林村累積雨量為 1100 毫米等資料以觀,其間 3 小時 38 分鐘,小林村之實際降雨量達 210毫米,平均每小時雨量達 60 毫米,顯示小林村自 8 日下午實際降雨量已逾甲仙鄉土石流警戒基準值,達紅色警戒。該持續密集之超大豪雨,易釀成災,使小林村有發生災害之虞,應疏散、撤離村民之原因並未消滅,亦已如上述。參諸證人李錦容、翁瑞琪、林建忠於本會調查中證述,98 年 8 月 8 日下午 15 時至 19 時許,小林村劉村長率其子、證人李錦容及陳漢源暨其子等多人,將小竹溪之溪水引導往旗山溪流後,小林村第 10 鄰至第 18 鄰之淹水雖暫時消退,然小林村第 9 鄰於當晚(8 日)20時、21 時起開始大淹水,水淹及胸,高約 2、3 台尺,迄至 9 日清晨 6 時 9 分,獻肚山崩之前為止,淹水未退,且八號橋於 8 日晚上 20 時許斷掉,必須於 8日 19 時以前,方可順利撤離等情屬實。顯示小林村因莫拉克颱風超大豪雨,逾越甲仙鄉土石流警戒基準值,達紅色警戒,以致淹水,使該村有發生災害之虞,應撤離村民之原因並未消滅。凡此益證小林村劉村長上揭所謂「無須撤離」;「只要引小竹溪之溪水流至旗山溪,即可避免淹水,並無撤離之必要。」之評估與判斷,並非正確,所為處置,難謂得當。乃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謂,小林村村長對無須撤離之判斷,並非無據。小林村有兩位土石流專員,依其任務(如被付懲戒人提出之附件 24 號證據),可協助村長作判斷,其中一位土石流專員陳漢源於 98 年 8月 8 日下午與村長及李錦容前往小竹溪引水流至旗山溪(如被付懲戒人所提出之附件 13 證據),足證明小林村村長處置得當云云。其將小林村劉村長所為之上揭評估與判斷,並非依小林村土石流防災專員之任務協助,所為之評估判斷,該評估與判斷自屬無據,且並非正確;又該村長引小竹溪之溪水,往旗山溪流後,小林村第 9 鄰大淹水,迄至獻肚山崩之前為止,淹水未退,該村長所為處置並非得當等各點,恝置不論,而為上揭小林村村長判斷並非無據,且處置得當之申辯,核無足取。被付懲戒人尚難執此資為其免責之論據。(八)關於被付懲戒人提出附件 25 號證據,申辯渠已盡甲仙鄉災害應變指揮中心指揮官之責云云部分。經查該附件 25號證據,主要為電話通聯紀錄,及被付懲戒人所載之通話內容、指示事項。且大都為呈上轉下之電話通聯。除於98 年 8 月 9 日 7 時,因楠梓仙溪溪水暴漲,親水公園及堤防悉數沖毀,通知忠孝路及文化路段民眾撤離至甲仙國中高處安全地帶外,於 98 年 8 月 9 日 7 時之前,未見被付懲戒人下令指示甲仙鄉所轄各村村長進行疏散撤離村民,如村民拒絕撤離,立即施予強制撤離之作為。其於該號證據之說明(2) 「鄉長指示通報事項各應變小組依權責辦理防救災相關事宜」表,雖載:「98 年8 月 8 日 9 時,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來電問,現在紅色警戒區,問有沒有疏散人員。處理情形:財經課長接獲通知,聯絡各村長進行疏散」;「98 年 8 月 8 日10 時 30 分,全鄉潛勢溪流達紅色警戒。處理情形:鄉長指示財經課吳課長告知各村村長視實際狀況疏散撤離。」;「98 年 8 月 8 日 15 時 30 分,全鄉潛勢溪流達紅色警戒。處理情形:鄉長再次指示財經課吳課長告知各村村長視實際狀況疏散撤離。」等語,並附財經課長電話通聯紀錄及全鄉疏散撤離概況表。經查該附件 25 號證據所附甲仙鄉公所財經課課長吳家瑛之電話通聯紀錄,固載 98 年 8 月 8 日 10 時 38 分 23 秒起至 10 時45 分 11 秒止,與東安村長、關山村長、和安村長、小林村長、大田村長、寶隆村長等人通話(其中小林村長部分係 10 時 41 分 54 秒起至 10 時 42 分 14 秒止)。同日 15 時 49 分 17 秒起至 16 時 41 分 49 秒為止,與西安、和安、寶隆、小林、關山、東濱等村村長通話(其中小林村村長部分係 16 時 37 分 12 秒起至 16 時38 分 13 秒止)。惟查該通聯紀錄既未載通話內容,不足以證明被付懲戒人下令甲仙鄉所轄各村撤離村民,於村民拒不撤離時,立即施予強制撤離。又其於該附件 25 號證據之說明(3) 「鄉長親自電話聯絡相關單位或人員有關防救災應變措施相關事宜」表,雖載:「98 年 8 月8 日 7 時 24 分 16 秒受話人小林村劉仁和村長、同日7 時 26 分 7 秒受話人關山村長陳吉成、同日 7 時31 分 22 秒受話人寶隆村長葉特曜、同日 7 時 36 分49 秒受話人東安村長游新儀」,「處理情形」均為:「告知水保局發布土石流警戒區域,請視實際情況撤離。有任何災情或支援,應立即通報。」東安村長游新儀部分,其處理情形並加:「特別叮嚀注意油礦溪旁住戶,必要時撤離至龍鳳寺。」等語。該表又載:「98 年 8 月 8日 8 時 42 分 23 秒,受話人小林村劉仁和村長,處理情形:詢問村長北極殿旁野溪及九號橋野溪有無淹水情形。」;「同日 10 時 40 分 6 秒,受話人小林村劉仁和村長,處理情形:再度關心小林村情形,請視實際情況撤離,有任何災情或支援,應立即通報。」等語。並附鄉長之電話通聯紀錄。經查所提出被付懲戒人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話明細表,於上揭時間,固有與上揭小林村、關山村、寶隆村、東安村等村長之通話紀錄,但無通話內容,不足以證明被付懲戒人於通話中要求該等村長,撤離村民。次查時任東安村長之游新儀,於監察院約詢中證述:「渠是土石流防災員,8 月 6 日接獲簡訊,辛樂克及卡玫基颱風即有經驗,即通知村民準備撤離。8 月 7 日進入災區,已無法撤離。8 月 7 日上午接獲手機通知,促本村要注意。8 月 7 日路斷無法入災區,通訊亦中斷,村長在第一線最知道撤離時機,會看情形通知撤離,通知 30 人撤至龍鳳寺。」等語。證明是該村長自行將東和村民及早撤至龍鳳寺,並非因被付懲戒人下令撤離村民,始為撤離村民之舉。另時任和安村村長之李新福於監察院約詢時,證述:「有 7 戶房屋遭沖毀,8 月 7 日上午接鄉公所通知注意,8 月 8 日上午鄉長、課長通知雨大要注意。村長對河道上漲俱會掌握,當撤離必要時,即通報鄉公所應進行撤離動作。」等語。依其證述,被付懲戒人及甲仙鄉公所財經課長吳家瑛於 98 年 8 月 8 日上午通知時,僅表示雨大要注意,並未下令村長撤離村民,及於村民抗拒時立即施予強制撤離。至於有無撤離村民之必要,則委諸村長的判斷。是則被付懲戒人所提出之附件25 號證據,於說明(2) 「鄉長指示通報事項各應變小組依權責辦理防救災相關事宜」表、說明(3) 「鄉長親自電話聯絡相關單位或人員有關防救災應變措施相關事宜」表,所載:「98 年 8 月 8 日 10 時 30 分、15時 30 分,鄉長指示財經課吳課長,告知各村村長視實際狀況疏散撤離」;「98 年 8 月 8 日 7 時 24 分16 秒至 7 時 36 分 49 秒,受話人小林村、關山村、寶隆村、東安村等村之村長,處理情形:告知水保局發布土石流警戒區域,請視實際情況撤離」;及「同日(8 日)10 時 40 分 6 秒,受話人小林村劉村長,處理情形:再度關心小林村情形,請視實際情況撤離。」等語。其中有關「告知各村長視實際情況撤離」部分,經查與東和村村長游新儀、和安村村長李新福之上揭證述不符,已難遽信。況且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謂 98 年 8 月 8 日下午 16 時 37 分,由財經課長吳家瑛與小林村劉村長聯絡結果,劉村長評估小竹溪水大,怪手挖破台 21 線省道柏油路及破壞紐澤西護欄,引小竹溪水流至旗山溪,即可避免淹水。事後證明劉村長的處置沒有錯誤。小林村未能適時撤離,乃因最了解當地災情之小林村村長研判災情,且未見有土石流跡象,而作出暫時無需撤離之決定云云。足見被付懲戒人於 98 年 8 月 8 日上、下午,並未下令小林村及所轄之其他各村村長撤離村民,及於村民抗拒時立即施行強制撤離。其將有無撤離之必要,委諸各村長之評估與判斷。而被付懲戒人於 98 年 8 月 8 日下午,甲仙鄉及小林村之累積雨量,均已逾甲仙鄉土石流警戒基準值,達紅色警戒時,未依規定下令撤離甲仙鄉民及小林村村民,並於鄉民及小林村村民抗拒時,立即施予強制撤離,且為適當之安置,以維護該鄉民及小林村村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竟將有無撤離村民之必要,委諸村長之評估與判斷。未確實指揮防救災,違反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規定,為有違失。且小林村劉村長所為上揭引小竹溪水往旗山溪流,即可避免淹水,無須撤離村民之評估與判斷,於法無據,並非正確;所為處置,並非無誤。被付懲戒人尚難執此資為免責之論據,已如前述。茲被付懲戒人所提出附件 25 號證據,關於被付懲戒人及甲仙鄉公所財經課課長吳家瑛之電話通聯紀錄,既不足以證明被付懲戒人於 98年 8 月 8 日下午緊要時刻,有下令小林村長及其他電話通聯之村長,撤離村民,及於村民抗拒時立即施行強制撤離,且為適當之安置,以維護小林村村民及該鄉鄉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即不足以證明其已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責。尚難作為被付懲戒人確實指揮防救災之有利證據。從而,被付懲戒人執此辯稱渠已為應有防災救災行為,詳如附件 25 說明,足證明渠已盡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責云云,核無足採。八、至於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所稱,渠就任鄉長以來,即積極配合中央及縣政府之指導,執行土石流防災避難演練及宣導,渠及鄉公所財經課長吳家瑛、建設課長呂宗力,於 98 年 8月 7 日、8 日莫拉克颱風期間,與小林村村長電話聯繫多次,確認該村之狀況云云,並提出附件 1 至附件 6、附件9 至附件 11 等件證據影本為證(詳見本議決事實欄乙、肆、二、所載)。要之,僅足供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與其所為其餘各節之申辯,及所提出之其餘各項證據,經核均難資為免責之論據。是被付懲戒人違失之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7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被付懲戒人身為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莫拉克颱風期間,未確實指揮該鄉公所各課室及相關單位人員,確實進駐該鄉公所二樓該鄉災害應變中心確實輪值,以致該鄉災害應變中心功能不彰。其於 98 年 8 月 8 日下午緊要時間,未能依據水保局及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土石流警戒區預報,及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之規定,事先下令強制撤離鄉民及小林村民,作適當之安置,以維護鄉民及小林村村民生命、財產之安全。以致小林村村民未能避免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所造成之災害。於 98 年 8 月 9 日早上 6 時 9 分,小林村旁之獻肚山崩,碎石和泥流將小林村第 9 鄰至第18 鄰 169 戶掩埋,共計 381 人死亡,16 人失蹤。致使小林村遭到近乎滅村之浩劫。被付懲戒人未確實指揮防救災之違失,所生之損害及影響至鉅。然尚須考量係因颱風水災引發之災害等因素。又被付懲戒人於 98 年 8 月 9 日發生災害後,以衛星電話向高雄縣副縣長求助,支援直升機,於次日(10 日)上午 10 時許,救出兩位小林村民。其後(10 日上午)得知小林村民林建忠、李錦容、翁瑞琪等40 餘位村民,搭乘直升機獲救後,被付懲戒人派鄉公所人員前往接應等情,業經證人林建忠、李錦容、翁瑞琪於本會調查中證述屬實。爰審酌其行為所生之損害及影響程度之輕重,損害發生之原因,及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予以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九、彈劾意旨另指被付懲戒人於 98 年 8 月 10 日上午 10 時,2 位小林村民經直升機救出,仍無法確知小林村受災情況。直到同日下午 1 時 10 分,接獲兩名村民報案說小林村忠義路兩旁住宅區已變成好寬河床,這時被付懲戒人才知道忠義路住戶已經全部滅村(9~18 鄰),但仍不知情況如何,死亡多少人。被付懲戒人對小林村受災情況,遲至 30 小時後才知道災情慘重,其未能迅速掌握訊息,積極展開救災,有違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等語部分。(一)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否認有違反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項第 1 款規定之違失。辯稱:依高雄縣政府檢送之莫拉克風災處理情形報告資料顯示:(1) 通訊狀況:98 年8 月 8 日 19 時 0 分 5 秒、小林村中華電信電話斷訊,同月 9 日 1 時 34 分 18 秒甲仙鄉中華電信電話斷訊。(2) 道路橋樑狀況:旗山分局里關派出所於 98年 8 月 8 日 10 時,接獲民眾報案,甲仙鄉○○○○村○○○○○路基流失約 50 公尺。經該所所長查看,確認道路中斷。又該所往甲仙鄉方向四德橋於 8 月 9 日10 時 30 分中斷,甲仙往小林村之道路均中斷。因此在小林村發生山崩之前,小林村與外界之聯繫,包括電信、道路均已中斷,渠無從立即獲得任何小林村之訊息。小林村遭獻肚山無預警山崩,遭掩埋後,更無任何可能之訊息可傳出,渠更無其他設備得以瞭解災情。中央社記者報導,高雄縣政府於 8 月 9 日上午 7 時 30 分第一次接獲民眾報案,指甲仙鄉小林村被淹沒,43 人逃到電信局後山待救。然此訊息縣府並未轉知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縣府消防局表示,9 日上午 7 時 44 分、7 時 50 分、8 時 13 分又連續接獲民眾報案,因地面救災人、車無法進入小林村,因此上午 8 時 29 分向國軍搜救中心申請直升機救援作業,但整天天候不佳,直升機無法進入救援,直至 9 日下午 4 時 57 分冒險進入搶救,仍因天候惡劣,無法執行任務。證人李錦容、翁瑞琪、林建忠均證稱山崩後,對甲仙鄉方向之電訊全部中斷,無法聯絡,而對其他地區則因訊號不良,撥打 20 通,約僅能接一通等情。渠因為通訊中斷,以致無法與小林村取得聯繫;因為道路中斷,小林村之狀況無法查知。小林村滅村之災情,渠無法立即得知,因天候、交通、通訊等之影響,並非申辯人漠不關心。而證人林建忠亦證稱其被救往旗山國中時,曾與渠透過衛星電話談過話,時間大約 8 月 10 日上午 10、11 時左右(最早救出之陳秋蓮祖孫二人,則約於當日 10 時左右),因此渠於該時雖已知大事不妙,但仍心存希望,直至黃諸鎮先生(證人李錦容妻舅)徒步往返甲仙與小林村後,向渠確定小林村滅村之事實,渠僅存之希望,為之泡滅,方才相信小林村滅村,是實非渠遲至 8月 10 日下午 1:10 方知小林村之災情。是渠於小林村受難後之 10 日下午,方確認小林村滅村之事實,乃因客觀惡劣環境及無設備可供使用所致,並非對小林村漠不關心,更非有任何違法失職之情事所造成等語。並提出附件18、附件 19 、附件 22 號等相關之證據為證(詳見本議決事實欄乙、壹、二、(五)、肆、二、丁、一、(一)、(二)、六所載)。(二)經查被付懲戒人上開申辯,與彈劾案文附件三證據高雄縣政府莫拉克風災處理情形報告資料,其中第 18 頁至第19 頁所載(1) 通訊狀況:8 月 8 日 19 時 0 分 5秒甲仙鄉小林村中華電信電話斷訊,8 月 9 日 1 時34 分 18 秒甲仙鄉中華電信電話斷訊。(2) 道路橋樑狀況:旗山分局里關派出所巡佐兼所長莊啟雄於 98 年 8月 8 日 10 時接獲民眾報案,甲仙鄉○○○○村○○○○○路基流失約 50 公尺,經莊所長 8 月 8 日 10 時30 分前往查看,確認道路已中斷;又該所往甲仙鄉方向四德橋於 8 月 9 日 10 時 30 分中斷,甲仙往小林村之道路均中斷等情相符。復與其中「本府災害應變中心接獲中央資訊警示,通報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及小林村村長計至少 26 次處置情形表」,亦即與本議決附表(三)所列:「1.98 年 8 月 8 日 8 時 30 分甲仙鄉台 21線 23.5K 由甲仙往小林方向路基塌陷,剩下中間車道單線通車。2.8 月 8 日 10 時 30 分:里關派出所與甲仙鄉小林村之聯繫橋樑牛寮橋前路基流失約 50 公尺,道路中斷。3.8 月 8 日 19 時 05 秒甲仙鄉小林村中華電信電話斷訊,8 月 9 日 1 時 34 分 18 秒甲仙鄉中華電信電話斷訊。4.直升機因天候因素無法出勤。」等情況相符。且與證人林建忠、李錦容、翁瑞琪於本會調查中證述:98 年 8 月 8 日晚上 8 時多到 9 時以後,小林村往甲仙方向的通訊及道路均斷了;小林村第 9 鄰 8日從晚上開始淹水,當時也沒有電了;以及 9 日清晨 6時 9 分獻肚山崩後,渠等 3 人逃至後山「頭角埔」避難,打手機求救,及獲救經過情形,大致相符。復有被付懲戒人提出之附件 18 、附件 19 、附件 22 號證據「98年 8 月 25 日中央社報導」、「指揮官任務執行情形表暨衛星電話通聯紀錄」、「八八風災期間甲仙鄉交通中斷示意圖及說明」,可資佐證。是以被付懲戒人執此申辯稱:渠於小林村受難後之 10 日下午,方確認小林村滅村之事實,乃因客觀惡劣環境及無設備可供使用所致,並非對小林村漠不關心,更非有任何違法失職之情事所造成等語,所為之上揭申辯,尚屬可信。尚難謂被付懲戒人遲至30 小時後才知道災情慘重,未能迅速掌握訊息,積極展開救災,違反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從而,此部分尚難認被付懲戒人有違失,併此敘明。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劉建芳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1款及第 11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李 唐 聿附表(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高雄地區總雨量預測之情形表(98 年 8月 6 日至同月 9 日):┌──┬───┬───────────────────┐│日期│時間 │發布內容 │├──┼───┼───────────────────┤│8/6 │10 時│預估高雄地區平地降雨量約 250 毫米,山││ │ │區 8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6 日 0 時││ │ │至 6 日 10 時平地及山區尚未降雨,實際││ │ │總降雨量為 0 毫米。) │├──┼───┼───────────────────┤│8/7 │7 時 │修正高雄地區平地降雨量約 500 毫米,山││ │ │區 11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6 日 0 時││ │ │至 7 日 7 時平地實際總降雨量為 27 毫││ │ │米及山區為 179 毫米。) │├──┼───┼───────────────────┤│8/7 │16 時│修正高雄地區平地降雨量約為 700 毫米,││ │ │山區 14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6 日 0 ││ │ │時至 7 日 16 時平地實際總降雨量為 53 ││ │ │毫米及山區為 336 毫米。) │├──┼───┼───────────────────┤│8/8 │8 時 │修正高雄地區平地區預估降雨量為 800 毫││ │ │米,山區 14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6 日││ │ │0 時至 8 日 8 時平地實際總降雨量為 ││ │ │310 毫米及山區為 907 毫米。) │├──┼───┼───────────────────┤│8/8 │16 時│修正高雄地區平地降雨量約為 800 毫米,││ │ │山區 18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6 日 0 ││ │ │時至 8 日 16 時平地實際總降雨量為 462││ │ │毫米及山區為 1326 毫米。) │├──┼───┼───────────────────┤│8/9 │1 時 │修正高屏地區平地降雨量約為 1200 毫米,││ │ │山區 24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6 日 0 ││ │ │時至 9 日 1 時平地實際總降雨量為 644││ │ │毫米及山區為 1346 毫米。) │├──┼───┼───────────────────┤│8/9 │4 時 │修正高屏地區平地降雨量約為 1400 毫米,││ │ │山區 27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6 日 0 ││ │ │時至 9 日 4 時平地實際總降雨量為 672││ │ │毫米及山區為 1434 毫米。) │├──┼───┼───────────────────┤│8/9 │10 時│高屏地區平地降雨量約為 1400 毫米,山區││ │ │27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6 日 0 時至││ │ │9 日 10 時平地實際總降雨量為 750 毫米││ │ │及山區為 1658 毫米。) │├──┼───┼───────────────────┤│8/9 │16 時│高屏地區平地降雨量約為 1400 毫米,山區││ │ │27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6 日 0 時至││ │ │9 日 16 時平地實際總降雨量為 759 毫米││ │ │及山區為 1803 毫米。) │├──┼───┼───────────────────┤│8/9 │22 時│高屏地區平地降雨量約為 1400 毫米,山區││ │ │2700 毫米。(高雄地區於 6 日 0 時至││ │ │9 日 22 時平地實際總降雨量為 764 毫米││ │ │及山區為 1879 毫米。) │└──┴───┴───────────────────┘附表(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發布高雄縣土石流警戒之情形表(98 年 8 月 7 日至同月 11 日):┌──┬───┬──────────────┬────┐│日期│時間 │土石流警戒範圍 │備註 ││ │ │ │(土石流││ │ │ │警戒預報││ │ │ │) │├──┼───┼──────────────┼────┤│8/7 │17 時│發布高雄縣(六龜鄉、甲仙鄉、│第 5 報││ │ │杉林鄉、那瑪夏鄉及桃源鄉)38│ ││ │ │條潛勢溪流黃色警戒,並加註高│ ││ │ │雄縣六龜鄉、甲仙鄉,因預估降│ ││ │ │雨量將集中於入夜後,建議地方│ ││ │ │政府於入夜前提早疏散。 │ │├──┼───┼──────────────┼────┤│8/7 │23 時│發布高雄縣(六龜鄉、甲仙鄉、│第 6 報││ │ │杉林鄉、那瑪夏鄉及桃源鄉)17│ ││ │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黃色警戒及 │ ││ │ │21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紅色警戒│ ││ │ │。 │ │├──┼───┼──────────────┼────┤│8/8 │05 時│持續發布高雄縣(六龜鄉、甲仙│第 7 報││ │ │鄉、杉林鄉、那瑪夏鄉及桃源鄉│ ││ │ │)17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黃色警│ ││ │ │戒及 21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紅色│ ││ │ │警戒。 │ │├──┼───┼──────────────┼────┤│8/8 │08 時│發布高雄縣(內門鄉、美濃鎮、│第 7~1 ││ │ │六龜鄉、甲仙鄉、杉林鄉、那瑪│報 ││ │ │夏鄉及桃源鄉)27 條土石流潛│ ││ │ │勢溪流黃色警戒及 24 條土石流│ ││ │ │潛勢溪流紅色警戒。 │ │├──┼───┼──────────────┼────┤│8/8 │11 時│發布高雄縣(旗山鎮、內門鄉、│第 8 報││ │ │美濃鎮、六龜鄉、甲仙鄉、杉林│ ││ │ │鄉、那瑪夏鄉及桃源鄉)21 條│ ││ │ │土石流潛勢溪流黃色警戒及 37 │ ││ │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紅色警戒。 │ │├──┼───┼──────────────┼────┤│8/8 │17 時│發布高雄縣(田寮鄉、旗山鎮、│第 9 報││ │ │內門鄉、美濃鎮、六龜鄉、甲仙│ ││ │ │鄉、杉林鄉、那瑪夏鄉及桃源鄉│ ││ │ │)10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黃色警│ ││ │ │戒及 49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紅色│ ││ │ │警戒。 │ │├──┼───┼──────────────┼────┤│8/8 │23 時│發布高雄縣(阿蓮鄉、田寮鄉、│第 10 報││ │ │旗山鎮、內門鄉、美濃鎮、六龜│ ││ │ │鄉、甲仙鄉、杉林鄉、那瑪夏鄉│ ││ │ │及桃源鄉)10 條土石流潛勢溪│ ││ │ │流黃色警戒及 50 條土石流潛勢│ ││ │ │溪流紅色警戒。 │ │├──┴───┼──────────────┼────┤│8/9 05 時│持續發布高雄縣(阿蓮鄉、田寮│ ││至 │鄉、旗山鎮、內門鄉、美濃鎮、│ ││8/10 05 時│六龜鄉、甲仙鄉、杉林鄉、那瑪│ ││ │夏鄉及桃源鄉)10 條土石流潛│ ││ │勢溪流黃色警戒及 50 條土石流│ ││ │潛勢溪流紅色警戒。 │ │├──────┼──────────────┼────┤│8/10 11 時│發布高雄縣 15 條土石流潛勢溪│ ││至 │流黃色警戒及 45 條土石流潛勢│ ││8/11 05 時│溪流紅色警戒。 │ │├──┬───┼──────────────┼────┤│8/11│11 時│發布高雄縣 45 條土石流潛勢溪│ ││ │ │流黃色警戒。 │ │├──┼───┼──────────────┼────┤│8/11│17 時│解除高雄縣所有土石流潛勢溪流│ ││ │ │警戒。 │ │└──┴───┴──────────────┴────┘附表(三)高雄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接獲中央資訊警示,通報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及小林村村長計 26 次處置情形表:(按表中所載「本府」係指高雄縣政府;所載本縣,係指高雄縣)┌───┬────────┬──────┬──────┐│\鄉鎮│接獲中央資訊警示│通報處置情形│備註(通聯)││ \ │ │ │ ││時間\│ │ │ │├───┼────────┼──────┼───┬──┤│ │ │ │各單位│累計││ │ │ │次數 │次數│├───┼────────┼──────┼───┼──┤│98 年│土石流警戒預報第│聯絡甲仙鄉應│農業處│第 2││8 月 7│5 報,新增六龜鄉│變中心(甲仙│第 1、│次 ││日 17 │、甲仙鄉、杉林鄉│應變中心電話│2 次 │ ││時 22 │、那瑪夏鄉、桃源│未接)、甲仙│ │ ││分(農│鄉等 5 鄉計有 │鄉農業財經課│ │ ││業處)│38 條土石流潛勢│長及甲仙鄉長│ │ ││輪值人│溪流達黃色警戒。│,進行疏散避│ │ ││員馬綠│ │難勸告。 │ │ ││芬科長│ │ │ │ │├───┼────────┼──────┼───┼──┤│98 年│接獲中央災害應變│傳真通報各鄉│民政處│第 3││8 月 7│中心電話通報入夜│鎮市公所災害│第 1 │次 ││日 17 │後若風雨增大請加│應變中心立即│次 │ ││時 45 │強鄉鎮市緊急撤離│加強防災應變│ │ ││分(民│及勸離的工作。 │工作若災情擴│ │ ││政處)│ │大立即啟動緊│ │ ││ │ │急撤離及勸離│ │ ││ │ │的工作。 │ │ │├───┼────────┼──────┼───┼──┤│98 年│土石流警戒預報第│傳真第 5 報│農業處│第 4││8 月 7│5 報:新增六龜鄉│資料給甲仙鄉│第 3 │次 ││日 18 │、甲仙鄉、杉林鄉│應變中心。 │次 │ ││時整(│、那瑪夏鄉、桃源│ │ │ ││農業處│鄉等 5 鄉計有 │ │ │ ││)輪值│38 條土石流潛勢│ │ │ ││人員馬│溪流達黃色警戒。│ │ │ ││綠芬科│ │ │ │ ││長 │ │ │ │ │├───┼────────┼──────┼───┼──┤│98 年│ │再次聯絡甲仙│農業處│第 5││8 月 7│ │鄉鄉長,為防│第 4 │次 ││日 18 │ │入夜風雨勢增│次 │ ││時 19 │ │強,請及早撤│ │ ││分(農│ │離以策安全。│ │ ││業處)│ │ │ │ ││輪值人│ │ │ │ ││員馬綠│ │ │ │ ││芬科長│ │ │ │ │├───┼────────┼──────┼───┼──┤│98 年│ │再次連絡甲仙│農業處│第 6││8 月 7│ │鄉應變中心是│第 5 │次 ││日 19 │ │否撤離,鄉公│次 │ ││時 43 │ │所應變中心大│ │ ││分(農│ │都表示會通知│ │ ││業處)│ │村長密切注意│ │ ││輪值人│ │,目前風雨勢│ │ ││員馬綠│ │尚可,尚未撤│ │ ││芬科長│ │離。 │ │ │├───┼────────┼──────┼───┼──┤│98 年│ │連絡甲仙鄉應│農業處│第 7││8 月 7│ │變中心。 │第 6 │次 ││日 20 │ │ │次 │ ││時(農│ │ │ │ ││業處)│ │ │ │ ││柯副處│ │ │ │ ││長 │ │ │ │ │├───┼────────┼──────┼───┼──┤│98 年│土石流警戒預報第│經洽甲仙鄉公│農業處│第 8││8 月 7│6 報,新增六龜鄉│所呂宗力課長│第 7 │次 ││日 23 │、甲仙鄉計 21 條│(甲仙鄉應變│次 │ ││時整(│土石流潛勢溪流為│中心聯繫 4 │ │ ││農業處│紅色警戒。 │次分機無人接│ │ ││)輪值│ │聽,經聯繫黃│ │ ││人員許│ │國維科長指示│ │ ││文銓技│ │轉通報呂宗力│ │ ││士 │ │課長)目前風│ │ ││ │ │雨不大尚無須│ │ ││ │ │撤離,責請甲│ │ ││ │ │仙鄉公所視實│ │ ││ │ │際情況進行撤│ │ ││ │ │離及安置,並│ │ ││ │ │將通報情形回│ │ ││ │ │傳中央應變中│ │ ││ │ │心。 │ │ │├───┼────────┼──────┼───┼──┤│98 年│土石流警戒預報第│聯絡甲仙鄉呂│農業處│第 9││8 月 8│7 報,維持 17 條│課長(甲仙鄉│第 8 │次 ││日 5 │黃色警戒、21 條│應變中心分機│次 │ ││時 25 │紅色警戒。 │仍無人接聽)│ │ ││分(農│ │,目前無土石│ │ ││業處)│ │流災情,責請│ │ ││輪值人│ │各公所持續觀│ │ ││員許文│ │察警戒。 │ │ ││銓技士│ │ │ │ │├───┼────────┼──────┼───┼──┤│98 年│農業委員會水土保│經電洽甲仙鄉│農業處│第 ││8 月 8│持局通報所屬台南│呂宗力課長表│第 9 │10 ││日 7 │分局派員勘查甲仙│示尚無須撤離│次 │次 ││時 50 │鄉東安村坡地災害│,並請呂課長│ │ ││分(農│情形。 │進一步瞭解災│ │ ││業處)│ │情後回報。 │ │ ││輪值人│ │ │ │ ││員許文│ │ │ │ ││銓技士│ │ │ │ │├───┼────────┼──────┼───┼──┤│98 年│土石流警戒預報第│1.電聯告知甲│農業處│第 ││8 月 8│7-1 報,新增 3 │ 仙鄉災害應│第 10 │11 ││日 8 │條紅色警戒計有 │ 變中心有關│次 │次 ││時整(│27 條黃色警戒 │ 土石流紅黃│ │ ││農業處│、24 條紅色警 │ 色警戒狀況│ │ ││)輪值│戒。 │ ,並通知紅│ │ ││人員陳│ │ 色警戒鄉災│ │ ││俊安技│ │ 害應變中心│ │ ││士 │ │ 值班人員協│ │ ││ │ │ 助撤離村民│ │ ││ │ │ 。 │ │ ││ │ │2.傳真回覆水│ │ ││ │ │ 土保持局已│ │ ││ │ │ 通知該土石│ │ ││ │ │ 流警戒區預│ │ ││ │ │ 報及災害狀│ │ ││ │ │ 況處理單中│ │ ││ │ │ 所列紅黃警│ │ ││ │ │ 戒之甲仙鄉│ │ ││ │ │ 鎮公所,請│ │ ││ │ │ 該單位加強│ │ ││ │ │ 注意所屬村│ │ ││ │ │ 里災情,並│ │ ││ │ │ 依實際狀況│ │ ││ │ │ ,作適當安│ │ ││ │ │ 置。 │ │ │├───┼────────┼──────┼───┼──┤│98 年│接獲中央災害應變│立即通報予各│民政處│第 ││8 月 8│中心分析研判建議│鄉鎮市災害應│第 2 │12 ││日 9 │事項表第 007 號│變中心。 │次 │次 ││時 30 │。根據氣象局降雨│ │ │ ││分(民│分析,未來中南部│ │ │ ││政處)│山區降雨持續累積│ │ │ ││ │,南投、嘉義、台│ │ │ ││ │南、高雄、屏東等│ │ │ ││ │縣市易引起落石、│ │ │ ││ │崩塌土石流。 │ │ │ │├───┼────────┼──────┼───┼──┤│98 年│土石流警戒預報第│1.電聯告知甲│農業處│第 ││8 月 8│8 報,新增 13 條│ 仙鄉災害應│第 11 │13 ││日 11 │紅色警戒計有 21 │ 變中心有關│次 │次 ││時 25 │條黃色警戒、37 │ 土石流紅黃│ │ ││分(農│條紅色警戒。 │ 色警戒狀況│ │ ││業處)│ │ ,並通知紅│ │ ││輪值人│ │ 色警戒鄉災│ │ ││員陳俊│ │ 害應變中心│ │ ││安技士│ │ 值班人員協│ │ ││ │ │ 助撤離村民│ │ ││ │ │ 。 │ │ ││ │ │2.傳真回覆水│ │ ││ │ │ 土保持局已│ │ ││ │ │ 通知該土石│ │ ││ │ │ 流警戒區預│ │ ││ │ │ 報及災害狀│ │ ││ │ │ 況處理單中│ │ ││ │ │ 所列紅黃警│ │ ││ │ │ 戒之甲仙鄉│ │ ││ │ │ 鎮公所,請│ │ ││ │ │ 該單位加強│ │ ││ │ │ 注意所屬村│ │ ││ │ │ 里災情,並│ │ ││ │ │ 依實際狀況│ │ ││ │ │ ,作適當安│ │ ││ │ │ 置。 │ │ │├───┼────────┼──────┼───┼──┤│98 年│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各公所對│民政處│第 ││8 月 8│參字第 021 號傳│高危險潛勢地│第 3 │14 ││日 13 │真通報:「依據中│區執行疏散撤│次 │次 ││時整(│央氣象局自 6 日│離作為並務必│ │ ││民政處│0 時至 8 日 12 │回報撤離人數│ │ ││) │時,最大累積雨量│表。 │ │ ││ │統計高達 1607 毫│ │ │ ││ │米,時雨量高達 │ │ │ ││ │126 毫米,預計累│ │ │ ││ │積雨量上修 2000 │ │ │ ││ │毫米,請本府針對│ │ │ ││ │高危險潛勢地區執│ │ │ ││ │行疏散撤離作為」│ │ │ ││ │。 │ │ │ │├───┼────────┼──────┼───┼──┤│98 年│ │聯絡甲仙鄉小│農業處│第 ││8 月 8│ │林村(村長)│第 12 │15 ││日 15 │ │: │次 │次 ││時 12 │ │1.表明身分並│ │ ││分(農│ │ 告知該地已│ │ ││業處)│ │ 達土石流紅│ │ ││輪值人│ │ 色警戒,請│ │ ││員陳俊│ │ 利用白天視│ │ ││安技士│ │ 線良好,儘│ │ ││ │ │ 速撤離。 │ │ ││ │ │2.村長回覆:│ │ ││ │ │ 無須撤離,│ │ ││ │ │ 會持續注意│ │ ││ │ │ 雨勢。(即│ │ ││ │ │ 掛斷電話)│ │ │├───┼────────┼──────┼───┼──┤│98 年│ │聯絡甲仙鄉和│農業處│第 ││8 月 8│ │安村(村長)│第 13 │16 ││日 15 │ │: │次 │次 ││時 15 │ │1.表明身分並│ │ ││分(農│ │ 告知該地已│ │ ││業處)│ │ 達土石流紅│ │ ││輪值人│ │ 色警戒,請│ │ ││員陳俊│ │ 利用白天視│ │ ││安技士│ │ 線良好,儘│ │ ││ │ │ 速撤離。 │ │ ││ │ │2.村長回覆:│ │ ││ │ │ 昨夜有部分│ │ ││ │ │ 民眾已自行│ │ ││ │ │ 撤離至親戚│ │ ││ │ │ 家(較安全│ │ ││ │ │ 處)。目前│ │ ││ │ │ 雨勢頗大,│ │ ││ │ │ 會再出去巡│ │ ││ │ │ 視,若有必│ │ ││ │ │ 要,將勸村│ │ ││ │ │ 民儘早撤離│ │ ││ │ │ 。 │ │ │├───┼────────┼──────┼───┼──┤│98 年│ │聯絡甲仙鄉東│農業處│第 ││8 月 8│ │安村(村長)│第 14 │17 ││日 15 │ │: │次 │次 ││時 21 │ │1.表明身分並│ │ ││分(農│ │ 告知該地已│ │ ││業處)│ │ 達土石流紅│ │ ││輪值人│ │ 色警戒,請│ │ ││員陳俊│ │ 利用白天視│ │ ││安技士│ │ 線良好,儘│ │ ││ │ │ 速撤離。 │ │ ││ │ │2.村長回覆:│ │ ││ │ │ 已撤離至避│ │ ││ │ │ 難中心。 │ │ │├───┼────────┼──────┼───┼──┤│98 年│ │甲仙鄉關山村│ │第 ││8 月 8│ │電話未接通 │ │18 ││日 15 │ │ │ │次 ││時 21 │ │ │ │ ││分後(│ │ │ │ ││農業處│ │ │ │ ││)輪值│ │ │ │ ││人員陳│ │ │ │ ││俊安技│ │ │ │ ││士 │ │ │ │ │├───┼────────┼──────┼───┼──┤│98 年│ │聯絡甲仙鄉大│農業處│第 ││8 月 8│ │田村村長:村│第 15 │19 ││日 17 │ │長外出視察災│次 │次 ││時 20 │ │情,請家人轉│ │ ││分(農│ │告通知撤離,│ │ ││業處)│ │注意安全。 │ │ ││輪值人│ │ │ │ ││員葉坤│ │ │ │ ││松所長│ │ │ │ │├───┼────────┼──────┼───┼──┤│98 年│ │聯繫甲仙鄉呂│農業處│第 ││8 月 8│ │宗力課長聯繫│第 16 │20 ││日 18 │ │疏散避難事宜│次 │次 ││時 37 │ │。 │ │ ││分(農│ │ │ │ ││業處)│ │ │ │ ││黃國維│ │ │ │ ││科長 │ │ │ │ │├───┼────────┼──────┼───┼──┤│98 年│土石流警戒預報第│聯絡甲仙鄉公│農業處│第 ││8 月 8│10 報,新增 1 │所:其表示大│第 17 │21 ││日 23 │條紅色警戒,計 │田村、小林村│次 │次 ││時 15 │10 條黃色警戒、│、關山村尚無│ │ ││分(農│50 條紅色警戒。│災情回報,暫│ │ ││業處)│ │無須撤離,和│ │ ││輪值人│ │安村、東安村│ │ ││員潘建│ │已撤離部分人│ │ ││志技士│ │員,對於保全│ │ ││ │ │對象未撤離部│ │ ││ │ │分仍請公所追│ │ ││ │ │蹤警戒。 │ │ │├───┼────────┼──────┼───┼──┤│8 月 8│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立即通報警察│警察局│第 ││日 23 │參字第 027 號傳│局勤務指揮中│第 1 │22 ││時 50 │真通報:「行政院│心,惟因橋斷│次 │次 ││分(警│災害防救委員會最│、路斷、通訊│ │ ││察局)│新土石流紅色警戒│中斷,無法執│ │ ││警員曾│資料,本縣業列入│行撤離工作。│ │ ││家慶 │土石流紅色警戒區│ │ │ ││ │,請依災害防救法│ │ │ ││ │第 24 條規定,立│ │ │ ││ │即勸告及強制民眾│ │ │ ││ │撤離,並作適當之│ │ │ ││ │安置」 │ │ │ │├───┼────────┼──────┼───┼──┤│98 年│ │聯繫甲仙鄉公│ │第 ││8 月 9│ │所電話未接通│ │23 ││日凌晨│ │而無通聯紀錄│ │次 ││(農業│ │ │ │ ││處)輪│ │ │ │ ││值人員│ │ │ │ ││潘建志│ │ │ │ ││技士 │ │ │ │ │├───┴────────┴──────┴───┴──┤│1.8 月 8 日 8 時 30 分:甲仙鄉里關台 21 線 23.5k ││ 由甲仙往小林方向路基塌陷、剩下中間車道單線通車。 ││2.8 月 8 日 10 時 30 分:里關派出所與甲仙鄉小林村之││ 聯繫橋樑牛寮橋前路基流失約 50 公尺道路中斷。 ││3.8 月 8 日 19 時 05 秒甲仙鄉小林村中華電信電話斷訊││ ,8 月 9 日 1 時 34 分 18 秒甲仙鄉中華電信電話斷││ 訊。 ││4.直升機因天候因素無法出勤。 ││5.應變中心各單位值班人員仍持續積極電話聯繫救災作為。│├───┬────────┬──────┬───┬──┤│98 年│ │甲仙鄉公所電│ │第 ││8 月 9│ │話不通。 │ │24 ││日 │ │ │ │次 ││8:30~ │ │ │ │ ││9:35 │ │ │ │ ││(農業│ │ │ │ ││處)輪│ │ │ │ ││值人員│ │ │ │ ││黃順成│ │ │ │ ││科長 │ │ │ │ │├───┼────────┼──────┼───┼──┤│98 年│ │持續聯絡各警│ │第 ││8 月 9│ │戒區甲仙鄉鄉│ │25 ││日 11 │ │公所電話均不│ │次 ││時 10 │ │通。 │ │ ││分(農│ │ │ │ ││業處)│ │ │ │ ││輪值人│ │ │ │ ││員黃順│ │ │ │ ││成科長│ │ │ │ │├───┼────────┼──────┼───┼──┤│98 年│土石流警戒預報第│接續聯絡甲仙│ │第 ││8 月 9│12、12-1 報,維│鄉公所,惟電│ │26 ││日 14 │持 10 條黃色警戒│話不通。 │ │次 ││時(農│、50 條紅色警戒│ │ │ ││業處)│。 │ │ │ ││輪值人│ │ │ │ ││員黃順│ │ │ │ ││成科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