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2027 號被付懲戒人 李豫平 林興義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林興義降壹級改敘。 李豫平記過貳次。 事 實 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海軍昆明軍艦多部主機滑油滲漏,艦長李豫平、輪機長林興義長期疏於監督、維護,致該艦於執行偵巡任務首日,即因主機滑油滲漏失火,被迫單返航。又林興義於直昇 機落艦部署時,依戰備部署規定本應至輪控室擔任指揮,實際上卻在「住艙」,致主機滑油低壓等警報次第作動時,未能於第一時間掌握全般狀況,喪失處理先機。尤有甚者,該艦管理鬆散,事發後未能提供警報資料處理器列印之資訊,以供還原事件過程。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被彈劾人林興義為海軍昆明艦中校輪機長(彈劾案文附件 1,P1~3),該艦主機增壓機滑油普遍滲漏,卻疏於注意、維護,致該艦於偵巡任務首日,即因#12 主機增壓機滑油滲漏、管夾鬆脫而失火,發生二級海事事件,被迫單返航。再 者,其於直昇機落艦部署時,未依規定就位,其所屬值更紀律亦散漫,又印表機長期缺紙,未為適切之處理,致失火之警報訊息無法列印,足見其輪機行政管理漫不經心,存有嚴重缺失。被彈劾人李豫平為昆明艦上校艦長(附件 2,P4~7),所屬輪機行政管理及備戰部署鬆散,亦有督導不週之責。茲將其違失之事實與證據臚列如下: 一、按海軍艦艇常規第 20102 條、海軍艦隊康定級飛彈巡防艦標準組織規程手冊第 02024 條規定,艦長之基本職責為對本艦之人員軍紀、士氣、安全、訓練、福利、裝備、戰備整備、服勤績效及作戰任務負完全責任;同常規第 20105 條、同規程第 02028 條規定,輪機長之基本職責為負責全艦動力系統及電力裝備之保養修護、使用督導(附件 3,P8~13)。查被彈劾人林興義為海軍昆明艦輪機長,主管艦設有四部(#11、#12、#21 及#22 )主機,其中除#21 主機外,餘 3 部主機渦輪增壓機滑油進油管夾均有滲漏情形(未即檢換),竟疏於注意維護、檢查、更換。至於艦長李豫平對昆明艦主機滑油普遍長期滲漏,渾然不知,足徵平日督導不周、管理鬆散。被彈劾人等顯有未善盡艦長、輪機長基本職責之違失。 二、昆明艦主機渦輪增壓機滑油進油管夾普遍滲漏,惟被彈劾人林興義卻疏於注意、維護,致其中#12 主機因增壓機滑油滲漏、管夾鬆脫而失火。被彈劾人李豫平對該艦之整備、戰備整備,監督不週,斲傷國軍形象與聲譽,均有違失: (一)查海軍昆明軍艦 99 年 11 月 1 日 0730 時依令啟航執行 62.1 南部偵巡任務,0925 時全體就直昇機起落艦部署,0935 時於左營西南 25 浬,#12 主機滑油位、低壓及軸承高溫等 3 個警報器次第作動,並自動停機,0938時發現前主機艙火焰及煙霧警報器同時作動,0950 時輪機長林興義下令開啟艙底泡沫噴灑系統,…1033 時火勢完全熄滅,1155 時以單模式返航,1831 時返抵左營 港(附件 4,P15 ),火損後修理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943 萬 7,085 元。 (二)嗣國防部聯準室、後次室、海軍司令部督察室、後勤處及海軍一二四艦隊指揮部共同會勘,發現#12 主機 A 列第1、2 缸搖臂蓋表面、附近電纜燒損碳化嚴重、曲拐箱呼吸管燒熔及減速齒輪 8bar 控制空氣面板燒灼等跡象,確認#12 主機二具渦輪增壓機滑油進油管路管夾鬆脫。研判油管夾鬆脫噴出之滑油(9250 號滑油、60psi 、閃燃點390 ℉)噴濺於增壓機排煙管(溫度 572℉以上)引燃滑油,已燃滑油滴落至轉機控制面板後方線路群,再流至 減速齒輪循環泵前地板及艙底燃燒,造成#12 號主機左側後端附近底層鋁板、控制面板、電纜群等燒毀及上地板變形。其失火原因,研判管夾鬆脫「係橡膠材質硬化滲漏滑油,影響管夾固定、密封效果,導致滑油管夾鬆脫,滑油溢出噴濺,造成本次失火事件之主要因素」,海軍艦隊指揮部昆明軍艦海事案件綜合調查報告原因分析二之(四)記載綦詳 (附件 4,P16)。 (三)按海軍督察室 99 年 11 月 2 日編號 00000000 號重要工作提報單貳之五後段稱:「昆明軍艦除#21 主機外,餘3 部主機渦輪增壓機滑油進油管夾均有滲漏情形(未即檢換),為本次次因(人為因素)」(附件 5,P25 ),足證該艦主機增壓機滑油管夾普遍滲漏,非僅#12 主機。經查該增壓機之保養,分為 O、I、D 三個層級,管夾○型環之更換,依海軍艦艇技術手冊第 233 章第 5.100 條規定,於大修或修理期間,需將橡膠質○型環及其他有機檔封等更換之(附件 6,P31 )。昆明艦更換紀錄為 90年 11 月 30 日第一次大修之事,於 98 年 7 月 24 日執行第二次 DSRA 計畫性大修(附件 7,P33 )及 99 年1 月 12 日實施#11、#12 主機渦輪增壓機檢查時,卻未執行滑油管夾拆解(附件 5,P24、25 )。被彈劾人林興義為該艦輪機部門之最高主管,對於該艦主機維修史略(服役起即已建立)及提報單貳之四所稱「管夾經鎖緊後內部裝設橡膠材料鎖緊,即形成密封作用,…考量工作環境(高溫)及介質(滑油),橡膠長期使用材質將有硬化、變形之慮」自難諉為不知,然其卻疏於注意、維護,肇致該艦甫出港執行偵巡任務,即因#12 主機增壓機滑油進口管夾鬆脫、滑油噴濺而發生二級海事案件(失火事件),被迫單返航,艦長李豫平對該艦之整備、戰備整備督導 不週,嚴重斲傷國軍形象與聲譽,均有違失。 三、依備戰部署規定,林興義本應於輪控室擔任指揮,但實際上卻在「住艙」,致未能於第一時間掌握全般狀況,喪失處理先機。又輪機官倪可倫、主機艙督導廖慶潮,亦未依部署規定就位,足證該艦管理鬆散,艦長李豫平監督不週,均有違失。 (一)查備戰部署為全艦所有戰鬥部位總動員之部署,並於艦艇遂行任務遭遇敵情時,能使全艦官兵迅速發揮全艦裝備最高功能,完成機動作戰能力並確保本艦航行安全發揮統和戰力,有效摧毀來犯之水面、空中與水下目標,海軍艦隊康定級飛彈巡防艦標準組織規程手冊第 05009 條(備戰部署)定有明文(附件 8,P36 )。 (二)次查海軍昆明軍艦為執行南部偵巡任務,訂有「海軍昆明軍艦直昇機起降部署表」(附件 9,P37 ),詳列飛控室、後損管區○○○道)…等部署情形,並特別載明「其餘同備戰部署」,即輪控室指揮:輪機長林興義、輪控中心值更官:輪機官倪可倫,主機艙督導:油機上士廖慶潮,此有該艦備戰部署表(附件 10,P38)可稽。 (三)惟 99 年 11 月 1 日時 0925 直昇機落艦廣播時,被彈劾人林興義,依上開直昇機起降部署表、備戰部署表規定本應於輪機控制中心(簡稱輪控室、輪控中心,或 ECC)擔任指揮,但 0935 裝備異常,士兵通知失火時仍在「住艙」,此有艦隊指揮部督察處海事(危安)調查訪談紀錄(附件 11,P39)及監察院詢問筆錄(附件 12,P47)可稽。核其未依備戰規定就位,致未能於第一時間掌握災情,顯有重大違失,所辯當時「巡視各主、輔機艙及各部位防險後,手髒想先洗手再去就位」、「依規定我要在 ECC,但我至後輔機艙、後主機艙、機庫及飛行甲板,檢查人員就位狀況及防險執行情形。」等語,核與「康定級艦直昇機起降作業檢查表(甲板組)」(附件 13,P51~52 )有關該艦當日上午 8 時 25 分已完成檢查之紀錄不符,上開辯解,顯係卸責之詞,自不可採。又其接獲主機艙間失火報告後,未依部署於 ECC 掌握全般狀況,而逕自決定前往主機艙間走道指揮救火,於指揮應變處理上,亦有疏失。 (四)另所屬:1.輪機官倪可倫本應在輪控中心擔任值更官,但亦同樣在「住艙」,事後則辯稱「本人在休息,沒有聽到廣播」。惟該廣播經測試並無異常,該員嗣已坦承係其疏失;2.主機艙督導油機上士廖慶潮,依部署應在主機艙督導,卻於輪辦室了解組上行政資料,喪失及早發現徵候及快速處置之機會(附件 4,P17~18),亦徵該艦輪機部門上自輪機長,下至油機上士,均未依直昇機起降部署、備戰部署規定至指定處所就位,足證該艦管理鬆散,艦長李豫平監督不週,亦有違失。 四、林興義為輪機部門之負責人,其所屬輪控室值更官、值更軍士於每四小時交更時,均應列印警報資訊處理器(ALARM LOG )資料並簽署,惟海軍於昆明軍艦失火後,未能提供 ALARM LOG 所列印之資訊,以供還原事件過程,並稱印表機未依規定放置紙張云云,顯有重大違失,又艦長李豫平督導不週、管理鬆散,亦有違失: (一)按艦艇常規第 20105 條規定,輪機長基本職責係負責全艦動力系統及電力裝備之保養修護、使用督導。舉凡「綜理一切輪機行政,參與執行上級命令與規定及主管各『主』、『輔』機之運用與維護…」、「戰鬥中應督導輪機部門,正確操作各項輪機裝備,以保持艦船動力浮力,指揮救火、堵漏與戰損處理,支援作戰遂行。」及「對全艦輪機設備負有保持優良狀態,隨時發揮最大效率之責任」等均為其一般職責,該條第 1 款、第 5 款及第 9 款定有明文。 (二)查昆明艦設有輪控室,監控艦上重要輪機裝備之狀態,如輪機裝備啟停、警示訊息等警報資訊(如印表機缺紙等),除顯示於監控螢幕,值更人員應於警報、監偵器紀錄中填寫正確的參數,為適切正確的處理外,並列印於輪控室值更官操控台左下方之印表機,所列印之該警報資料處理器,其重要性等同於航空器之黑盒子,輪機長應保存必須的操作紀錄,海軍艦隊康定級飛彈巡防艦標準組織規程手冊第 03010 條職責第 16 款、第 02028 條特定職責第13 款定有明文(附件 14,P53、P58 )。列印該艦警報訊息之印表機,暫存記憶體容量為 512KB,約 470 筆,當資料累積 75 筆時即輸出列印(或即時列印),並釋出記憶體內部空間,然因未放置紙張輸出列印,以釋放記憶體空間,致暫存記憶體無法記錄 99 年 10 月 26 日 1526 時至同年 11 月 1 日 1029 時之資料〔附件 15,P61~64 及附件 16P67,第 4 之(4 )〕,案經海軍艦令部後勤官於 99 年 11 月 4 日 1000 時到艦測試,於 1600 時測得結果裝備功能正常,係印表機未放置紙張,致本次事件發生前、後無各項警報紀錄可稽等情,詳載於海軍艦隊指揮部昆明軍艦海事案件綜合調查報告檢討建議二之(三)。 (三)惟查輪控中心指揮為輪機長,下設值更官、值更軍士及值更兵。其中除輪控室值更官應「督導值更人員於警報、監偵器紀錄中填寫正確的參數,適切正確的處理警報、準時依輪機部門規定定時測試各警報、監偵器」外,每 4 小時換更乙次之輪控室值更軍士(主要負責輔、電機及損管系統操作與監視)亦應「檢查自動記錄器列印中與發電機、輔機有關之數值,將其與前一小時輸出數值比對,標記超出極限或有問題傾向之數值,並將結果報告輪機值日官;交更時在每一份列印資料上簽署」,「海軍艦隊康定級飛彈巡防艦標準組織規程手冊」第 03010(輪控室值更)定有明文。監察院 99 年 12 月 31 日詢問海軍一二四艦隊長馬振崑「警報資訊處理器的資料多久要去看 1 次?」,渠亦證稱:「航行值更時四小時,每一更的值更人員應該要去看。」(附件 12,P44)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99年 12 月 28 日國海人綜字第 0990010727 號函稱「 ALARM LOG 僅為輪機裝備啟停、警示訊息紀錄輸出裝備,並無警示作用,且經查相關資料並無明確律定警報器處置規定及標準作業程序,航前檢查亦未列入檢查項目,故輪機長或艦長無檢視 ALARM LOG 之義務,昆明軍艦完成航前檢查,確認各裝備均正常後(ALARM LOG 非檢查項目),即可出港執行任務。」、「ALARM LOG 資料僅由輪控室值更官操控台列表機輸出,當送紙夾缺紙時並無任何聲響警示。」等語(附件 16 ,P65~67)顯係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四)另昆明艦於該艦失火後,未能提供 ALARM LOG 所列印之資訊,以供還原事件過程,並稱印表機未依規定放置紙張云云,艦長李豫平督導不週、管理鬆散,亦有違失。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理由
昆明艦設主機 4 部,為全艦動力系統及電力之主要來源,攸關戰力得否發揮,重要性不言可喻。被彈劾人林興義,為輪機部門之負責人,長期疏於維護艦上輪機裝備,致該艦甫出港執行偵巡任務,即因艦上#12 主機增壓機管夾鬆脫,滑油噴濺而失火,被迫單臨時返航,斲傷國軍形象與聲譽。 再者,其於直昇機落艦部署時,依備戰部署規定本應至輪控室擔任指揮,實際上當時卻在「住艙」,致滑油低壓等警報器次第作動時,未能於第一時間掌握全般狀況,指揮應變,又輪機官、主機艙督導於事發時亦未依部署規定就位。以及印表機長期缺紙,致警報訊息列印不能,足徵該艦管理鬆散。艦長李豫平為一艦之長,對本艦之人員軍紀、士氣、安全、訓練、福利、裝備、戰備整備、服勤績效及作戰任務負完全責任,卻督導不周,違失情節重大。 二、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被彈劾人林興義,為輪機部門之負責人,在艦長指揮督導下,對所有主機推進系統、輔機系統、電機系統、損管裝備之操作、保養、損害管制,及所有輪機部門設備所負責維修的裝備負完全的責任。惟艦上多部主機滑油滲漏,卻疏於注意、維護,加上航前檢查不實,致#12 主機滑油滲漏失火。加上其未依備戰規定就位、保存必須的操作紀錄等情,核有違艦艇常規第 20105 條、「備戰部署」表及海軍康定級飛彈巡防艦標準組織規程手冊第 05009 條、第 02028 條基本職責及特定職責第 13 款規定、亦與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訂執行其職務」、第 5 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第 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或無故稽延」之規定有違。 (二)被彈劾人李豫平,對本艦之人員軍紀、士氣、安全、訓練、福利、裝備、戰備整備、服勤績效及作戰任務負完全責任。所屬長期疏於維護裝備,致生二級海事案件等情,均有違艦艇常規第 20102 條、海軍康定級飛彈巡防艦標準組織規程手冊第 02024 條及公務員服務法上開規定。 據上論結,被彈劾人等違失情節重大,核其所為,顯與艦艇常規第 20102 條、第 20105 條及海軍艦隊康定級飛彈巡防艦標準組織規程手冊第 02024 條、第 02028 條、第 05009 條及備戰部署表規定不符,更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條、第 5 條及第 7 條之規定,確有公務員懲戒法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及監察法第 6 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肆、證據(詳如彈劾案文附件 1~ 附件 16 ,均影本在卷): 附件 1:被彈劾人昆明艦輪機長林興義經歷資料。 附件 2:被彈劾人昆明艦艦長李豫平經歷資料。 附件 3:海軍艦艇常規 20102、20105 (艦長、輪機長職責)、海軍艦隊康定級飛彈巡防艦標準組織規程手冊02024 (艦長基本職掌)、02028 (輪機長一般職掌)。 附件 4:海軍艦隊指揮部昆明軍艦海事案件綜合調查報告。附件 5:督察室重要工作提報單(99.11.2 編號 00000000)。 附件 6:海軍艦艇技術手冊- 柴油引擎保養○型環保養規定(5.100 )。 附件 7:廢氣渦輪增壓機維修史略及其繕本。 附件 8:海軍艦隊康定級飛彈巡防艦標準組織規程手冊 05009 (備戰部署)。 附件 9:海軍昆明軍艦直昇機起降部署表。 附件 10 :海軍昆明軍艦備戰部署表。 附件 11 :林興義- 海軍艦隊指揮部督察室海事(危安)調查訪談紀錄。 附件 12 :監察院詢問筆錄。 附件 13 :康定級艦直昇機起降作業檢查表(甲板組)。 附件 14 :海軍艦隊康定級飛彈巡防艦標準組織規程手冊 03010 (輪控室值更職責)、02028 (輪機長職掌)。 附件 15 :99.10.26~99.11.1 ALARM LOG 警報資料(含繕打本)。 附件 16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99 年 12 月 28 日國軍人綜字第 0990010727 號函(ALARM LOG 說明資料)。 被付懲戒人李豫平、林興義申辯意旨: 壹、事實: 申辯人李豫平原為海軍一二四艦隊昆明艦(即向法國採購之拉法葉軍艦,下稱本艦)上校艦長(97.6.1~99.11.16 );申辯人林興義為本艦之中校輪機長(自 99.5.16 起)。緣本艦於 99 年 11 月 1 日依令啟航執行 62.1 南部偵巡任務,於當日 0935 時在左營西南 25 浬處,因#12 主機增壓機管夾鬆脫、滑油滲漏而致失火。又當日 0925 時全體就直昇機起落艦部署時,申辯人林興義於直昇機落艦部署時,未依規定就位在輪控室擔任指揮;又因 ALARM LOG 印表機未依規定放置紙張,致警報訊息無法列印等情。案經監察院調查後,以申辯人李豫平為一艦之長,對本艦之人員軍紀、士氣、安全、訓練、福利、裝備、戰備整備、服勤績效及作戰任務負完全責任,卻督導不周,致生二級海事案件等情,有違艦艇常規第 20102 條、海軍康定級飛彈巡防艦標準組織規程手冊第 02024 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訂執行其職務」、第5 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第 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或無故稽延」之規定。爰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及監察法第 6 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同案申辯人輪機長林興義,以其為輪機部門之負責人,長期疏於維護艦上輪機裝備,致艦上#12 主機增壓機管夾鬆脫,滑油噴濺而失火,被迫單臨時返航,斲傷國軍形象與聲譽;再者,其於 直昇機落艦部署時,未依部署規定就位;以及印表機長期缺紙,致警報訊息不能列印,核有違艦艇常規第 20105 條、「備戰部署」表及海軍康定級飛彈巡防艦標準組織規程手冊第 05009 條、第 02028 條基本職責及特定職責第 13 款規定、亦與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及第 7 條之規定有違,同案被提案彈劾,亦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貳、理由: 按「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第 36條分別定有明文,目的即在維護公正裁決之程序機制,以確保個案實體正義之得以實現。以下謹就彈劾案疏未斟酌之事實與法律部分提出意見申辯如下: 一、#12 主機增壓機管夾鬆脫、滑油滲漏而失火部分: (一)主機增壓機滑油管夾之壽限及更換保養康定級艦技術手冊並無規範,本件失火為期待不可能: 「按期待可能原則(Grundsatz der Zumutbarkeit)指國家行為(包括立法及行政行為)對人民有所規制,都有一項前提,即有期待可能。法規課予人民義務者,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之特殊處境,不能期待人民遵守時,此種義務便應消除或不予強制實施,學者遂主張期待可能性乃是人民對公眾事務負擔義務的界限。」(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2010 年 9 月,增訂 11 版,頁 64-65 )。故某一事件中對當事人如無期待可能,即不能課予其作為或不作為之責任。本案雖因本艦#12 主機增壓機管夾鬆脫、滑油滲漏而失火造成事故,惟主機增壓機滑油管夾之壽限及更換保養相關之康定級艦(即拉法葉級軍艦)技術手冊並無規範,以一艘軍艦之具備複雜繁多機件而言,尤其是系爭事故肇因所在之滑油管夾內部材質硬化或變質,在不拆解情形下,採目視檢查,判明是否硬化、變形,實非一般使用者肉眼所能察覺判斷,若因此造成如本艦之管夾鬆脫、滑油滲漏而失火之事故,即課予使用管理者「未即檢換」之責任,似乎強人所難而期待不可能。毋寧認為如何限定一定期間拆開檢視、定期更換新品應屬技術手冊規範之事項。此由海軍督察室 99 年 11 月 2 日編號 00000000 號重要工作提報單貳之三稱:「經 124艦隊普查泊港各同型艦(除迪化軍艦)增壓機滑油進油管夾更換紀錄及物資現況,除昆明軍艦 90 年 11 月 30 日有更換紀錄外(#12 主機×2EA ),餘接艦迄今均無更換紀錄且狀況正常」(彈劾案文附件 5,P2)。亦即應先有標準技術規範(SOP )之制定,以為遵行及律定責任與是否違法失職之判斷依據,而且依康定級艦艇技術手冊屬於進廠保養更換之範疇〔依海軍計畫維修保養制度 PMS- planed maintenance system ,計分 O.I.D.( organization,intermediate,depot )等三個層級,O.級由使用單位保養即艦方保養;I.級由使用單位及保養廠保養維修,即由艦方及廠方共同執行保養維修;D.級由保養廠執行維修〕,系爭滑油進油管夾保養及更換層級屬 D.級,應由廠方負責執行,故主要責任應非第一線之使用管理者;今因事件發生,即課予使用管理者「未即檢換」之責任,實在權責不符,強人所難而期待不可能。此由事後始詳細律定作業程序(申辯書附件 1:保養需求卡)及27 處(每 1 部主機)檢查部位(申辯書附件 2:主機航前中後檢查表),亦可證明。查案發前,該滑油進油管夾保養及更換層級,依法國所提供之維修目錄(COPE)律定(如申辯書附件 3:MX MQ 主機進氣系統保養項目),係由廠方(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即原海軍左營造船廠;以下簡稱後勤部)執行渦輪增壓機檢查及保養時併同檢查,如有鬆脫或滲漏時,則視實況予以更換(申辯附件 4:康定級艦增壓機進油路管夾鬆脫技術報告第 7 頁黃色螢光筆標示),故該管夾拆解、更換權責不應為本艦的責任,依照 PMS(MD-1-3 保養需求卡)保養僅鎖緊螺絲及目視檢查,艦上對該管夾應做的 PMS 保養都已執行,突然鬆脫實難以預防。廠方 14 年來從未更換,卻要使用管理者承擔全部責任,恐怕問責方向錯誤。在主機高速運轉滑油溫度上升、黏度下降情形下,如內部管夾橡膠材質硬化,即有可能在 11 月 1 日案發當時另 2 部主機相同部位滲油情況,原罪實不應全由申辯人等第一線人員承擔,彈劾文所稱「長期滲漏渾然不知」,即是將所有之責任全部分配給本艦一肩承擔,如此責任分配恐非適當。如海軍海事案件調查報告,本次事件肇因滑油管夾鬆脫,引燃滑油失火,係屬機械因素,查自 85 年以來,我國向法國採購艦艇迄今,法方並無技術文件述明使用管理者檢查方法(更換管夾亦非屬艦上工作項目),且該料件為非壽限料件(如督察室重要工作提報單),法國方面主機原廠嗣已提供廠方技術手冊,律定該管夾檢查、更換時機,應參照原廠技術手冊執行管夾檢查、更換。準上分析,所以第一線人員事前並無能力掌握滑油管夾內部不良狀況;也因為本事件肇生,海軍才研處相當之精進作為,並列入航前檢查必檢項目;而案發後始將該管夾拆解、更換權責分配給艦艇,其責任分工是否妥當亦殊值探討。另且責任乃是義務的違反,則申辯人等在新的規範訂定之前,至多也僅負使用者 O 級日常保養維護之義務;否則,標準作業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疏漏於前,責任分配錯誤於後,申辯人等豈不成為代罪之羔羊,顯非事理之平。又彈劾案文稱:「99 年 1 月 12 日實施#11、#12主機渦輪增壓機檢查時,卻未執行滑油管夾拆解」乙節。嗣經查閱請修單及後勤部派工單(如申辯書附件 5:海軍昆明艦輪機部門主機組敦支整備工程請修單),本艦並未申請實施#11、#12 主機渦輪增壓機檢查,有關 4 部主機增壓機檢修,僅#22 主機實施 B 側渦輪增壓機內部油檔漏油檢修,且未拆解滑油進油管夾,故彈劾案文與實況不符。另海軍督察室 99 年 11 月 2 日編號 00000000號重要工作提報單貳之三所稱該鬆脫滑油管夾料號為 0000-00-000-0000,經海軍後勤部頒行技術報告(見申辯書附件 4)第 3 頁後段查證情形為:「其標示管夾料號為『0000-00-000-0000』,惟經查證該料號實際尺寸為 42.5mm,不符實際管徑需求…查證其正確料號,為 0000-00-000-0000」經後勤部提供物料主檔細目查詢正確管夾,建檔日期為 2010 年 11 月 15 日,也就是該管夾在康定級各艦接艦迄今,均未有更換紀錄,故彈劾案文所稱「更換紀錄為 90 年 11 月 30 日」亦有誤。則參照「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及第 30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第 86 號著有判例,亦可作為本案認事課責之參酌。 (二)申辯人等已盡 O. 級日常保養維護之義務: 1.依艦隊部兵力派遣規劃,99 年 11 月 1 日至 8 日由本艦執行 62.1 南部偵巡任務,本艦於 10 月 29 日0900 實施任務航前會,由副艦隊長劉將軍蒞艦主持,會中各部門均回報裝備測試一切正常,可執行本次任務,會議結論由主席及艦長均再次提醒各級幹部應加強啟航前各項裝備整備及防險(含活動物品固定)工作,以確保航行之人安、物安及航安。於同日下午 1355 ,輪機長藉裝備保養校閱時機,於 1414 下令啟動 4 部主機測試,並由上尉輪機官倪可倫陪同、油機上士古新民紀錄,檢查主機裝備維護情形,所見滑油滲、漏處及須改進缺失計有 18 項,均於出港前完成缺改,檢查未發現#12 主機增壓機滑油滲漏、管夾鬆脫情形;另輪機長手抄缺失改進紀錄,於當日交主機組管制改進(附件 6:輪機長夜令簿黃色螢光筆標示),輪機長並在調查期間於住艙面交艦隊指揮部督察處調查人員,然本案調查結束後,輪機長親至該處欲領回未果,而調查報告亦未能予以檢附佐證,申辯人只能深表遺憾,故彈劾案文所稱「主機滑油普遍長期滲漏渾然不知」,並非實情。 2.99 年 10 月 31 日 0840 由 242 戰隊長胡上校率隊實施戰備檢查,本艦亦於當日實施裝備啟動運轉測試,主、輔、電機各項裝備測試,再次確認一切正常。11 月 1 日上午 0730 依計畫啟航,出港後艦長一直坐鎮駕駛台,以確切掌握全般任務交接事宜,至 0925 廣播直昇機起落艦部署(配合南偵任務反潛直昇機依規定需進駐),全艦人員即依部署表各自就部位,0935 輪控室以室內通信機要求立即減速,艦長於駕駛台即令示 鐘手立即減速,並指示航行值更官注意海上目標動態,瞭望加強海上目標搜索,之後輪機長回報前主機艙發現濃煙,艦長立即詢問是否有人員於前主機艙內,輪機長回覆主機艙內無任何人員,艦長即下令依程序實施滅火並注意人員安全。 3.申辯人輪機長自接任後戮力裝備整備,務求機艙達到四不一沒有(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不漏電、無污染)目標,並製作醒目標語張貼於主、輔機艙入口,以時時提醒所屬人員(附件 7:輪機部門要求:四不一沒有),並不定時巡檢主、輔機艙各項裝備,發現漏油狀況即要求改進(附件 8:6 月 25 日等輪機長手寫夜令黃色螢光筆標示)。關於航行前 3 天之檢查情形,申辯人輪機長於 99 年 11 月 12 日接受海軍艦隊指揮部督察處(危安)調查訪談紀錄:「航行前 3 天下午為裝保校閱,我為了怕下面的人(主機組幹部)會用擦拭的方法掩蓋,所以我特地有要求把 4 部主機啟動運轉讓我檢查,主機組也依令啟動,校閱時由輪機長檢查,輪機官陪同,古新民班長記錄。當天主機啟動進出港時,輪機長又率古新民班長下去複查,並未發現有漏油現象。」亦可佐證,貴會並可傳訊相關證人以明事實。亦即出港前裝保校閱發現之缺失,均已改善完畢。 4.99 年 12 月 30 日監察院調查本案時,本艦之直接上級監督長官即艦隊長,接受監察院詢問時之調查詢問筆錄稱:「這次事件因機械因素,我認為是無可避免的。」艦隊部之修護科長對監察委員詢問:「本次管夾鬆脫是否瞬間?」答稱:「以我的判斷是。」(參見彈劾案文附件 12,P43)亦可說明本艦人員對系爭事件之可歸責性之參考。 二、未依部署規定就位部分: (一)依康定級艦直昇機起降作業檢查表(甲板組)(飛控室)、康定級艦直昇機進(出)庫檢查表、海軍 S70C(M)-1反潛直昇機分遣組作業手冊(附件 9),當直昇機執行起降作業前,艦方應於廣播就直昇機起降部署後,人員應儘速完成飛行甲板各項準備工作〔包含甲板燈光測試、釋放安全護網、救火及加油裝具檢查、無線電網路試通、甲板表面細部檢查(以清除微小物件,防止影響飛行安全)、固定直昇機之索具備便及各項防險檢查等工作〕(此時飛行甲板顏色係處於「紅色甲板」,即表示未完成備便,飛機不得執行起飛或降落),輪機部門負責備便為:損管中心、修理班(兼具救火及緊急應變能力)、電機組、輔機組、膠舟組、加油人員、後段甲級防險及膠舟組備便等工作,因各組工作屬性不同,必須在 0925 時廣播直昇機起降部署轉換後才可就位,並與艦務甲板組、飛行機工組及魚雷掛(卸)載組共同作業,完成備便作業,同時依海軍直昇機起降作業檢查表已分別律定 2 位業務主管(輪機長及作戰長)擔任雙重檢查之複查人(參見申辯書附件 9),於完成各項整備複查工作後,即可建議實施「綠色甲板」(即表示飛行甲板已完成備便狀態),所有人員均應就定位(同部署表),再依艦長命令執行直昇機起降工作,所以輪機長執行飛機進駐前各項整備復查工作,是屬合宜。因 99 年 10 月 27 日氣象預報,預判 11 月 1 日執行南部偵巡任務時,海象狀況極度不良,申辯人(輪機長)令示各級幹部落實走動式管理,加強活動物品固定及裝備整備(申辯書附件 10 :10 月 27 日輪機長手寫夜令黃色螢光筆標示)。申辯人(輪機長)於 0925 廣播全體就直昇機起降部署時,確至所屬部位、艙間實施人員就位狀況及防險複查、抽檢,也因此油機士官長江明翰(加油組指揮),在未與上尉輪機官倪可倫實施值更官交接,即先行至機庫及飛行甲板檢查輔降器材,而遭本軍懲處。申辯人在複查(申辯書附件 11 :射控官董音伶訪談紀錄)、抽檢後應至 ECC 就位指揮,卻考量個人清潔,恐汙染屢次要求的 ECC 保養(申辯書附件 12 :7 月 1 日等輪機長手寫夜令黃色螢光筆標示)而返回住艙洗手確為實情,絕非卸責之詞。彈劾案文不明上述事實,僅以「核與康定級艦直昇機起降作業檢查表(甲板組)有關該艦當日上午 8 時 25 分已完成檢查之紀錄不符」即認「上開辯解,顯係卸責之詞,自不可採。」對事實之採認容屬率斷。此次執行任務期間適值海象不良,輪機長身為部門主管,為了避免下屬檢查遺漏,乃運用曾經要求下屬的走動式管理,親自檢查並將有危安的事情排除,為了全艦人員的安全、為了 ECC 的保養選擇自己動手、眼見為憑,或許不應該回住艙洗手,但為此仍願意負起該負的責任。 (二)申辯人(輪機長)接獲前主機艙大量濃煙報告後,即前往前主機艙走道指揮,期間 3 度進入 ECC 瞭解裝備運用狀況(有多人目睹為證)並下令停用#11 主機、執行前主機艙機械隔離、建立排煙通道(申辯書附件 13 :艦艇一般救火程序檢查表)及穿戴 OBA 氧氣呼吸器後,至前主機艙走道與 ECC 叫喚可及位置,指揮救火。 (三)救火期間申辯人輪機長依主要輪機艙間救火教令(申辯書附件 14 :海軍昆明軍艦主要輪機艙間救火教令),及「美海軍作戰教範 3-20.31 水面艦艇救火手冊」(申辯書附件 15 ),評估火勢小於 10 平方英呎,故未宣布棄艙而採直接攻擊,指揮救火。另申辯人(輪機長)顧及人員安全,命損管士官長於攻擊組進入災區前宣達安全及注意事項,甚而 2 次進入災區管制救火行動,致本次事件無人員受傷及火勢蔓延情形。申辯人或有不符規定之處,惟乃一時因救火護艦心切所致,此由事件發生處理期間,深怕危急中指揮錯誤,造成人員及裝備無法彌補的傷害,因此多次進入 ECC 及災艙指揮裝備運用及救火之事實,所言不虛。仍盼諸位委員諒察係申辯人危急心切時之行為。三、ALARM LOG (警報資訊處理器)之印表機未依規定放置紙張部分: (一)ALARM LOG (警報資訊處理器)與航空器之黑盒子功能差異甚大,不具完整之資料記錄功能,不能相提並論:本艦之 ALARM LOG 僅為輪機裝備啟停(僅部分裝備非正常啟停時記錄,如正常啟停則無記錄功能,例如:主機啟動時並不會記錄,停機時因部分安全功能作動,才會記錄;救火泵啟停均不會記錄等)、警示訊息紀錄之輸出裝備,並無法還原事件過程,僅能查證何時、何項裝備及何種監偵器曾經作動,欲正確還原事件過程,仍應比對輪機日記、車鐘紀錄、主機值更紀錄及其他有關值更紀錄等。康定級艦現行裝備運轉監視、操作、巡查及記錄機制,均採人力執行,相關手寫紀錄均為主要佐證資料,而 ALARM LOG(警報資訊處理器)資料僅為輔助、參考(誤差及假訊號均會導致事後比對的誤判),不應僅視為唯一佐證,更不應與航空器之黑盒子相提並論,兩者差異甚大,監察院彈劾案文稱「其重要性等同於航空器之黑盒子」實屬誤會,既誤解其重要性,則依此認知所作成之裁斷自可能有偏頗之虞。按航空器之黑盒子可全程記錄飛行姿態、飛行速率、尾翼及副翼角度等資料,然 ALARM LOG 作用於輪機裝備啟停及警示訊息紀錄之輸出裝備紀錄,內容僅包含警示之部位及異常現象(如高溫及低油位等),並不會記錄相關參數(作動時機在於部分裝備不正常啟停時會有紀錄,如正常啟停則無紀錄,例如:主機啟動時並不會記錄,停機時如因機件安全功能作動,才會記錄,而救火泵啟停均不會記錄等)。 (二)ALARM LOG 之印表機只是其中之列印單元,供下值更時輸出資料交接班之用,本型艦各項處置規定及作業程序,對此並無詳細律定規範: 本軍艦艇所有值更(包含泊港及航行時)均為四小時為一更,每更值更人員每小時親赴部位檢查、記錄及藉操控台各裝備有關螢幕頁面,顯示運轉參數記錄乙次,並於下更前於值更紀錄簽署後,呈輪機值更官審視無誤後始可交更,而本艦肇案前,ALARM LOG 輸出之資料並未明確律定作法。再者,查閱本型艦各項處置規定及作業程序,也無詳細律定(申辯書附件 16 :海軍艦艇輪機官第四章規定);嗣至本艦 99 年 11 月 1 日肇案後,艦隊部才於 99年 11 月 22 日通報令頒「康定級艦警報列印系統使用時機及作法」(申辯書附件 17 ),正式列為值更紀錄,並規範作法,故絕無卸責之實;本艦之艦隊長於 99 年 12月 30 日監察院調查本案,接受監察院詢問時之調查詢問筆錄稱:「航行值更時四小時,每一更的值更人員應該要去看。」係案發後才下的命令(通報為事後新的規定,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2 條至第 14 條應向後生效)。另 ALARM LOG 僅為輪機裝備啟停…航前檢查亦未將 ALARMLOG 資料列入檢查項目(附件 18 :海軍昆明軍艦輪機部門主機組航前檢查表),且送紙夾缺紙時並無任何聲響警示,係艦指部後勤官於 99 年 11 月 4 日 1000 到艦測試結果等,並非逃避責任而未提供,尚請鑒察。 (三)ALARM LOG 之主要功能在於警報事故當時之警報器作動及訊息之於操控台螢幕顯現,俾能立刻處置;印表機單元之功能僅在於下值更時列印值更期間曾發生之訊息以利交接值;縱疏未放置紙張只是影響前已發生並已被立刻處理過之訊息之輸出,並不影響其主要之警報功能。如案發當日上午 0938 高溫、低油位、滑油失壓,ALARM LOG 之警報器同時作動,嗣輪機長令示輪機官以數位相機直接拍攝操控台螢幕畫面之故障訊息警報頁面(申辯書附件 19 :海軍昆明軍艦 99 年 11 月 1 日值更操控台警報頁面),正顯見#12 主機艙(F1010 )正處於煙霧狀態(SMOKE );由此可知 ALARM LOG(警報資訊處理器)之主要功能在於警報事故當時之警報器作動及訊息之於操控台螢幕顯現,俾能立刻處置,故 ALARM LOG 之印表機單元之功能僅在於下值更時列印值更期間曾發生之訊息而已,疏未放置紙張只是影響前已發生並已被立刻處理過之訊息,並不重大影響其警報功能。99 年 10 月 26 日 1526 至同年 11 月 1 日 1029 之資料,確因相關人員疏忽未放置紙張(調查期間本艦均已坦承不諱),使佇列式(queue ,係為一種先進先出的資料儲存結構)暫存記憶體無法釋出記憶體空間,並輸出前述期間資料;然事件發生,輪機長在瞭解 ALARM LOG 因疏忽未放置紙張,致前述日期間所有資料無法輸出後,考量後續需要,避免產生誤會,即令輪機官以數位相機,就值更操控台警報頁面照相,以利與相關資料比對。故 ALARM LOG 之印表機未依規定放置紙張,實際上尚不影響值更人員對船艦狀況之掌控,只是部分存檔資料事後無法以書面印出,並不直接影響船艦之作戰與安全,此參依「海軍艦隊康定級飛彈巡防艦輪機故障處理手冊」第 1 章第 01002 條故障顯示方式:值更人員可由各操控台上的 VDU 顯示單元監視各裝備的狀況,當故障或警告信號發生時,故障信號的資料便會傳回各操控台,位於 VDU 的左上角的區域會顯示所發生的故障信號…並由蜂鳴器發出音響警報,此時值更人員便要針對所發生的故障來處置(附件 20 :海軍艦隊康定級飛彈巡防艦輪機故障處理手冊),亦可證明。 (四)海軍司令部認輪機長或艦長無檢視 ALARM LOG 之義務:海軍司令部 99 年 12 月 28 日國海人綜字第 090010727號函送監察院「昆明艦海上失火案」書面說明資料稱:「ALARM LOG 僅為輪機裝備啟停、警示訊息紀錄輸出裝備,並無警示作用,且經查閱相關資料並無明確律定紀錄處置規定及標準作業程序,航前檢查亦未列入檢查項目,故輪機長或艦長無檢視 ALARM LOG 之義務。」(參見彈劾案文 16,P67)由此軍方之正式公文即可以證明 ALARM LOG之重要性尚不能與航空器之黑盒子相提並論等同視之;亦可證明本艦肇事前,軍方尚無就本艦 ALARM LOG 之印表機部分明確律定處置規定及作業程序,依分層負責原理,亦不應由申辯人艦長及輪機長之層級負其責任,監察院就ALARM LOG (警報資訊處理器)之印表機未依規定放置紙張部分列為彈劾之主要理由,恐亦有違比例原則。 四、申辯人已受行政懲處,再予懲戒有違「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按「一行為不二罰」係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03 號、第 604 號參照),申辯人李豫平、林興義已分別被所屬機關行政懲處申誡二次、記過二次(申辯書附件 21 :海軍艦隊司令部 99 年 12 月 1 日海艦人事字第 0990012459 號令),如再予懲戒有違「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故本案應為不受理、免議或不受懲戒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至第 26 條參照)。 五、請求到場申辯: 本案牽涉軍事及科技專業,事實與法律關係亦屬複雜;為利於說明相關專業儀器設備,並助於釐清事實及法律關係,爰請求准予到場申辯(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參照)。 六、申辯人李豫平、林興義於 77、85 年畢業迄今,任職每項職務均戰戰兢兢,對於交付之任務亦全力以赴,均能圓滿達成,在此之前各項考評均獲長官認同(附件 22 :李豫平、林興義歷年考績表),此次派任昆明艦艦長及輪機長乙職更抱持著積極謹慎態度,細心經營,落實人員與裝備管理,期使艦上官兵士氣高昂,戰力堅強。任職昆明艦艦長 2 年 6 個月期間,總計航行時數 4646 小時,曾經參與各項戰、演訓任務(基地訓練、年度訓練總驗收、漢光實兵操演、海鯊系列操演、戰鬥巡弋操演及南部偵巡任務等),均能圓滿達成。在全艦官士兵共同努力下,無論在軍紀、士氣、裝備整備、服勤績效等各項考評,均深獲長官肯定,所以曾於 99年獲選擔任敦睦遠航任務,任務全程無論在各項裝備與物資整備、國外航程(39 天)及國內各港口開放參觀,全艦官兵均能全力以赴,於 99 年 5 月 19 日圓滿完成敦睦遠訓任務,獲海軍司令高上將親自頒授軍種獎章鼓勵。之後,本艦於 99 年 6 月 9 日至 7 月 7 日實施年度定期保養工程,完工出廠後,立即擔負戰備任務,並於 99 年 8 月20 日、9 月 13 日及 9 月 1 日通過年度裝備二級(艦隊部)、一級(艦指部)及高級(司令部)保養校閱。於 99 年 9 月 17 日至 10 月 16 日納編年度基地訓練,期間無論在計畫執行、任務訓練、裝備保養及海上聯合(多艘艦)操演,均順利完成測考,同時配合基訓期間,實施飛彈實彈射擊(海欉飛彈 2 枚)測驗,驗測結果均精準命中靶標,顯示本艦無論在戰備服勤、裝備保養及人員訓練、軍紀、士氣、安全、戰備整備、服勤績效及各項作戰任務,均著有績效。本艦平時對於裝備維護即相當重視,申辯人艦長及輪機長經常以走動式管理,親赴艦上各個部位掌握人員執勤與裝備維保狀況,並以分層負責方式,督飭各級幹部,加強裝備維保與人員訓練,並配合每週五裝備保養校閱時機,深入了解裝備現況,以確保裝備妥善率與人員安全,尤其航行前均實施裝備啟動、測試與檢查,無時無刻不在遵守身為軍人保國衛民之誓言,忠心努力執行職務。本事件發生時,本艦全體官士兵秉持平日精實之訓練基礎,在最短時間內盡全力將火勢撲滅,確保了全艦一百餘人之性命,並將軍艦之損害降至最低狀況,在無任何人員傷亡之情況下,靠自身緊急應變能力救火,本艦最後仍以自身動力自行返港,亦足以顯現平日訓練之成果。 七、「同船共渡、同舟共濟」一直是我海軍同儕,尤其是身為艦艇上官士兵的共識與信念,此事件肇生當時,我全艦官士兵均皆盡自己所能,勇敢滅火,維護全艦安全(事後經由法國技協對於我海軍之損害管制作為,也予以肯定如海事調查報告),因為我們大家都在一艘艦上,所以我們都有生死與共的信念。依據海軍艦艇常規規範,身為艦長與輪機長,負責艦上全般事務,是責任與義務,現今肇生本事件,責無旁貸,海軍官校給我們的教育就是不爭功、不諉過,面對這個不幸的事件,我們虛心檢討,也願意負起該負的責任,我們自年少從軍至今均近 2、30 年(含中正預校與海軍官校),秉持的就是乘風破浪的保國衛民之熱情,因此從來不敢怠慢與卸責,日夜戰戰兢兢忠心職守,申辯人等所服務之海軍昆明軍艦因主機滑油滲漏失火事件,申辯人深感自責、難過與痛心,自不應迴避、卸責,並已接受服務機關之行政懲處,以為警惕;今又被監察院移送貴會懲戒,雖不敢辯說完全無責,然既被行政懲處後又有再遭移送懲戒,乃依法治國家保障當事人事前陳述意見機會之基本原則,爰就本件之事實與法律提出意見陳述如上,以供貴會審酌。尤其,敬請貴會諸位委員特別就本案#12 主機增壓機管夾之保修職責分配並非屬於本艦、對第一線人員之期待不可能性、申辯人等已盡 O.級日常保養維護之義務;未依部署規定就位部分,懇請針對現場實際戰備部署實況,並對監察院對申辯人走動式管理之事實未予採酌部分再予斟酌;ALARM LOG (警報資訊處理器)之印表機未依規定放置紙張部分,敬請考量 ALARM LOG(警報資訊處理器)不等同於黑盒子,本艦肇事前,軍方尚無就本艦 ALARM LOG 之印表機部分明確律定處置規定及作業程序,依分層負責原理及比例原則,衡酌其責任;並整體觀察本件事故及參考比例原則,是否已達違法或失職之必須懲戒之程度。而考量為不受理、免議或不受懲戒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至第 26 條參照)。如認有違失並應再次受懲戒,仍祈貴會審酌以上所陳情節,惠予從輕量處之機會,給予申辯人等自新補過之機會,誠所至盼,無任感激。八、證據(詳如下申辯書附件 1~ 附件 24 ,均影本在卷): 附件 1:保養需求卡。 附件 2:主機航前中後檢查表。 附件 3:MX MQ 主機進氣系統保養項目。 附件 4:康定級艦增壓機進油路管夾鬆脫技術報告。 附件 5:海軍昆明艦輪機部門主機組敦支整備工程請修單。附件 6:輪機長夜令簿。 附件 7:輪機部門要求:四不一沒有。 附件 8:6 月 25 日等輪機長手寫夜令。 附件 9:康定級艦直昇機起降作業檢查表(甲板組)(飛控室)、康定級艦直昇機進(出)庫檢查表、海軍 S70C(M)-1 反潛直昇機分遣組作業手冊。 附件 10 :10 月 27 日輪機長手寫夜令。 附件 11 :射控官董音伶訪談紀錄。 附件 12 :7 月 1 日等輪機長手寫夜令。 附件 13 :艦艇一般救火程序檢查表。 附件 14 :海軍昆明軍艦主要輪機艙間救火教令。 附件 15 :美海軍作戰教範 3-20.31 水面艦艇救火手冊。附件 16 :海軍艦艇輪機官。 附件 17 :康定級艦警報列印系統使用時機及作法。 附件 18 :海軍昆明軍艦輪機部門主機組航前檢查表。 附件 19 :海軍昆明軍艦 99 年 11 月 1 日值更操控台警報頁面。 附件 20 :海軍艦隊康定級飛彈巡防艦輪機故障處理手冊。附件 21 :海軍艦隊司令部 99 年 12 月 1 日海艦人事字第 0990012459 號令。 附件 22 :李豫平、林興義歷年考績表。 附件 23 :公務員懲戒委任狀。 附件 24 :申辯書電子檔磁片 1 片。 被付懲戒人李豫平之補充申辯書: 申辯人是前昆明艦艦長李豫平,今天很感謝鈞會能給予我們一個陳述的機會,首先聲明,針對艦上因機械因素(管夾鬆脫引發滑油滲漏),肇生失火事件,無論在管理及作法上,虛心接受指正與懲處,我們都不會推諉卸責,也希望藉此機會能將癥結點說明清楚,同時我們也願意負應有之處分。所以在開宗明義上,也表達我們身為軍人,負責任、重榮譽之氣節,同時也懇請鈞會能給予申辯人從輕處分,自新補過之機會,繼續貢獻海軍一己之力。接下來由申辯人來針對事件區分三方面來陳述說明: 一、#12 主機增壓機管夾鬆脫,滑油滲漏而失火部分: 本艦於出港前均依規定執行航前檢查(包含全艦各系統裝備檢查,有紀錄可稽),申辯人也在主持航前會時機,提醒全體軍士官幹部,起航前應確實完成各項整備與防險措施,同時,艦隊部亦登艦實施戰備複查。本艦為求實際了解裝備運轉情形,輪機長也利用 l0 月 29 日(周 5)裝保校閱時機,啟動裝備(4 部主機)實際運轉,所見缺失亦立即要求限時改進(並無發現該部位有漏油、滲油現象)。本案肇因部位#12 主機增壓機管夾鬆脫、造成滑油滲漏、失火事故(海軍海事案件調查報告,確認本次事件肇因係屬機械因素),依據法國所提供之康定級艦(拉法葉級軍艦)技術手冊,針對主機增壓機滑油管夾之壽限及更換周期與保養方式,並無規範(本艦人員因無技術資料可供參考僅能以目視檢查方式執行)。依海軍計畫維修保養制度,計分 O.I.D 等三個層級,O 級由艦方保養;I.級由艦方及廠方共同執行保養維修;D.級由廠方執行維修。本次肇事之管夾係屬於廠修期間廠方保養該部位渦輪增壓機時,若有連帶拆卸該管夾,則應視管夾(鬆脫或滲漏)狀況,才決定更換與否。惟接艦返國迄今,本艦均未更換過(彈劾書所附本軍提報單資料,論述本艦曾於 90 年更換過,後經查證係屬料號、物件品項引用錯誤),而且同型艦(6 艘,包含本艦)均無更換紀錄。滑油管夾內部材質硬化或變質,在不拆解之下,採目視檢查,無從察覺判斷。應先有標準技術規範(SOP )之制定,以為遵守及責任之歸屬。本艦人員因無技術資料可供參考,僅能以鎖緊螺絲及目視檢查,如課予申辯人等「未即檢換」之責任,實強人所難而期待不可能。此管夾 14 年來從未更換,此事件為本型艦首例。本艦之上級監督長官即艦隊長於監察院詢問時稱這次事件因機械因素,是無可避免的。艦隊部之修護科長於同上詢問時也稱管夾鬆脫伊判斷是瞬間。此可為本艦人員就本事件是否有可歸責性之參考。 二、未依部署規定就位部分: 申辯人林興義於廣播全體就直昇機起降部署時,確至所屬部位、艙間實施人員就位狀況及防險複查、抽檢,而抽檢後應至 ECC 就位指揮,基於考量個人清潔,恐污染 ECC 的保養,而返回住艙洗手確為實情。因當時海象不佳,輪機長為強化艦上航行安全,親自檢查是有必要的。輪機長接獲前主機艙大量濃煙報告後,即前往前主機艙走道指揮(僅與 ECC距離 3~6 公尺),期間 3 度進入 ECC 瞭解裝備運用狀況,並下令停用#11 主機,執行前主機艙機械隔離、建立排煙通道,及穿戴 OBA 氧氣呼吸器後,至前主機艙走道與 ECC 叫喚可及位置,指揮救火,致本次事件無人員受傷及火勢蔓延情形,若有不符合規定之處,乃救火心切危急時之行為。 三、ALARM LOG (警報資訊處理器)未放置紙張部分: 各裝備如故障或警告信號發生時,故障信號資料會顯示在各操控台 VDU 的左上角區域及 ALARM LOG,值更人員係依據操控台面板所顯示之故障訊息立即處置。ALARM LOG 係輪機裝備非正常作動時啟動安全警報後,將警示訊息紀錄之輸出裝備,僅能查證何時、何項裝備及何種監偵器曾經作動,欲正確還原事件過程,仍應比對輪機日記、車鐘紀錄、主機值更紀錄及其他有關值更紀錄等。ALARM LOG 內容僅包含警示之部位及異常現象(如高溫及低油位等),並不會記錄相關參數。本艦值一早 4 小時為 1 更,值更人員每小時親赴部位檢查、記錄及操控台顯示之運轉參數記錄 1 次,下更前於值更紀錄簽署後,呈輪機值更官審視無誤後始可交更。本艦肇事前,ALARM LOG 並未明確律定作法,海軍司令部送監察院之「昆明艦海上失火案」書面說明資料稱:「ALARMLOG 僅為輪機裝備啟停、警示訊息紀錄輸出裝備,並無警示作用,且經查閱相關資料並無明確律定紀錄處置規定及標準作業程序,航前檢查亦未列入檢查項目,故輪機長或艦長無檢視 ALARM LOG 之義務。」 四、以上三大部分說明,是希望將事件內容說明清楚,讓鈞會能更清楚、了解事發當時之處境與處理方式,針對此事件,法國技協立即趕赴來臺協助處理,同時,法技協勘驗事故現場後,亦出具信函稱讚我海軍由於快速及有效的損害管制行動,使火災損傷降至最小範圍:傷損範圍為失火處附近因高溫受損之橡膠、塑膠材質製品及下層局部鋁質地板等(僅佔主機艙總面積不到 10%),並非彈劾文所述「左主機輪控制室幾近全毀」。最後,申辯人與輪機長林興義再次感謝鈞會能給申辯人等一次說明的機會,在此再次重申,我們身為軍人,最重視是榮譽,決不推諉、決不卸責,幾十年都貢獻給海軍,從學校畢業一直努力的經營,為的就是能將一己之心力,貢獻給培育我們的海軍,直到今日國家能將一艘先進軍艦交付我們手中,也代表我們平日一步一腳印,紮紮實實的付出所獲得的成果,所以,我們都非常珍惜現有的成就,努力維持,現今擔任艦長職務,可說是全天候,無平、假日之分,任職 2 年 6 個月期問,均無法正常休假(惟有寄望妻子能諒解)。所以,責任之重大可知一般,絕不可能有怠忽職守,長期疏於管理的情形發生。我們辛苦一輩子,身上的階級與工作職務的晉陞,都代表我們的努力,同時,我們的妻子與兒女們,在與我們歡度此份榮耀的背後,她們所獲得的是「長期需要忍受先生不在家、爸爸無法與小孩共同成長」的現實環境,我們在小孩子的心中永遠是英雄,在太太的眼中永遠是一顆大樹,也希望鈞會聽完申辯人的論述後,能感同身受,給予我們自新再出發的機會。 被付懲戒人等 2 人申辯補充理由書(一): 一、依據本艦適用之「康定級艦後勤文件使用手冊」(附件 25),主機渦輪增壓機滑油進油管夾之保修層級應屬於第 3 與第 4 層級岸上基地廠保修之範疇,並非屬於第 1 與第2 層級艦上人員之保修權責範圍: (一)本艦保修係依據法國提供之「康定級艦後勤文件使用手冊」,其計畫維修保養作業目錄表:COPE,已表明設計目的乃為設計供給陸岸勤單位使用之一種文件,以供艦艇不機動期間(IMA/中繼維修;SRA/廠級維修;OVERHAUL/ 廠級維修)執行保養作業(附件 25 :康定級艦後勤文件使用手冊之 3-20 頁),屬於第 3 與第 4 層級,即為岸上基地廠所保養維修範圍。若為第 1 與第 2 層級方為艦上人員保養維修範圍。查主機渦輪增壓機滑油進油管夾之保養及更換層級,原屬於第 3 與第 4 層級,此見「康定級艦後勤文件使用手冊」中「MX MQ 主機進氣系統」頁「保養項目」之「保養等級」欄既註明「3 」或「4 」保養等級(見附件 25 之「MX MQ 主機進氣系統」頁。按:可能因手冊係影印本之關係本頁不見其頁碼),即知主機渦輪增壓機滑油進油管夾之保修明白係劃屬岸上基地廠場之拆解、檢查及更換權責範圍,並非艦上人員保養維修範圍。 (二)準上說明,彈劾案文所指發生問題導致火災之#12 主機增壓機滑油管夾部分,其保養及更換層級應屬於第 3 與第4 層級,即為岸上基地廠所保修之範疇(亦即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之保修權責),並非屬於第 1 與第 2 層級艦上人員之保修權責範圍。因此,監察院將#12 主機增壓機滑油滲漏、管夾鬆脫而失火之責任全課由艦上人員或身為艦長及輪機長之申辯人承擔,恐怕是權責不符,有所誤會,爰懇請貴會委員明鑒。 (三)附帶陳明委員之詢問:#12 主機自上次 98 年 7 月 24日陸上進廠維修完畢至 99 年 11 月 1 日肇事日止共計啟動運轉 1856.26 小時,併予陳明。 二、申辯人林興義在直昇機起降部署時未依規定就位輪控室部分: 彈劾案文所指申辯人輪機長林興義於直昇機起降時未依部署規定就位輪控室部分,或與相關規定不符;惟係落實本艦要求各級幹部走動式管理之作法,前於申辯書雖已有所說明。茲再就其事實說明事發當時直昇機起降部署期間輪機長雖不在輪控室,然確亦在艦上其他處所執行職務,實際上並無廢弛職務情事,此有海軍艦隊指揮部督察處對射控官董音伶之海事(危安)調查訪談紀錄,射控官董音伶對於直昇機起降艦時相關訪談問題:「於飛行甲板督導作業是否有看到加油指揮?」答稱:「於當時有看到輪機長…等人在檢查相關裝備督導部署人員備便。」(見申辯書之附件 11 )、海軍昆明艦 991101 前主機艙火損案調查報告油機下士賴偉哲書面報告稱:「0900 整點時我就向值更官報備巡查…我回 ECC時已 30 分左右了…班長叫我去請示輪機長,我去輪機長房間敲門沒有回應…。」(附件 26 :海軍昆明艦 991101 前主機艙火損案調查報告賴偉哲部分)足證直昇機起降艦期間輪機長並未待在住艙,而在各處巡視檢查中。申辯人輪機長林興義在巡查中返回住艙洗手確為實情,絕非卸責之詞,應足堪信憑。 三、申辯書更正部分:前申辯書「ALARM LOG 之印表機…供下值更時輸出資料交接班之用」、「ALARM LOG 之印表機單元之功能僅在於之印表機單元之功能下值更時列印值更期間曾發生之訊息以利交接值」部分係屬誤寫,爰此刪除更正:申辯人已於申辯書說明本艦肇案前,ALARM LOG 輸出之資料並未明確律定作法,本型艦各項處置規定及作業程序,也無詳細律定(參申辯書附件 16 :海軍艦艇輪機官第四章規定);嗣至本艦 99 年 11 月 1 日肇案後,艦隊部才於 99 年 11 月 22 日通報令頒「康定級艦警報列印系統使用時機及作法」(參申辯書附件 17 ),正式列為值更紀錄,並規範作法,故絕無卸責之實;即案發前本艦值更人員交接更執行作法,並未包含列印警報記錄器之工作。而現行「警報器列印系統使用時機及作法」明定「每日執行檢查列印紙補充…航行/ 泊港值更官接更後,檢查列表機狀態,…每日 0700時 4-8 更值更官應將當日警報強制列出…」等規定,乃案發後始有之亡羊補牢作法。故申辯書中「ALARM LOG 之印表機…供下值更時輸出資料交接班之用」〔申辯書第 10 頁之三- (二)〕、「ALARM LOG 之印表機單元之功能僅在於下值更時列印值更期間曾發生之訊息以利交接值」〔申辯書第11 頁之三- (三)〕等文字,係屬撰寫申辯書時,一時疏於檢查相關規定時間先後之誤寫,爰於此更正刪除上述文字,懇請委員明鑒。 四、傳聞證據應予排除: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第 155 條第 2 項、159 條第 1 項、161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其規範目的即在確保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證明法則、排除傳聞證據及被告之詰問權(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以下),藉以維護公正審判之程序機制,以保障人權並確保個案實體正義之得以真實發現。申辯人於 100 年 7 月 5 日到貴會應詢時,發覺似有申辯人無法知悉內容之黑函指控,基於上引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規定,及因機關為資訊之最主要之獨占者,人民之於政府,先天上已處於不對等之地位,就資訊之掌握而言,個人如不能獲得充分之資訊,在爭訟上即處於當事人武器不對等之不公平境地(參吳庚,行政爭訟法論,元照,2011 年 1 月,修訂五版,頁 125)。因此,審議過程如有引據或參考黑函內容情形,恐與民主法治國家所最為重視之正當法律程序之普世價值有違,並嚴重影響申辯人依法完整答辯詰問之法律上權利,而違反前揭當事人武器對等之公平審判原則。準此,本案如有黑函存在,懇請貴會允宜就黑函部分逕予排除審酌範疇,以維法制及人權,以杜可能涉及非法指控或人事傾軋之不良黑函風氣。 五、申辯人身為艦長及輪機長職務,本艦因機械因素(管夾鬆脫引發滑油滲漏),肇生失火事件,深感愧疚與不安,自始即不敢推諉卸責,同時我們也願意承擔應負的責任,事實上我們已分別接受服務機關之申誡二次、記過二次之行政懲處,而未敢辯一辭;今於行政懲處後又被監察院移送貴會懲戒,雖不敢辯說完全無責,惟恐受「一行為二罰」,乃依法治國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基本原則,爰就本件之事實與法律提出補充意見如上,以供貴會審酌。而提出申辯及請求到會陳述意見均是法律賦予當事人之說明機會,申辯人無非是想把事件之細節及癥結點說明的更清楚,以提供中立之裁判者更充分的判斷資訊,並非監察院核閱意見所指稱之「矯飾卸責之詞」。懇請委員鑒察,並給予申辯人自新補過繼續貢獻國家之機會,是所至禱,無任感激! 六、證據(詳如附件 25、26 ,均影本在卷): 附件 25 :康定級艦後勤文件使用手冊。 附件 26 :海軍昆明艦 991101 前主機艙火損案調查報告賴偉哲部分。 被付懲戒人等 2 人申辯補充理由書(二): 一、依據「海軍艦艇物資保養與管理手冊」(附件 27 )第一篇第一章第二節規定,海軍艦艇保養區○○○段維修階層、五級保養檢查: (一)三段維修階層分為: 1.艦力維修(含艦力自修):由艦艇操作人員之技術及艦艇裝具能力可獨力完成之維修項目。 2.中繼維修:利用部隊維修單位之修護設施及技術人員進行維修,例海峽支援中隊、海灘總隊修護中隊、修理艦。 3.工廠維修:非艦力及中繼維修單位能力所及之項目由工廠進行檢查、修理、改進、拆換與新裝。 (二)五級保養檢查分為: 1.艦艇-一、二級。 2.修護(支援)中隊-三、四級。 3.工廠-五級(含)以上。 二、主機增壓機滑油管夾並非屬於第 1 與第 2 層級艦上人員之保修權責範圍: 準上說明,本案雖因本艦#12 主機增壓機管夾鬆脫、滑油滲漏而失火造成事故;惟本艦艇為法國進口之拉法葉級軍艦,為高科技之精密裝具組成,系爭事故雖肇因主機增壓機之滑油管夾內部材質硬化、變質,然在未進廠拆解情形下,實非一般艦艇使用者肉眼所能察覺判斷,保修上實非艦艇人員之技術及裝具能力所可獨力完成之維修項目,亦即非屬於第 1與第 2 層級之艦上人員之保修權責範圍,而應屬於第 3、4、5 級保修層級之範疇(參附件 27 「海軍艦艇物資保養與管理手冊」頁 9-10 )。爰此,監察院彈劾案文所指發生問題導致火災之#12 主機增壓機滑油管夾部分,其保養及更換層級既應屬於第 3、4、5 級保修之範疇,並非屬於第 1與第 2 層級艦艇人員之保修權責範圍。因此,監察院將系爭#12 主機增壓機滑油滲漏、管夾鬆脫而失火之責任全課由艦上人員或身為艦長及輪機長之申辯人承擔,容或誤會並欠公允,爰將上情陳報貴會,祈請鑒察。 三、證據: 附件 27:海軍艦艇物資保養與管理手冊影本。 監察院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提出之核閱意見: 一、關於#12 主機增壓機管夾鬆脫、滑油滲漏而失火部分,監察院深知海軍計畫保養制度(PMS )分為 O、I、D 等三個層級,各層級均有所司,惟被付懲戒人林興義為該輪機部門之最高主管,對提報單貳之四所稱「管夾經鎖緊後內部裝設橡膠材料鎖緊,即形成密封作用,…考量工作環境(高溫)及介質(滑油),橡膠長期使用材質將有硬化、變形之慮」自難諉為不知。辯稱航前曾檢查主機裝備維護情形等語,縱屬事實,惟未掌握全艦裝備狀況,致#12 主機增壓機管夾鬆脫、滑油滲漏而失火,要難謂被付懲戒人等已盡 O 級日常保養維護、監督之義務。 二、關於直昇機落艦部署時,被付懲戒人林興義人在住艙,未依部署規定就位一節,被付懲戒人林興義申辯略以:「當日為複查戰備整備工作,至所屬部位、艙間實施人員就位狀況及防險複查、抽檢,之後考量個人清潔,恐污染屢次要求的 ECC 保養而返回住艙洗手」等語,與書面資料「康定級艦直昇機起降作業檢查表(甲板組)」載稱該艦當日上午 8 時25 分已完成檢查之紀錄不符,所稱複查戰備整備之後返回住艙洗手等語,自不可採。 三、被付懲戒人林興義所辯「印表機單元之功能僅在於下值更時列印值更期間曾發生之訊息以利交接,縱疏未放置紙張,只是影響前已發生並已被立即處理過之訊息之輸出,並不影響其主要之警報功能云云。按 99 年 ll 月 l 日(失火發生之當日)10:29:ll 輪控室印表機缺紙,操控台螢幕出現「DISAPPEAR-ANCE: WO ALARM PRINTER UNAVAILABLE 」訊息(彈劾案文附件 15,P63),則同年 10 月 26 日之前印表機缺紙時,螢幕上亦當出現類似訊息,惟被付懲戒人所屬值更人員並未立即處理,任其長期處於缺紙狀態,致火警發生期間無法紀錄輪機裝備異常狀況,供還原事件發生過程。申辯理由三之(三)所稱「縱疏未放置紙張,只是影響前已發生並已被立刻處理過之訊息之輸出,並不影響其主要之警報功能。」等語,即非可採。再者,該警報資訊處理器內容包含警示之部位及異常現象,就異常事件之調查及還原,顯屬必要,被付懲戒人既稱「印表機單元之功能僅在於下值更時列印值更期間曾發生之訊息以利交接」,則每一更的值更人員均應該要去看,被付懲戒人等未監督所屬確實執行,反而辯稱昆明艦各項處理規定及作業程序,並無詳細律定規範等語,洵屬卸責。綜上,被付懲戒人李豫平、林興義申辯書所辯各節,均係矯飾卸責之詞,要無可採。渠等違失情節,彈劾案文業已論述綦詳,請依法懲戒,以正官箴。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李豫平係海軍司令部戰鬥系統處通資電系統組組長(自 99 年 11 月 16 日起任職),其前任職海軍一二四艦隊昆明軍艦上校艦長(97 年 6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1 月 15 日止),被付懲戒人林興義為昆明軍艦中校輪機長(自 99 年 5 月 16 日起任職)。而海軍昆明軍艦屬康定級飛彈巡防艦。按海軍艦艇常規(下稱常規)第 20102 條、海軍艦隊康定級飛彈巡防艦標準組織規程手冊(下稱組織規程)第 02024 條規定,艦長之基本職責為對本艦之人員軍紀、士氣、安全、訓練、福利、裝備、戰備整備、服勤績效及作戰任務負完全責任;同常規第 20105 條、同組織規程第 02028 條規定,輪機長之基本職責為負責全艦動力系統及電力裝備之保養修護、使用督導。99 年 11 月 1 日上午 9 時 35 分許該昆明軍艦發生失火事件,被付懲戒人李豫平、林興義等 2 人(下稱被付懲戒人等 2 人)有下列之違失行為: (一)99 年 11 月 1 日上午 9 時 25 分,昆明軍艦起航執行 62.1 南部偵巡任務,全體就直昇機起落艦部署,於 9時 35 分航行至左營西南方 25 浬處時,該艦之主機渦輪增壓機其中#12 之滑油進油管之管夾(鎖緊油管之用)內層之橡膠墊,因 14 年之長期使用,又位在主機房高溫之環境,致橡膠材質硬化、龜裂、變形,影響管夾固定、密封效果,致滑油滲漏出管外,滑油管之管夾乃鬆脫。被付懲戒人林興義疏於檢視或更換,被付懲戒人李豫平也疏於監督。管內滑油乃噴出,噴及溫度甚高之增壓機排煙管(華氏 572 度以上),因而產生大量濃煙、該主機艙下層並失火、上層地板下方也有火源。#12 主機之滑油低壓及高溫等警報器次第作動,上午 9 時 38 分火焰及煙霧警報器也同時作動,9 時 40 分輪機長即被付懲戒人林興義據報後抵失火之主機艙前,發現大量濃煙且溫度甚高,人員無法進入主機艙內,9 時 46 分廣播修理班就位,9 時50 分修理班人員就位後,被付懲戒人林興義下令啟動前主機艙泡沫噴灑系統,同時切斷災區電源。上午 10 時艦上下達救火組開始救火,10 時 10 分進入前主機艙下層實施救火,10 時 33 分火勢完全熄滅,失火範圍未再擴大,造成#12 主機左側後端附近底層鋁板、控制面板、電纜群等燒燬及上層地板變形。上午 11 時 55 分以單模 式返航,於 18 時 31 分返抵左營港。火災後修理金額為新臺幣 1,943 萬 7,085 元。事後海軍督察室於 99 年11 月 2 日檢查結果,發現該昆明軍艦有 4 部主機增壓機,除#12 主機外,餘 3 部主機(包括#12 主機)渦輪增壓機滑油進油管之管夾均有滲漏情形(未即維修或檢換)。被付懲戒人等 2 人顯未盡 O 級日常保養維護、監督之職務。 (二)又備戰部署為全艦所有戰鬥部位總動員之部署,並於艦艇遂行任務遭遇敵情時,能使全艦官兵迅速發揮全艦裝備最高功能,完成機動作戰能力並確保本艦航行安全發揮統和戰力,有效摧毀來犯之水面、空中與水下目標,組織規程第 05009 條(備戰部署)定有明文。海軍昆明軍艦為執行南部偵巡任務,訂有「海軍昆明軍艦直昇機起降部署表」,詳列飛控室、後損管區○○○道)…等部署情形,並特別載明「其餘同備戰部署」,即輪機控制中心(簡稱輪控室、輪控中心,或 ECC)指揮:輪機長即被付懲戒人林興義,值更官:輪機官倪可倫,主機艙督導:油機上士廖慶潮,此有該艦備戰部署表附卷可稽。惟 99 年 11 月 1日上午 9 時 25 分直昇機落艦廣播時,被付懲戒人林興義,依上開直昇機起降部署表、備戰部署表規定本應於輪控室(ECC )擔任指揮,但 9 時 35 分裝備異常,士兵通知失火時仍在「住艙」。經核其未依備戰部署規定就位,致未能於第一時間掌握災情,顯有違失。又其接獲主機艙間失火報告後,未依規定部署於輪控中心 ECC 以掌握全般狀況便於指揮,而逕自前往主機艙間即災區○○○道指揮救火,於指揮應變處理上,亦有違失情形。另所屬於當日上午 9 時 25 分時:1.輪機官倪可倫本應在輪控中心接替值更官職務而未接替,但亦同樣在「住艙」,於 9時 40 分始至災區現場指揮;2.主機艙督導油機上士廖慶潮,依部署應在起火點即主機艙間督導,卻遲就位,而在輪辦室(輪控室隔壁),於 9 時 46 分廣播修理班就位後,方加入救火行動。以上人員均喪失及早發現事故徵候及快速處置之機會。顯然該艦輪機部門上自輪機長,下至油機上士,均未依直昇機起降部署、備戰部署規定至指定處所就位,該艦管理鬆散,艦長即被付懲戒人李豫平監督不周,亦有違失。 (三)另昆明艦設有輪控室,監控艦上重要輪機裝備之狀態,如輪機裝備啟停、警示訊息等警報資訊(如印表機缺紙等),除顯示於監控螢幕,值更人員應於警報、監偵器紀錄中填寫正確的參數,為正確的處理外,並列印於輪控室值更官操控台左下方之印表機。該警報資料處理器(ALARM LOG )屬自動記錄器之一種,所列印之資料,因輪機長有保存必須的操作紀錄之職責,組織規程第 03010 條職責第 16 款、第 02028 條特定職責第 13 款定有明文。又輪控中心指揮為輪機長,下設值更官、值更軍士及值更兵。其中除輪控室值更官應「督導值更人員於警報、監偵器紀錄中填寫正確的參數,適切正確的處理警報、準時依輪機部門規定定時測試各警報、監偵器」外,每 4 小時換更乙次之輪控室值更軍士(主要負責輔、電機及損管系統操作與監視)亦應「檢查自動記錄器列印中與發電機、輔機有關之數值,將其與前一小時輸出數值比對,標記超出極限或有問題傾向之數值,並將結果報告輪機值日官;交更時在每一份列印資料上簽署」,組織規程第 03010 條(輪控室值更)也定有明文。而列印該艦警報訊息之印表機,暫存記憶體容量為 512KB,約 470 筆,當資料累積75 筆時即輸出列印,並釋出記憶體內部空間。然因未放置紙張供輸出列印,以釋放記憶體空間,致暫存記憶體無法記錄 99 年 10 月 26 日 15 時 26 分起至同年 11 月1 日 10 時 29 分之本件失火事故前、後之資料,以供查證本件事故發生前、後之各項警報紀錄。被付懲戒人等 2人就此部分之監督,也有違失行為。 二、以上事實,業據證人即艦隊長馬振崑、修護科長李逸文、輪機官倪可倫、油機上士廖慶潮於監察院約詢時證稱屬實,並有常規第 20102 條、第 20105 條、組織規程第 02024 條、第 02028 條、第 05009 條、第 03010 條職責第 16 款、第 02028 條特定職責第 13 款之規定、海軍艦隊指揮部昆明軍艦海事案件綜合調查報告、督察室重要工作提報單(99.11.2 編號 00000000 )、海軍昆明軍艦直昇機起降部署表、海軍昆明軍艦備戰部署表、99.10.26~99.11.1ALARM LOG 警報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等 2 人申辯意旨也坦承有以上事實,惟否認有違失責任,辯稱: (一)依據法國所提供之康定級艦(拉法葉級軍艦)技術手冊,針對主機增壓機滑油管夾之壽限及更換周期與保養方式,並無規範(本艦人員因無技術資料可供參考,僅能以目視檢查及鎖緊螺絲方式執行)。依海軍計畫維修保養制度,計分 O.I.D 等三個層級,O.級由艦方保養;I.級由艦方及廠方共同執行保養維修;D.級由廠方執行維修。本次肇事之管夾係屬於渦輪增壓機之一部,而渦輪增壓機屬於 D級即廠方應維修之項目,非屬於 O 級由艦方維修保養。惟接艦返國迄今,本艦均未更換過管夾(彈劾案文所附本軍提報單資料,論述本艦曾於 90 年間更換過管夾,然經查證係屬料號、物件品項引用錯誤),而且同型艦(6 艘,包含本艦)均無更換紀錄。滑油管夾內部材質硬化或變質,在不拆解之下,採目視檢查,無從查覺判斷。如課予被付懲戒人「未即檢換」之責任,實強人所難而期待不可能。此管夾 14 年來從未更換,此事件為本型艦首例。本艦之海軍海事案件調查報告,確認本次事件肇因係屬機械因素。 (二)被付懲戒人林興義於艦上廣播全體官兵就直昇機起降部署時,係至所屬部位、艙間實施人員就位狀況及防險複查、抽檢,而抽檢後本應立即至 ECC 就位指揮,惟基於考量個人清潔,恐污染 ECC 的保養,乃先返回「住艙」洗手。其接獲前主機艙有濃煙報告後,立即前往前主機艙走道指揮(僅與輪控中心 ECC 距離 3~6 公尺),期間 3 度進入 ECC 瞭解裝備運用狀況,並下令停用#11 主機,執行前主機艙機械隔離、建立排煙通道,及穿戴 OBA 氧氣呼吸器後,至前主機艙走道與 ECC 叫喚可及位置,指揮救火,若有不符合規定之處,乃救火心切危急時之行為。 (三)警報資訊處理器(ALARM LOG )係輪機裝備非正常作動時啟動安全警報後,將警示訊息紀錄之輸出裝備,內容僅包含警示之部位及異常現象(如高溫及低油位等),本艦肇事前,ALARM LOG 並未明確律定作法,海軍司令部送監察院之「昆明艦海上失火案」書面說明資料稱:「ALARM LOG 僅為輪機裝備啟停、警示訊息紀錄輸出裝備,並無警示作用,且經查閱相關資料並無明確律定紀錄處置規定及標準作業程序,航前檢查亦未列入檢查項目,故輪機長或艦長無檢視 ALARM LOG 之義務」云云(其餘詳如事實欄所載)。 三、經查: (一)造成此次昆明軍艦失火之主要因素,係#12 主機渦輪增壓機滑油進油管之管夾內層之橡膠材質硬化、外緣龜裂,影響管夾固定、密封效果,致滲漏滑油,滑油管夾乃鬆脫,滑油溢出噴濺於增壓機排煙管(溫度為華氏 572 度以上),引燃滑油而失火,有海軍艦隊指揮部昆明軍艦海事案件綜合調查報告影本在卷可稽。而管夾內層係以橡膠材質製成,為被付懲戒人等 2 人所明知,已據其 2 人於本會詢問時所坦承。橡膠材質會隨著溫度、震動、時間等變化,逐漸疲勞而變硬、老化以及龜裂,管夾內之橡膠老化、龜裂後,滑油將由油管滲漏而出,影響管夾固定、密封效果,滑油管夾乃鬆脫,大量滲漏出滑油而發生危險,乃一般之機械原理及物理現象,被付懲戒人等 2 人均係海軍官校畢業,分別擔任艦長或輪機長,對艦上裝備之保養、維護有專業知識,自不能諉為不知。被付懲戒人李豫平於本會詢問時稱:「每種管夾內部都有橡膠存在,但不清楚什麼時候會硬化,技術手冊也沒有提到管夾橡膠是否會硬化、使用年限或如何更換」;被付懲戒人林興義也稱:「之前所學橡膠確實會隨時間硬化,通常我們會去看技術手冊判斷何時更換,因技術手冊沒有提到,更換部分我們事先不知情,之前拆卸權責都是基地修理廠在執行,因這是有技術性的,艦上之技術人員技術水準不夠,若貿然拆卸,會有問題,故法方交艦時曾說拆卸或硬化檢查是廠方執行」。惟查法國將昆明軍艦交我國使用,迄本件事故發生時,已有 14 年,不論艦上人員或基地修理廠(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即原海軍左營造船廠,下稱後勤部)檢修人員均未曾拆卸該管夾以檢視內層之橡膠是否硬化、龜裂或更換該管夾,為被付懲戒人等 2 人所坦承。則管夾內之橡膠可能會硬化、龜裂,隨時會發生滑油滲漏而發生危險,為被付懲戒人等 2 人所不難想像。該昆明艦既交給被付懲戒人等艦上全體官兵使用及維護,對艦上各項裝備均有保養及維護之責任,尤其被付懲戒人林興義係該艦之輪機長,更應直接負責,被付懲戒人李豫平係艦長,應負監督之責任,均責無旁貸,此裝備由艦方維護,並非強人所難而期待不可能。該滑油管之管夾(包括管夾內層之橡膠)如何維護?是否要拆卸以觀察其變化?或何時要更換?縱事故發生前,海軍艦艇技術手冊內並無規定,乃是否疏於訂定而已,並不能解免被付懲戒人林興義對該裝備之維護責任。因該管夾未拆卸或更換,已有 14 年之久,不難想像其內層之橡膠有可能老化、龜裂之虞,已如上述。自應詳細檢視、拆卸或更換,如艦上之技術不夠,也應告知後勤部為之,竟疏忽而未為,自難辭其咎責。何況本件事故發生後,上開技術手冊業已規定主機增壓機滑油進油管之管夾由艦方保養,並列為主機航行前中後應檢查之項目,並非後勤部應負責維護,有該技術手冊及檢查表附卷可證。至於被付懲戒人等 2 人申辯並提出法國所提供之維修目錄(COPE)律定 MX MQ 主機渦輪增壓機進氣系統之保養,屬於廠方即後勤部保養,於保養進氣系統時一併檢查管夾云云。惟查法國所提出之保養項目,係有關主機增壓機進氣系統之保養屬於第 4 等級之規定,並非滑油管管夾之保養,有該保養之項目影本附卷可稽,所辯自不足採。申辯意旨另稱:管夾內層之橡膠材質硬化、龜裂,致滲漏滑油,乃機械因素,為海軍艦隊昆明軍艦海事案件綜合調查報告所認定。本艦之上級監督長官即艦隊長馬振崑於監察院詢問時也稱這次事件係因機械因素,是無可避免的。艦隊部之修護科長李逸文於同上詢問時也稱管夾鬆脫渠判斷是瞬間云云。惟查,管夾內層之橡膠材質硬化、龜裂,固係機械因素。但為避免管夾內之橡膠材質硬化、龜裂,所為之檢修、維護或予以更換管夾,可由人操作,並非不可避免本件事故之發生。況「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本件事故之發生,既係橡膠之硬化、龜裂所致,但該橡膠既已歷經 14 年未更換,其硬化、龜裂應非瞬間,滑油之滲漏也應非瞬間,於起航前如詳加檢查,應不難發現已有滲漏情形,竟渾然不知。此由本件事故發生後,經海軍督察室檢查結果,4 部主機增壓機除#21 之滑油進油管之管夾無滲漏外,其餘 3 部(包括#12 )主機增壓機之管夾均有滲漏情形,管夾之滲漏為人為因素等情,有海軍督察室 99 年 11 月 2 日所提出之重要工作提報單影本附卷。足見橡膠之硬化、龜裂非瞬間,係逐漸形成,管夾滑油之滲漏也是逐漸產生,非瞬間之不可避免,尚難認被付懲戒人林興義已盡 O 級日常保養維護之義務。此部分被付懲戒人等 2 人所辯,均不足採。 (二)被付懲戒人林興義所辯:「當日為複查戰備整備工作,至所屬部位、艙間實施人員就位狀況及防險複查、抽檢,之後,於 9 時 35 分因考量個人清潔,恐污染屢次要求的ECC 保養而返回住艙洗手」云云。核與「康定級艦直昇機起降作業檢查表(甲板組)」所載該艦當日上午 8 時 25 分已完成檢查,被付懲戒人等 2 人並於上午 8 時25 分簽名於該檢查表之紀錄不符。且被付懲戒人林興義於海軍艦隊指揮部督察處之海事(危安)調查訪談紀錄時坦承於當日上午 9 時 25 分至 9 時 35 分渠尚在「住艙」,嗣後否認自不足採。況當日於上午 9 時 25 分業已有直昇機落艦廣播,被付懲戒人林興義依上開直昇機起降部署表、備戰部署表規定本應於輪控中心(ECC )擔任指揮,已如前述。竟遲至 9 時 35 分尚未就位,縱當時其確有至後輔機艙等處複查並有洗手之需要,但洗手不比應就位於輪控中心指揮來得重要。當時如其有在輪控中心,本件主機艙發生冒煙、火苗時,從輪控中心警報、監偵器之監控影幕及聲響,應可立即查覺事故剛發生時之徵候,並掌握先機,指揮應變、處理救火,或許能再縮小失火之範圍及損害,竟喪失快速處理之先機。又備戰部署規定既應在輪控中心指揮,竟在災區之主機艙間走道指揮,縱距輪控中心僅 3~6 公尺,可隨時進入輪控中心,亦與規定不符,自不能以係救火心切危急時之行為卸責。又海軍艦隊指揮部督察處對射控官董音伶之海事(危安)調查訪談紀錄,射控官董音伶對於直昇機起降艦時相關訪談問題:「於飛行甲板督導作業是否有看到加油指揮?」答稱:「於當時有看到輪機長…等人在檢查相關裝備,督導部署人員備便。」、海軍昆明艦 991101 前主機艙火損案調查報告:油機下士賴偉哲書面報告稱:「0900 整點時我就向值更官報備巡查…我回 ECC 時已 30 分左右了…班長叫我去請示輪機長,我去輪機長房間敲門沒有回應…。」雖係證稱直昇機起降艦期間,被付懲戒人林興義並未待在「住艙」,而在各處巡視檢查中。經核與上述所採用之證據不符,縱當時被付懲戒人林興義未在「住艙」,而在複查裝備,但其既未依備戰部署之規定就位,證人董音伶、賴偉哲之上述證詞,尚不能作為被付懲戒人等 2 人之有利證據。則此部分所辯,自不足取。又此部分事證已甚明確,無再傳訊證人之必要。 (三)警報資訊處理器(ALARM LOG )既係裝備啟停、警示訊息之輸出裝備,亦係自動記錄器之一種。而輪控室值更軍士應檢查自動記錄器,列印與發電機、輔機有關之數值,將其與前一小時輸出數值比對,標記超出極限或有問題傾向之數值,並將結果報告輪機值日官,交更時在每一份列印資料上簽署,組織規程既有規定,已如前述。則檢視警報資訊處理器(ALARM LOG )列印之資料,即能得知有問題之裝備,並針對該問題謀求解決,顯有很重要之功能。監察院 99 年 12 月 31 日詢問海軍一二四艦隊長馬振崑:「警報資訊處理器的資料多久要去看一次?」,證稱:「航行值更時四小時,每一更的值更人員應該要去看。」本件事故發生後之現行「警報器列印系統使用時機及作法」明定「每日執行檢查列印紙補充…航行/ 泊港值更官接更後,檢查列表機狀態,…每日 0700 時 4-8 更值更官應將當日警報強制列出…」等規定,亦足見該資訊處理器之重要性。輪機長有保存必須的操作與維修紀錄,也為組織規程所明定。縱本件事故之前未如事故後詳細明定值更人員要如何檢視及列印資訊處理器內之資料,但由上之規定,應已知其梗概,被付懲戒人林興義係輪機長,自有檢視該處理器是否正常運作之職責,被付懲戒人李豫平也應負監督之責。至於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99 年 12 月 28 日國海人綜字第 0990010727 號函稱「ALARM LOG 僅為輪機裝備啟停、警示訊息紀錄輸出裝備,並無警示作用,且經查相關資料並無明確律定警報器處置規定及標準作業程序,航前檢查亦未列入檢查項目,故輪機長或艦長無檢視 ALARM LOG 之義務,昆明軍艦完成航前檢查,確認各裝備均正常後(ALARM LOG 非檢查項目),即可出港執行任務。」、「ALARM LOG 資料僅由輪控室值更官操控台列表機輸出,當送紙夾缺紙時並無任何聲響警示。」等語,經查未詳列出該警報資訊處理器之重要功能,該函尚不能作為被付懲戒人等 2 人有利之證明。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 (四)又本會就本件懲戒事實之認定及議決,完全依憑證據,對被付懲戒人等 2 人有利及不利之證據均予以審酌,完全排除黑函所指稱之無證據之情事,審議過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至於被付懲戒人等 2 人其餘申辯:渠等 2 人身為軍人,貢獻海軍已數十年,全天候任職,無法正常休假及照顧家庭,不可能對該艦裝備長期疏於管理或監督執行,請給予改過自新之機會,從輕處分,以利繼續貢獻海軍等情(詳如事實欄所載)。經核均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並不能執為解免咎責之論據。又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6 條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等 2 人雖因本件事故,已於 99 年 12 月1 日被主管長官之海軍艦隊指揮部為行政懲處,對被付懲戒人李豫平申誡 2 次及對被付懲戒人林興義記過 2 次,有該指揮部海艦人事字第 0990012459 號令影本在卷可稽。然同一事件曾受行政懲處,亦因經本會審議而失其效力,不生一事兩罰之問題。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林興義為海軍昆明軍艦中校輪機長,負責全艦裝備之保養、修護職務。該艦#12 主機增壓機之進油管管夾內層橡膠因 14 年之長期使用而硬化、龜裂,竟疏於維修或更換,影響管夾之固定、密封效果,致滑油滲漏出管外,油管外之管夾因而鬆脫,管內滑油乃噴出,噴及增壓排煙管因而失火;又其於直昇機落艦部署時,未依規定於輪控室就位指揮,其所屬值更人員也未依規定部署;且印表機長期缺紙,未為適切之處理,致失火之警報訊息無法列印。其輪機行政管理、備戰部署之執行職務,均有違失行為。被付懲戒人李豫平為昆明軍艦艦長,其所屬輪機行政管理及備戰部署鬆散,亦有督導不周之違失責任。核被付懲戒人等 2人之行為,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7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均應依法酌情議處。爰審酌因被付懲戒人等 2 人之違失行為,致軍艦失火,使艦上官兵陷於險境,幸被付懲戒人林興義於事故發生後下令開啟艙底泡沫噴灑系統,同時切斷災區電源,立即將火勢完全熄滅,使失火範圍及損害未擴大,並安全返回左營軍港,艦上全體官兵均安然無恙,處置得宜等一切情狀,分別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李豫平、林興義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項第 3 款、第 5 款、第 13 條、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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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朱 家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