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新竹少年監獄典獄長,任用褫奪公權之假釋人犯為監丁;允許受刑 人離開監獄私自回家;利用職權,敲索受刑人捐款;對人犯濫施體罰;辦理監所作業及員工福利社業務,監督疏忽;違背法令,派人犯至監外作業;派用曾經通緝有案之人為監獄看守,管理女監;癈弛職務,均有事實可據,其違法失職,顯難辭責。應撤職,並停止任用七年。
被付懲戒人係新竹少年監獄典獄長,任用褫奪公權之假釋人犯為監丁;允許受刑 人離開監獄私自回家;利用職權,敲索受刑人捐款;對人犯濫施體罰;辦理監所作業及員工福利社業務,監督疏忽;違背法令,派人犯至監外作業;派用曾經通緝有案之人為監獄看守,管理女監;癈弛職務,均有事實可據,其違法失職,顯難辭責。應撤職,並停止任用七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