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身為臺灣省立新竹師範學校校長,增建教室一間,興工之前既未經主 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施工期間,亦未檢查,以致工程完竣,建設局不肯驗收,顯違建築規章。且於設計之初,未能慎慮員生安全問題採用鋼筋水泥混凝之樑柱,不無疏忽。該校為供公務交通,置有三輪車一輛,該車除供校長乘坐外,尚須接送校長之妻上下班及其子女上學放學,不無假公濟私之嫌。為時僅三學期,更換教職員四十人之多,被迫離職,不乏其人,人事引起不安之影響,措施殊為失當。又查該校總務主任張某與總務處幹事魏某原係夫婦,同在一單位任職,核與當時臺灣省中等學校教職員聘用及敍薪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顯有未合。應減月俸百分之十,期間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