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身為高雄縣政府教育科科長,以該科督學、科員、辦事員向外推銷國 語日報,收繳報費之賬戶六二六二號,即係該科名義,事實上已為該被付懲戒人所主持,縱如申辯所云「經銷費用收入,以之補充國民教育股部分辦公文具紙張等費」,剩餘歸公,但仍有違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復查翰墨林學生作文練習簿雖非由該科代銷,但該員曾經介紹各校訂購,揆之公務員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之義,亦難辭違失之咎。應減月俸百分之十,期間六月。
被付懲戒人身為高雄縣政府教育科科長,以該科督學、科員、辦事員向外推銷國 語日報,收繳報費之賬戶六二六二號,即係該科名義,事實上已為該被付懲戒人所主持,縱如申辯所云「經銷費用收入,以之補充國民教育股部分辦公文具紙張等費」,剩餘歸公,但仍有違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復查翰墨林學生作文練習簿雖非由該科代銷,但該員曾經介紹各校訂購,揆之公務員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之義,亦難辭違失之咎。應減月俸百分之十,期間六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