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查國防軍事工程委員會各專案工程監工及督導視察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工程 總處之視察工程師,對於各專案工程處所承辦之工程,應時常前往視察,以便瞭解各該工程,是否依照規定辦理……」,及第十一條規定視察人員之權責,其C款:「對於承包工程,是否依照核定計劃及各項規格辦理,予以考核。」被付懲戒人身為建設廳營建處工程師,借調為國防部工程委員會工程總處視察工程師,對新竹機場之各項混凝土工程,原僅規定每一立方公尺使用水泥六包半,嗣經試驗結果,每立方公尺改用水泥七包至八包不等,並以基地不平,混凝土需加厚,共超用水泥七萬餘包,又增做原計劃未列或不足之若干工程,如兵工營舍、排水系統及附屬工程等各種情形,顯與原定計劃及規格,均有出入。該被付懲戒人未能及時提供所見,報告上級,以致超用材料,逾出預算限度,衡以上開視察實施辦法,殊難辭違失之咎。應減月俸百分之十,期間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