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查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平地人民並無申請砍伐林木之規定。被付懲戒人身為宜 蘭縣太平鄉公所建設課課長,竟不以身作則,故違規定,朦蔽長官,申請砍伐保留地林木五十八支,並運到平地,除建築牛舍、猪舍、堆肥舍外;尚有殘餘二十支,經縣府山地室技師查封,並具報在案,違法失職,咎無可辭。應降一級改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