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臺灣省煤業調節委員會視察兼課長,奉派赴臺中選購房屋,於未經 提出會報最後決定以前,竟借支新臺幣三萬元,擅作給付定金之用,殊有未合。嗣後再交付房價二萬五千元,既作增建房屋之款,衡情雖有可原。但買賣公證書記明,登記費用由買賣雙方共同負擔,調查報告既認為與原議條件不合,該被付懲戒人自難辭其應負之咎責。應記過一次。
被付懲戒人係臺灣省煤業調節委員會視察兼課長,奉派赴臺中選購房屋,於未經 提出會報最後決定以前,竟借支新臺幣三萬元,擅作給付定金之用,殊有未合。嗣後再交付房價二萬五千元,既作增建房屋之款,衡情雖有可原。但買賣公證書記明,登記費用由買賣雙方共同負擔,調查報告既認為與原議條件不合,該被付懲戒人自難辭其應負之咎責。應記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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