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被付懲戒人係臺北縣金山鄉公所課員,因夜間無故破窗闖入他人住宅,當場被逐 ,並經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其辦理私有林查驗工作時,將未經許可採伐之林木,查驗放行,並簽發許可搬運證,亦經臺北縣政府及金山鄉鄉長先後查實,其違法失職,顯難辭咎。應降二級改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