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被付懲戒人係總統府第三局印鑄工廠廠長,因國防部訂製勳章,未能如期製成, 乃未經呈准,動用移交成品,已難謂合;而動用之成品不予製造補足,縱將所收國防部貨款入帳,列表報府,仍難辭疏失之咎。又該員於三十八年間,擅自鐫刻「總統府第五局印刷工廠」大印,亦屬違法。應降一級改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