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等,均係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職員,對於市民黃某以私人名義申請在都 市計劃預定地中正路一三三六號新址興建攤販市場案,既與臺灣省公有市場管理規則第廿二條、臺北市防空疏散建築管制實施細則第六條之規定不合(「市場如須增設,應由各縣市政府或各鎮公所籌設,私人不得營建」;又「本市都市計劃預定地一律禁止建築」),竟漠視法令,轉呈市長核准,造成嚴重後果,各經辦人員違失之咎,允無可辭。惟按其情節,某甲在都市計劃課負責核稿,某乙係都市計劃課課長,某丙在建築管理課負責核發建築執照,責任最重,應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一年。某丁係都市計劃股股長,某戊係建築管理課審查股股長,某己在建築管理課負責核稿,某庚係建築管理課課長,應各降二級改敍。辛壬兩員,均係代局長,某壬情節較重,應降一級改敍。某辛,應記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