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台中市政府主計室科員,市民廖某因向台中地方法院檢察處控告警 員張某有向之勒索新台幣三千元情事,曾取被付懲戒人之談話錄音為證,嗣被付懲戒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又否認有錄音之事,但經監察院調查人員會同刑警技術人員重新錄音,證其曾錄音以為他人案件上之證明。被付懲戒人介入他人刑事糾紛,於被調查時又不作坦誠之陳述,雖與主管職務無關,但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應謹慎之義,究屬有違。應記過一次。
被付懲戒人係台中市政府主計室科員,市民廖某因向台中地方法院檢察處控告警 員張某有向之勒索新台幣三千元情事,曾取被付懲戒人之談話錄音為證,嗣被付懲戒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又否認有錄音之事,但經監察院調查人員會同刑警技術人員重新錄音,證其曾錄音以為他人案件上之證明。被付懲戒人介入他人刑事糾紛,於被調查時又不作坦誠之陳述,雖與主管職務無關,但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應謹慎之義,究屬有違。應記過一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