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高雄市稅捐稽征處稅務員,為籌備組織東亞實業社,先後偽稱患病 ,向機關呈請病假,前往嘉義洽商該社籌備事宜,並將戶藉由高雄遷往喜義,同時變更職業登記,其身分證職業欄改為東亞實業社經理,雖實際尚未從事商業,已失公務員應謹慎之義。且復託病請假,情屬虛偽,依公務員請假規則第十三條之規定應以曠職論,且其曠職期間已諭同規則第八條所定之十日期間,應降一級改?。
被付懲戒人係高雄市稅捐稽征處稅務員,為籌備組織東亞實業社,先後偽稱患病 ,向機關呈請病假,前往嘉義洽商該社籌備事宜,並將戶藉由高雄遷往喜義,同時變更職業登記,其身分證職業欄改為東亞實業社經理,雖實際尚未從事商業,已失公務員應謹慎之義。且復託病請假,情屬虛偽,依公務員請假規則第十三條之規定應以曠職論,且其曠職期間已諭同規則第八條所定之十日期間,應降一級改?。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