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台灣省糧食局台東事務所技士,於民國四十七年十二月間,購置台 東鎮新世界電影院為私人產業,以其妻名義經營,惟於購置及經營期中,以資金缺乏,週轉不靈,乃四處張羅,向該所業務有關之廠商等直接或間接借貸款項,致滋外議。至於電影院業務,雖由其妻出名,非由該員直接經營,惟公務員之家屬經營商業,係受公務員之委託,以自己之名義,為公務員之計算為之者,亦屬公務員間接經營商業,業經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五○四號解釋有案,該員仍難辭其咎。應降二級改?。
被付懲戒人係台灣省糧食局台東事務所技士,於民國四十七年十二月間,購置台 東鎮新世界電影院為私人產業,以其妻名義經營,惟於購置及經營期中,以資金缺乏,週轉不靈,乃四處張羅,向該所業務有關之廠商等直接或間接借貸款項,致滋外議。至於電影院業務,雖由其妻出名,非由該員直接經營,惟公務員之家屬經營商業,係受公務員之委託,以自己之名義,為公務員之計算為之者,亦屬公務員間接經營商業,業經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五○四號解釋有案,該員仍難辭其咎。應降二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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