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台中縣龍井鄉衛生所主任兼醫師,曾先後兩次為林某之幼女在其住 所診病,親手投藥及注射藥劑,涉嫌過失致死,業經刑事處分不起訴。惟被付懲戒人在其住所兼營醫業,並製有招牌一方懸於門前,公開應診,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以衛生所主任兼醫師身分公然違法,尤難寬恕,應降一級改?。
被付懲戒人係台中縣龍井鄉衛生所主任兼醫師,曾先後兩次為林某之幼女在其住 所診病,親手投藥及注射藥劑,涉嫌過失致死,業經刑事處分不起訴。惟被付懲戒人在其住所兼營醫業,並製有招牌一方懸於門前,公開應診,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以衛生所主任兼醫師身分公然違法,尤難寬恕,應降一級改?。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