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於四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同年九月九日止在高雄縣岡山鎮衛生所醫師 任內,領有薪金,乃於上開期間,向台灣糖業公司屏東總廠偽稱並無職業,致該廠負責人誤信為真,聘為該廠醫師,月支薪金新台幣一千六百元,上開期間內之薪金並已由被付懲戒人向該廠領取,案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論以詐欺罪,科處罰金五百元確定在案。該被付懲戒人於同一期間內,用詐欺方法兼任職務,重領薪俸,顯屬違法。應休職,期間六月。
被付懲戒人於四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同年九月九日止在高雄縣岡山鎮衛生所醫師 任內,領有薪金,乃於上開期間,向台灣糖業公司屏東總廠偽稱並無職業,致該廠負責人誤信為真,聘為該廠醫師,月支薪金新台幣一千六百元,上開期間內之薪金並已由被付懲戒人向該廠領取,案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論以詐欺罪,科處罰金五百元確定在案。該被付懲戒人於同一期間內,用詐欺方法兼任職務,重領薪俸,顯屬違法。應休職,期間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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