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被付懲戒人係台南縣衛生院稽查員,曾利用出差之便,向該縣白河鎮某兩藥房推 銷「抗痢素」藥品,雖據查報尚無利用職務強銷之行為,但被付懲戒人負有檢查密醫偽藥之職責,乃於其經管區域代人向藥商推銷藥品,顯有失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示應謹慎之義。應記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