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等五人係最高法院庭長及推事,因承辦林某違反國家總動員法一案, 監察院認為故入人罪違法?職,提案彈劾。經查本案主要關鍵,在於林某之姓名是否可認為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八條規定所稱之行號?以本人姓名為行號者,是否須經若何設立方式?林某借入款項轉貸與人獲取差額利息,是否係民法上之消費借貸抑係經營地下錢莊?凡此各節,均屬適用法律之闡釋範疇。彈劾案所持法律上見解,固屬言之成理;惟被付懲戒人等辦理該案件本於職權所為之司法解釋,亦難遽認為曲解法意。此項法律見解之不同,究不足為構成懲戒之事由,應不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