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某甲為台灣省林務局木瓜山林區管理處南華貯木場主任,某乙為同場 技術助理員,某丙為同處池南轉運站主任。五十一年十二月份到達該場之外銷材九十支,約計二百六十餘立方公尺,被該場檢尺工呂某等三人塗改為普通材,擅減材積七十餘立方公尺,將原經檢尺偽報未檢,某甲、某乙對於原木進場,竟懜然不察,搬運單內品等塗改,亦未審明,迨勘誤表提出後,品等材積與原檢者相差甚鉅,又未提出追究,且將表擱置不送,反而於勘誤表內同意為未經檢尺,均應負重大疏失之咎。某丙對退回之搬運單未加核對,亦不無失職之咎。某乙應降一級改敍。某甲減月俸百分之十,期間六月。某丙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