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台灣省大雪山林業公司副技師,將向公司領取應付廠商之貨款一千 五百元,不即時交付,而以自己名義存入銀行,並將自四十八年至五十年為止之存款利息二百一十元九角,至五十一年一月五日始簽報公司,同年六月奉准繳庫。雖法院推斷其非有圖利之犯意,為無罪之諭知,但其保存公款,不以公家名義存入銀行,自屬有欠謹慎。應減月俸百分之十,期間六月。
被付懲戒人係台灣省大雪山林業公司副技師,將向公司領取應付廠商之貨款一千 五百元,不即時交付,而以自己名義存入銀行,並將自四十八年至五十年為止之存款利息二百一十元九角,至五十一年一月五日始簽報公司,同年六月奉准繳庫。雖法院推斷其非有圖利之犯意,為無罪之諭知,但其保存公款,不以公家名義存入銀行,自屬有欠謹慎。應減月俸百分之十,期間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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