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某甲,係台灣省林務局竹東林區管理處技術員,某乙係同處技術助理 員。在該處所屬竹東事業區一二五林班張某等租地造林,計有未列入砍伐之保管木一千多株被砍伐,在承租者間伐之前,係由甲、乙兩員擔任每木調查烙有鋼印,而使承租者間伐,該員等雖無故意圖利他人之積極證據,但竟發生保管木被砍伐情事,顯見對其本身職務有疏忽失職之咎,某甲應降二級改敍,某乙降一級改敍。
被付懲戒人某甲,係台灣省林務局竹東林區管理處技術員,某乙係同處技術助理 員。在該處所屬竹東事業區一二五林班張某等租地造林,計有未列入砍伐之保管木一千多株被砍伐,在承租者間伐之前,係由甲、乙兩員擔任每木調查烙有鋼印,而使承租者間伐,該員等雖無故意圖利他人之積極證據,但竟發生保管木被砍伐情事,顯見對其本身職務有疏忽失職之咎,某甲應降二級改敍,某乙降一級改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