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台灣省物資局技士。於五十四年元月間,辦理黃檜外銷出口實續初 審,涉有勾結廠商貪污凟職一案,雖經法院判決無罪,其在行政上仍應負疏失之責任。查該員對於廠商提出申請之証件為初審負責人,當熟悉該項業務,深切瞭解有關法令規定,以職責而論,凡廠商所提出口証明書有無夾雜副本,或過時失效,變更偽造等種種問題,均屬其應特別注意,以力求確實之審核範圍,乃對於廠商所提出口証明書,或以正副本併用,或非當時有效而係塗改冒充,應立刻判明予以剔除,乃該員竟任憑不法廠商投機取巧,不加詳查,即據以提交木材小組通過核配,其執行職務顯未力求確實,實屬有虧職守,違失之咎,洵難辭卸。應降二級改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