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某甲為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印刷工廠廠長,某乙為該廠課員,某甲為謀 員工福利,指示某乙將廠內廢紙先後二次運出售與商人,得款三萬餘元。除購牙膏分發各員工外,餘款已交廠方保管。依該局「物料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無論廢料或下脚,均應繳還物料課交庫入賬,依法處理,被付懲戒人等出售廢紙,未依上開規定辦理,顯有未合,雖無入己情事,亦不能不負違法失職之咎。某甲應降一級改敍。某乙減月俸百分之十,期間六月。
被付懲戒人某甲為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印刷工廠廠長,某乙為該廠課員,某甲為謀 員工福利,指示某乙將廠內廢紙先後二次運出售與商人,得款三萬餘元。除購牙膏分發各員工外,餘款已交廠方保管。依該局「物料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無論廢料或下脚,均應繳還物料課交庫入賬,依法處理,被付懲戒人等出售廢紙,未依上開規定辦理,顯有未合,雖無入己情事,亦不能不負違法失職之咎。某甲應降一級改敍。某乙減月俸百分之十,期間六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