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被付懲戒人為台北縣貢寮鄉衛生所主任,並奉派兼任礁溪鄉衛生所主任。在家自設診所為人治病,又擅兼福隆海水浴場急救站醫師,顯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規定,違法之咎,自不能辭,應記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