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為台南市政府衛生局保健員,為響應推行義務勞動,辦理道路水溝工 程,不照規定程序會同建設局辦理,竟擅自勘測,決定施工,以致與都市○○路線不符,並整線水溝侵占民有私地,事後又不洽請有關單位複查協調,反將地主陳某以毀損罪名,報請移送法院,製造政府與市民間之糾紛,雖其最初動機情有可原,但於法不能謂非重大違誤,應降二級改敍。
被付懲戒人為台南市政府衛生局保健員,為響應推行義務勞動,辦理道路水溝工 程,不照規定程序會同建設局辦理,竟擅自勘測,決定施工,以致與都市○○路線不符,並整線水溝侵占民有私地,事後又不洽請有關單位複查協調,反將地主陳某以毀損罪名,報請移送法院,製造政府與市民間之糾紛,雖其最初動機情有可原,但於法不能謂非重大違誤,應降二級改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