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嘉義縣嘉義市公所里幹事。於民國五十六年十一月底,里民張某砍 伐其私有林售與同里賴某,被人誤為盜伐公有林木,控於縣府,派員調查,為該被付懲戒人獲悉,起意詐財,佯稱願為說項,並約定日期及地點,由張賴二人共交款五千元,正在點收之際,被調查站人員當場捕獲,移送法院判處罪刑確定,違法事實,無可諉卸。應降一級改敍。
被付懲戒人係嘉義縣嘉義市公所里幹事。於民國五十六年十一月底,里民張某砍 伐其私有林售與同里賴某,被人誤為盜伐公有林木,控於縣府,派員調查,為該被付懲戒人獲悉,起意詐財,佯稱願為說項,並約定日期及地點,由張賴二人共交款五千元,正在點收之際,被調查站人員當場捕獲,移送法院判處罪刑確定,違法事實,無可諉卸。應降一級改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