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被付懲戒人係澎湖縣政府兵役科科員,自五十七年七月至五十八年二月間,因違反票據法案件被判處罰金十一次之多。身為公務人員,不知自愛,屢次受罰,損及官箴,殊與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之旨有違。應降二級改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