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嘉儀縣東石鄉衛生所助產士,前於四十九年任職嘉義市衛生所時, 請領其翁姑之實物配給,迨六十一年其翁姑死亡,報請停配時,經辦人員發覺其為現有配偶之人,與實物配給辦法第十二條第十款:「寡居女性員工之翁姑,無其他親屬,須賴扶養,經查明屬實時始得專案申配」之規定不合,過去所領係屬違法,已由東石鄉公所自六十四年七月份起,令其分月繳還,至繳完為止。據該鄉公所查明被付懲戒人確係不明法令,並非蓄意冒領,惟溢領達十餘年之久,縱非冒領,亦屬疏失,應記過一次。
被付懲戒人係嘉儀縣東石鄉衛生所助產士,前於四十九年任職嘉義市衛生所時, 請領其翁姑之實物配給,迨六十一年其翁姑死亡,報請停配時,經辦人員發覺其為現有配偶之人,與實物配給辦法第十二條第十款:「寡居女性員工之翁姑,無其他親屬,須賴扶養,經查明屬實時始得專案申配」之規定不合,過去所領係屬違法,已由東石鄉公所自六十四年七月份起,令其分月繳還,至繳完為止。據該鄉公所查明被付懲戒人確係不明法令,並非蓄意冒領,惟溢領達十餘年之久,縱非冒領,亦屬疏失,應記過一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