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被付懲戒人前充雲林縣西螺鎮公所兵役課課長,配住該鎮公所宿舍。六十三年十 一月調任同縣褒忠鄉公所兵役課長後,未依行政院所頒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期間遷出宿舍,時逾三年,仍佔住原宿舍,拒不遷讓。揆諸上開規則第九項規定,應以佔用公產及交代不清議處,予記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