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宜蘭工務段技術工(技術士),未受允准, 持有槍號○七二○六二號空氣槍及四.五MM一百發鉛彈六盒,於民國七十二年三月廿一日上午九時廿分許,與沈某前往宜蘭縣員山鄉打鳥,見憲兵路過心虛,拋棄槍彈,倉惶逃走,當場被捕。案經刑事法院以公共危險罪判處罪刑確定,其違法行為,至為明顯,應降一級改敘。
被付懲戒人係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宜蘭工務段技術工(技術士),未受允准, 持有槍號○七二○六二號空氣槍及四.五MM一百發鉛彈六盒,於民國七十二年三月廿一日上午九時廿分許,與沈某前往宜蘭縣員山鄉打鳥,見憲兵路過心虛,拋棄槍彈,倉惶逃走,當場被捕。案經刑事法院以公共危險罪判處罪刑確定,其違法行為,至為明顯,應降一級改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