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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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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
資通安全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六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
所稱
資通安全人員,指資通安全專職人員及其他實際從事資通安全
業
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指應全職執行資通安全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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