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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六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所稱資通安全人員,指資通安全專職人員及其他實際從事資通安全務之人員。
  2. 前項所稱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指應全職執行資通安全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