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申請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每單元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自然人申請,收取服務費新臺幣五百元及代收權利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合計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法人申請,收取服務費新臺幣五百元及代收權利金新臺幣九千元,合計收費新臺幣九千五百元。
- 前項所稱單元,依下列規定: 一、最小統計區:指內政部公布之統計區分類系統資料標準之最小統計範圍。 二、村(里):指地方行政區域之村或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