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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十三 節 休閒服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三 節 休閒服務

休閒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休閒訊息及諮詢。 二、辦理休閒活動。 三、提供休閒活動空間。 四、提供休閒設施。

休閒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三、觀光產業。

休閒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尊重老人自主參與之意願。 二、考量老人身心負荷及認知能力,提供服務。 三、提供無障礙設施與寬廣活動空間,注意老人人身安全。 四、休閒設施應註明使用及安全性說明。 五、結合專業人力,提供老人多元選擇之休閒活動。 六、推廣老人休閒認知,提昇休閒自覺,建立正確休閒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