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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七 節 社交活動服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節 社交活動服務

社交活動服務內容如下: 一、依住民體能與興趣提供休閒及娛樂活動之指導。 二、舉辦文康活動或團體工作,增加住民人際互動。 三、協助住民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加強與社區居民互動。

社交活動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社交活動具多元化,涵蓋動態及靜態活動。 二、結合運用社區資源,及建立社區相關服務網絡。 三、製作團體活動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