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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 十三 章 基本圖製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三 章 基本圖製印

基本圖測製完成後,應製成複製底片,分區分幅妥善保存。

基本圖製印方法,視需要數量及需用緩急情形,採用晒像 (像片基本圖) 、晒藍 (線畫基本圖) 方式,或用印刷機印刷。

基本圖印圖用之印像紙、藍晒紙、或印圖紙,應選擇伸縮微小之紙張。

基本圖複照軟片,應採用不伸縮軟片,並保持底片之大小一致。

基本圖製版前,應先製作樣張,經審查無誤後,再行印刷,並於印刷成圖後予以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