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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 十四 章 基本圖修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四 章 基本圖修測

基本圖測製完成後,應視各地區發展情況予以修測,原則上都市及發展地區之基本圖,每五年修測一次,其他地區每十年修測一次。

基本圖之修測,以修測道路、房屋、河流、農作物等地物為重點,山區地形變動少,可按實際需要予以修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