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 五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3 條(施行細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施行區域之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
之。
第 34 條(直轄市耕地處理之準用)
直轄市市區耕地之處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 35 條(施行區域)
本條例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36 條(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