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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3 年 07 月 0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建築研究目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申請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及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2. 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予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